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9-03-02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鮮香菇出口協調組工作條例》,按照民主協商、公平參與、自我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是鮮香菇出口協調組運作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實施辦法,與《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鮮香菇出口協調組工作條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會員議案的提出、立案和受理
第三條協調組會員參與議事的主要方式是就涉及鮮香菇貿易等有關問題提出議案。
第四條會員議案的內容包括:
(一)關于行業同行協議的建議;
(二)關于鮮香菇貿易管理政策的建議;
(三)舉報違法、違規、違反工作條例和同行協議的行為;
(四)關于協調組建設和發展的建議;
(五)其它涉及鮮香菇行業發展和出口貿易的事宜。
第五條議案須注明提案會員。議案內容須簡潔清楚,不得前后矛盾和重復,原則上一個議案只能包括一項具體建議。議案須附議案說明。
第六條會員提案必須有4家以上會員聯名提出方可成為議案,交協調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表決。政府部門根據宏觀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協調組提出協調意向,協調組應據此制定和提出相應議案。該類議案直接立案,交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表決。
第七條在協調組會員大會開會期間,會員向協調組會員大會提交議案。協調組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會員向理事會提交議案。
第八條理事會在協調組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受理會員議案,對議案進行分類、調查、核實、審議、辦理和答復,并通過理事會討論表決。對于涉及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的議案,由監事會處理。對被監事會否決和暫時不能處理的議案,須向提出議案的單位說明原因。如議案提出單位仍堅持提案內容,則應將議案提交協調組會員大會處理。
第九條、監事會對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處理建議視為特別議案,由監事會提交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核準。
第三章議案的表決
第十條協調組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有權對會員議案進行表決。監事會有權對議案的表決和決議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表決辦法采取投票制,每一會員一票。
第十二條協調組會員大會表決程序:
(一)提出議案;
(二)對議案進行討論;
(三)大會表決;
(四)計算表決結果;
(五)通報表決結果;
第十三條理事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時從第十二條(二)開始進行。
第十四條協調組會員大會在表決時,有到會會員1/2以上同意即可通過。
第十五條理事會在表決時,有到會理事3/5以上同意即可通過。
第十六條表決后,有關表決的文件由協調組秘書處存檔備案。
第四章監事會工作規則
第十七條監事會工作程序:
(一)接受舉報及協調組委托;
(二)進行調查、核實、取證;
(三)召集監事會成員審議、討論;
(四)舉行聽證會,聽取當事會員的解釋,進行質詢;
(五)進行表決;
(六)成員在表決結果上簽字;
(七)向商會提交報告和處理意見。對涉及理事會或理事長、副理事長的問題,其報告或處理意見直接報會員大會或商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表決須采用每一成員一票的表決辦法。處理意見須有到會成員1/2以上通過方可成立。監事會表決采用不記名投票。
第十九條監事會召開會員是否違規的聽證會,事先須通報全體會員。協調組會員有權旁聽會議,但不得干擾會議進行。
第二十條當監事會成員本身為被調查對象時,經監事會表決通過可暫停其表決權,并由監事會推薦替補企業頂替其參加表決。如監事會成員與被調查對象有明顯的連帶關系時,經監事會確認,該成員應回避表決,并由監事會推薦替補企業頂替其參加表決。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工作的所有文件由協調組秘書處存檔備案。
第五章協調組選舉
第二十二條協調組會員大會分別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在理事會換屆大會上,由上一屆理事會和監事會分別向大會提交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會員名單,作為會員選舉的參考。該名單不具約束力,會員有權選舉名單以外的會員企業。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及監事會的選舉須采用每一會員一票的表決辦法,按會員得票數量排序。理事名額為17名,監事名額為10名。
第二十五條當選單位指派人員出任理事會理事或監事會監事。
第二十六條由當選的理事會理事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先選舉理事長,再選舉副理事長。選舉采用一般表決辦法,獲選票最多,且過半數的理事當選。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成員單位、監事長、副監事長選舉辦法同理事會選舉辦法。
第六章協調組紀律
第二十八條協調組會員應積極參與協調組工作,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因故不能參加協調組會議和活動的,須向秘書長說明原因。無故不參加協調組會議和活動達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后,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理事不參加會議、不參加表決的,視為自動棄權。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的決議和協調方案視為行規,會員應自覺遵守并貫徹實施。如有不同意見,可通過提案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反映,但在行動上必須與決議和協調方案保持一致,不得自行其事,否則視為違反行規,按行業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完成協調及理事會交辦的各項工作。因故無法參加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活動,或無法完成工作的,必須向理事會、監事會說明原因并獲得同意。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活動,或無法完成工作的理事和監事會成員,理事會、監事會可取消其理事、監事會成員職務,由候補會員代替其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經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協調組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與《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鮮香菇出口協調組工作條例》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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