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畝竹蓀歉收 29戶菇農獲賠10萬
發布時間:2006-11-04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本網訊,據中國法院網報道,11月1日,福建省建陽市人民法院合并審結了一起食用菌買賣糾紛案,一審判決竹蓀菌種生產、銷售者潘某賠償原告張某等29位菇農的損失共計9.66萬元。
2005年10月6日,浦城縣臨江鎮原告張某受其本村菇農的委托,以張某等人名義與在建陽市生產、銷售竹蓀菌種的潘某簽訂訂購竹蓀菌種協議書一份,約定張某等向潘某大約訂購竹蓀菌種1.8萬袋,每袋0.90元,并預付訂金5000元。2006年正月前后,張某等菇農四次從潘某處購回菌種23750袋,由張某等29位菇農分別種植69畝竹蓀,但因85%的菌絲發菌不正常,造成了種植的竹蓀欠收。
損害發生后,原告張某等29位菇農與被告潘某就損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雙方因對張某以外的其他菇農是否存在買賣關系及損害原因和賠償數額等問題存在爭議,無法達成和解。張某等29位菇農遂各自分別將潘某訴至法庭,以損害系因潘某生產、銷售的菌種質量不合格造成為由,主張潘某應按每畝6000元賠償損失,累計數額41.4萬元。潘某則以與張某以外的其他菇農不存在買賣關系,損害系因菇農種植不當造成,應由原告對菌種質量有問題承擔舉證責任等辯稱意見為由,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等29位原告與被告潘某之間的竹蓀菌種買賣關系合法成立。本案潘某只具備生產、銷售三級菌種資格,但卻購買一級菌種,自己生產二、三級菌種,在出售時未出具《菌種質量合格證》,潘某生產、銷售菌種的行為違反《全國食用菌菌種暫行管理辦法》和《福建省食用菌菌種管理規定》的要求,原告主張損害原因是潘某菌種質量問題造成的理由成立,潘某應對張某等29位菌種使用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主張每畝損失6000元,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鑒于投資成本客觀存在,綜合潘某及其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投資成本數額的陳述,對1400元的損失予以確認。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潘某按每畝1400元分別賠償原告張某等29位菇農的損失,累計數額9.66萬元,駁回原告張某等29位菇農的其他訴訟請求。(編輯:紫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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