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7-11-26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記者白中龍)近日,農業部38號令關于修訂農業行政許可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對原農業部下發的一些農業政令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其中1996年5月出臺的《全國食用菌菌種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后增加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菌種生產、經銷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菌種生產許可證》或《菌種經銷許可證》的決定?!?對此規定的其它條款未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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