土地流轉不能“拔苗助長”
發布時間:2003-06-11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土地流轉要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穩妥有序地進行。還要把功夫放在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上
要重視流轉中的問題
在新階段,保持農村基本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核心是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當前的關鍵是正確處理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發生率一直是很低的,但最近幾年,適應農業結構調整的需要,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一些地方規模有所擴大,速度有所加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總體上是健康的,但也存在著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例如,有的在大多數農民不知情或不贊同的情況下,搞強制性的土地流轉;有的把土地流轉作為增加鄉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為地方的形象工程;有的在推進土地流轉時,只顧當前利益,不考慮未來市場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有的在收回農戶承包地后,甚至不對農戶作任何經濟補償等。
流轉要處理好兩個關系
我們認為,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理流轉,必須正確理解和處理好兩個關系。
一是穩定和流動的關系。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就是要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在承包期內,無論農民是否從事農業,是否仍以農為生,除非他主動放棄土地的承包權,否則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通過任何手段使農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只有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權利,讓農民真正感到自己是土地的主人,農民才有愛惜土地的積極性,才會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如果隨意調整農民的承包地,農民沒有經營土地的穩定感和安全感,就會影響農業生產,甚至影響農村穩定。我國農業經營確實存在著土地規模狹小的問題,要提升我國農業的競爭力,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適時引導農戶搞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高農地資源的配置效率,但這必須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積極穩妥地進行。只有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離開土地的農民才能放心地轉出土地,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才能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二是“動人”和“動地”的關系。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能拔苗助長。實行土地流轉,面臨的最大問題是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不解決農民向非農產業的轉移問題,片面強調土地集中和擴大土地經營規模,會使相當多的農民因失去土地而陷入困境。實行土地流轉,要把功夫放在發展農村非農產業和促進城鎮化上,為農民穩定轉移出農業和農村創造條件。雖然現在農民外出務工經商的很多,但他們的就業并不穩定。在無法為農民提供全面的社會保障前,必須保障農民擁有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是農民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經濟基礎,也是農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擴大土地規模經營的政策著力點應該在于“動人”,農村人口轉移了,“動地”才能順理成章,水到渠成。
何謂土地流轉(鏈接)
土地流轉是指農民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原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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