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7-11-26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新聞背景 為加強我國食用菌菌種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并針對日本2003年種苗法修正案所涉及的關于香菇菌種DNA檢測等問題,中國食用菌協會顧二熊會長于2004年9月1日,給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一份關于加強香菇DNA標準指紋圖譜檢測的請示報告。9月5日,回良玉副總理作了重要批示:“此事事關我國食用菌產業的發展和廣大菌農的切身利益,務必采取有效舉措積極應對,請農業部,商財政、科技、商務等部門研究辦理。”
據介紹,顧二熊給回良玉副總理報告的內容,主要是針對日本“種菌法修正案”,急需建立我國香菇DNA標準指紋圖譜,這是一項從根本上對我國菌種資源實行產權保護的重大舉措,是一項造福于千萬菇農的長遠利益的根本之策。
目前,中國食用菌協會已責成食用菌專家委員會負責此項工作,并分別向農業部、科技部、國家質檢總局等部委匯報,多次召集有關專家進行研討,各項工作正在積極進行。
種苗法的修正內容
對種苗法(平成十年法律第八十三號)作如下改動。
第五十六條修改如下:
第五十六條 符合以下某一條的條件,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收取三百萬日元以下罰款。
一、采取了第二條第四項第一號里所寫的行為,侵犯了育種者權益或專利權。
二、未經育種者或專利所有者許可,擅自生產、聲明轉讓、出借或者轉讓、出借、進口、出口或者以以上行為為目的保管,通過利用侵犯育種者權益或者專利權的種苗所得到的收獲物。
第五十八條中“一”改成“某一個”、“二十萬日元”改成“五十萬日元”。
第五十九條中“一”改成“某一個”、“十萬日元”改成“三十萬日元”。
第六十條中“從第五十六條到第五十八條或者是前一條或者前一條第一號或三號”改為“以下各號規定”、“或者對該人”改為“對該人處以該號規定的罰款懲罰”。
一、第五十六條 一億日元以下罰款
二、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或者前一條第一號或第三號 各條罰款措施
附 則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二十天后實施。
理 由 考慮到最近侵犯植物新品種育種者權益的情況,為保護其權益,在把利用種苗得到的收獲物也作為侵權懲罰對象同時,有必要進一步嚴格對法人侵權行為的懲罰。以上是提出本法案的原因。
修正后影響
懲罰對象范圍擴大
為對應利用植物新品種收獲物侵犯權益行為日益增加這一趨勢,為在收獲物環節充分保護育種者權利,侵犯育種者權益的懲罰對象中除對種苗的權力侵犯以外,增加了對收獲物的權力侵犯。
對侵犯育種者權益法人罰款的增加
因為法人侵犯育種者權益的例子大量發生,為確保罰款對侵權行為的約束力,把對侵權法人的罰款上限由300萬日元提高到1億日元。
參考 加強在機場、港口對侵權物品的檢查
為加強在機場、港口對侵權物品的檢查,向財務省提出要求把侵犯育種者權益的物品加進關稅定率法修正案的禁止進口物品中。
編輯: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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