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7-10-12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名稱為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鮮香菇出口協調組(以下簡稱“協調組”)。
第二條協調組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從事鮮香菇出口貿易及相關活動的各種經營主體、有關研究機構、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的自律性全國性組織。
第三條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章程》,制定《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鮮香菇出口協調組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工作條例”)。
第四條協調組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外經貿政策。通過協調、指導、促進、咨詢、服務等職能為全體會員服務,維護本行業的進出口經營秩序,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合法利益,開拓國際市場,促進行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五條協調組是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商會”)的組成部分,并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調組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六條協調組秘書處地址設在商會辦公地址。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宣傳國家外經貿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指導和監督會員守法經營,并根據協調組會員大會決議或理事會決議,研究穩定、擴大鮮香菇出口貿易的辦法、措施。
第八條通過商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意見和建議,并對政府制定鮮香菇出口貿易政策提出建議。
第九條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鮮香菇出口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維護經營秩序,維護國家、行業和協調組會員利益。
第十條參加國內外促進鮮香菇進出口貿易的活動和國際交流,與國內、國際同行業組織建立合作關系,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第十一條就國外對我出口采取貿易保護措施,組織有關企業及時采取預防及應對措施。
第十二條組織有關專家和企業制定行業標準和出口鮮香菇技術指南,參與國際有關標準的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建議并協助產地政府主管部門實施香菇無公害、標準化栽培工作。
第十四條組織業內交流,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技術水平。
第十五條協助會員進行商品宣傳,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組織會員出國開拓市場,以及參加國內外專業會議、展銷會、博覽會、研討會及技術交流活動,促進行業出口貿易的正常開展。
第十六條接受會員的申訴,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國外客戶之間的業務糾紛。處理貿易中發生的涉及全行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鮮香菇出口的協調工作。
第三章協調組會員
第十八條申請加入協調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商會會員;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登記,從事鮮香菇生產、進出口及其它相關業務,守法經營;
(三)擁護本工作條例;
(四)有加入協調組的意愿。
第十九條加入協調組程序:
(一)企業提交文件內容:
1、加入協調組申請書;
2、在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文件(營業執照、會員證書);
(二)秘書處按照第十八條要求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者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協調組會員權利
(一)享有協調組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調組組織的活動,享受協調組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對協調組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當協調組會員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協調組提出申訴。
(五)揭發檢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違反本工作條例,損害國家和廣大會員利益的行為;
(六)自愿退出協調組。
第二十一條協調組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工作條例;
(二)執行協調組決議和同行業協議;
(三)積極參加協調組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完成協調組委托的工作;
(五)向協調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數據;
(六)接受協調組的協調。
第二十二條對有以下行為的會員,協調組給予處分:
(一)違反協調組條例;
(二)不執行協調組會員大會決議;
(三)不執行同行業協議;
(四)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
協調組紀律處分包括:通報批評、警告、暫停協調組會員資格、開除協調組會籍。對嚴重違法、違規者,建議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暫停、取消其進出口經營權等處罰。處分協調組會員須經理事會批準。
第二十三條協調組實行會員定期登記制度,每兩年登記一次。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四條協調組會員大會是協調組最高決策機構。會員大會下設理事會、監事會和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協調組會員大會的主要職權:
(一)制定并修改協調組工作條例、議事規則和協調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協調組和會員聯名提出的議案;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協調組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或理事會提議,或經政府主管部門要求召開的協調組會員大會,須報商會審核同意。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會議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協調組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協調組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領導協調組的日常工作,制定協調組工作計劃;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六)討論、研究吸收有關方加入協調組事宜;
(七)接受、審議、答復會員的提案;
(八)組織制定行業協調辦法、議事規則,并組織實施;
(九)批準協調組專家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十)批準協調組理事資格;
(十一)履行政府、商會委托和會員大會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條理事候選名單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的理事會提出。理事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且只能在協調組會員中產生。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
以召開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四名,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只能從本屆理事會理事中產生。
第三十四條理事長是理事會的負責人和召集人。理事長工作應公平、公正,不得侵犯協調組會員單位的權益,不得違反理事會決議和決定。理事會內部建立監督機制,對理事長工作進行評估。理事長工作如出現重大失誤,理事會有權罷免理事長。罷免決定需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理事長的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對外代表協調組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三)主持協調組和理事會工作;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五)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
第三十六條協調組下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監事會是協調組的監督機構,對協調組會員大會負責。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設核查組,核查組組成人員由無利益沖突會員和秘書處人員組成。核查組接受監事會的委托,負責調查企業違規行為,向監事會提交調查結果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監事會根據調查結果,對違反行業自律規則的企業做出處罰決定。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協調組工作條例和各項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三)接受協調組會員對各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本工作條例和決議行為的舉報,監事會成員表決半數以上通過批準立案。對涉及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舉報,須報商會批準立案,并進行調查;
(四)組織對違規的協調組會員進行質詢;
(五)對協調組會員的行為進行投票仲裁,裁定其是否存在違規行為;
(六)向協調組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七)向商會提交違規仲裁決定,經核準后,向會員通報;
(八)履行協調組會員大會和同行協議賦予的其它職責。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實行任期制,任期同理事會,與理事會一并進行換屆。監事會成員由協調組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只能在協調組會員中產生,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不可兼任理事會理事。
第四十條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經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副監事長只能在本屆監事會成員單位中產生。
第四十二條協調組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地點設在商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商會推薦,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三條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協調組會員大會的決定,向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二)負責處理協調組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和商務部、海關、商檢、外匯管理局等政府部門、同行業組織及理事會理事、監事會成員和協調組會員企業聯系;
(四)向協調組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通報政策信息并提供建議;
(五)牽頭組織業內信息交流;
(六)組織籌備協調組的重要會議及活動;
(七)履行協調組會員大會、理事會委托的其它職責。
第四十四條協調組的正式發文須加蓋協調組印章,在未刻制協調組印章前以商會公章代替,并由秘書處發出。
第四十五條專家委員會為協調組工作提供咨詢及建議。
第五章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本工作條例須由三分之一協調組會員或三分之二理事提出動議,方可進行修改。條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提交協調組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經修改的工作條例須由協調組會員大會通過,并在通過后十五日內報商會審核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序
第四十八條協調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協調組終止動議須經協調組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商會和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七章活動經費
第五十條除依照規定會員按期向商會交納會費外,協調組不再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五十一條協調組接受會員自愿的資助和外部捐贈,在協調組下建立專項行業發展資金,用以開拓國際市場、反哺產區、開展農殘檢測和控制、標準制訂、國外市場應對、專業技術培訓、廣告宣傳促銷和核查工作等。資金的建立與管理,將嚴格執行民政部《社會團體設立專項資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的規定。資金的使用計劃將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定期向全體會員通報經費使用情況。資金的使用情況由監事會稽核。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工作條例經協調組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屬協調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工作條例自商會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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