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7-12-04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項目名稱: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項目類型:前審后批
審批內容:是否符合辦理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62號)
辦事條件:
(一)申請母種和原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1、生產經營母種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生產經營原種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
2、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1名以上、生產技術人員2名以上;
3、有相應的滅菌、接種、培養、貯存等設備和場所,有相應的質量檢驗儀器和設施;
4、生產場地環境衛生及其他條件應符合農業部《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要求;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栽培種《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
1、注冊資本10萬元以上;
2、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1名以上、生產技術人員1名以上;
3、有必要的滅菌、接種、培養、貯存等設備和場所,有必要的質量檢驗儀器和設施;
4、生產場地環境衛生及其他條件應符合農業部《食用菌菌種生產技術規程》要求;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報材料要求:
1、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注冊資本證明材料(當地登記管理機關認可的社會驗資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3、菌種檢驗人員和菌種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4、儀器設備和設施清單及產權證明,主要儀器設備的照片;
5、菌種生產經營場所照片及產權證明;
6、品種特性介紹;
7、菌種生產經營質量保證制度;
8、菌種的質量合格證書;
申請母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品種選育人)授權的書面證明。
辦理程序:
申請母種和原種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農業廳核發,報農業部備案;栽培種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報省農業廳備案。
1、申請者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2、審核機關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查,但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并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3、審批機關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菌種生產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承諾時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5元/證
編輯: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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