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9-08-29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娣?、使用我國或者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添加劑以及其他原輔料的;
?。ǘ┮苑亲缘怯涳暳仙a、加工企業生產的產品冒充注冊登記出口生產企業產品的;
(三)明知有安全隱患,隱瞞不報,拒不履行事故報告義務繼續進出口的;
(四)拒不履行產品召回義務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洐z驗檢疫機構批準,擅自將進口、過境飼料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
?。ǘ┥米蚤_拆過境飼料的包裝,或者擅自開拆、損毀動植物檢疫封識或者標志的。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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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卧?、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褂脗卧臁⒆冊斓膭又参餀z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ǘ┦褂脗卧?、變造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檢疫證明文件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的;
(四)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的。
第六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飼料:指經種植、養殖、加工、制作的供動物食用的產品及其原料,包括餌料用活動物、飼料用(含餌料用)冰鮮冷凍動物產品及水產品、加工動物蛋白及油脂、寵物食品及咬膠、飼草類、青貯料、飼料糧谷類、糠麩餅粕渣類、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類、配合飼料、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等。
飼料添加劑:指飼料加工、制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包括營養性飼料添加劑、一般飼料添加劑等。
加工動物蛋白及油脂:包括肉粉(畜禽)、肉骨粉(畜禽)、魚粉、魚油、魚膏、蝦粉、魷魚肝粉、魷魚粉、烏賊膏、烏賊粉、魚精粉、干貝精粉、血粉、血槳粉、血球粉、血細胞粉、血清粉、發酵血粉、動物下腳料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水解毛發蛋白粉、皮革蛋白粉、蹄粉、角粉、雞雜粉、腸膜蛋白粉、明膠、乳清粉、乳粉、蛋粉、干蠶蛹及其粉、骨粉、骨灰、骨炭、骨制磷酸氫鈣、蝦殼粉、蛋殼粉、骨膠、動物油渣、動物脂肪、飼料級混合油、干蟲及其粉等。
出廠合格證明:指注冊登記的出口飼料或者飼料添加劑生產、加工企業出具的,證明其產品經本企業自檢自控體系評定為合格的文件。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進出口飼料有關檢驗檢疫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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