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侵害農民的土地流轉權
發布時間:2003-06-11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適時引導農戶搞好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活躍農村經濟的重要舉措。然而新華社記者在蘇、皖、豫等省調查中發現,一些農戶承包地流轉的自主權受到了侵害,盡管中央三令五申農村土地流轉必須依法、自愿、有償進行,但在利益驅使下,許多地方基層組織仍越俎代庖,操控土地流轉,少數地方甚至動用了警力,逼著農民就范(據6月8日新華社報道)。
據悉,當前侵害農民土地流轉權的現象較多。一是以權力剝奪了農戶的自主決策權。二是以土地規模經營為借口,以所謂“反租倒包”等花樣,以低價強行“租用”農戶承包地。三是在土地流轉過程中與農民爭利。四是隨意調整承包地,分出所謂“口糧田”、“機動田”,在本應分到各戶的承包地中切出機動田,由村集體甚至村干部個人掌握,變相剝奪農戶土地。
一些基層組織通過種種方式逼迫農民進行土地流轉,不僅直接侵害了農民的權益,侵占了農民的利益,同時,更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我們知道,土地流轉權是農戶依法享有的權利。它與承包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一道構成了市場經濟情況下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礎。中央2001年底下發的18號文件《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作了明確規定:承包農戶是流轉的主體,土地流轉主要通過市場機制,流轉收益全部歸承包農戶。
然而一些地方出現的地方基層組織無視甚至侵犯農民土地流轉權的現象,卻使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的現實:由于外力的作用,土地這種被認為是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有可能因為在經營權流轉中,而變得不再那么可靠了。我們不否認,肯定會有一些農民愿意將土地流轉,比如二三產業發達的浙江鄉村,越來越多的農民以契約的形式,把世世代代耕種的土地自愿交付他人經營,毅然告別土地,進城入廠做買賣。這也是活躍農村經濟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這種轉讓必須是依法的,自愿的,不是被外力所左右的。政府的“引導”不能變成變相“逼迫”,農民“自主”更不能成為政府“干預”。
保障農民的土地流轉權,是關系農業發展、農民增收以及農村穩定的大事。正如報道所說,搞好、搞活農村土地流轉,首先要依法保護農戶的這些權利,不能以任何借口剝奪農戶的流轉決策權,更不容搞“暗箱操作”、“借地漁利”。其次,基層政府和村級組織要善于引導、做“好中介”和“好參謀”,不能與民爭利。三是維護農戶在土地流轉中的應得利益。土地流轉的全部所得,應不折不扣地返還農戶。而要將這些措施真正落到實處,關鍵是地方政府真正樹立起“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思想。
農民土地流轉所透露出來的,依然是我們一直關注的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但是有一點卻不容懷疑,這就是解決“三農”問題,不能成為一句空話,而必須從現在就開始,從關心和保護農民的每一個哪怕最細微的正當權益開始。沒有這一點,一切都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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