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9-09-23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名牌農產品的評選認定工作,加強對中國名牌農產品的監督管理,實施農業品牌化發展戰略,提高中國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名牌農產品是指經評選認定獲得“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并獲準使用“中國名牌農產品”標志的農產品。
第三條 中國名牌農產品的發展實行“企業為主、市場導向、政府推動”的機制。
第四條 中國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堅持“自愿、無償、客觀、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國名牌農產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農業部成立中國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名推委), 負責組織領導中國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并對評選認定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名推委主任由農業部主管農產品質量工作的副部長擔任,成員由農業部相關司局的司局級領導組成。
第七條 名推委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具體負責中國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的組織協調和日常工作。
辦公室主任由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司長擔任,成員由農業部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和相關司局業務處室人員組成。
第八條 名推委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中國名牌農產品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名牌農產品的組織申報、推薦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 請
第十條 申請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法人注冊地址在中國境內;
(二)有健全和有效運行的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環境保護體系,建立了產品質量追溯制度;
(三)按照標準化方式組織生產;
(四)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務;
(五)近三年內無質量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申請“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在中國境內生產,有固定的生產基地,批量生產至少三年;
(三)在中國境內注冊并歸申請人所有的產品注冊商標;
(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際標準;
(五)市場銷售量、知名度居國內同類產品前列,在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費者滿意程度高;
(六)質量檢驗合格;
(七)食用農產品應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者“有機食品”稱號之一;
(八)是省級名牌農產品。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第四章 評選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中國名牌農產品實行年度評審制度。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符合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報送名推委辦公室。
第十五條 名推委辦公室組織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推薦名單和評審意見,上報名推委。
第十六條 名推委召開全體會議,審查推薦名單和評審意見,形成當年度的中國名牌農產品擬認定名單,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意見。
名推委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公示結果,審核認定當年度的中國名牌農產品名單。
第十七條 對已認定的中國名牌農產品,由農業部授予“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頒發《中國名牌農產品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九條 在有效期內,《中國名牌農產品證書》持有人應當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中國名牌農產品”標志。
第二十條 對獲得“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實行質量監測制度。獲證申請人每年應當向名推委辦公室提交由獲得國家級計量認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名推委對中國名牌農產品進行不定期抽檢。
第二十一條 《中國名牌農產品證書》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注銷其《中國名牌農產品證書》,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轉讓、買賣、出租或者出借中國名牌農產品證書和標志的;
(三)擴大“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和標志使用范圍的;
(四)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的,消費者反映強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的;
(六)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未獲得或被撤銷“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農產品,不得使用“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與標志。
第二十三條 從事中國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的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評選認定工作,保守申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申請人的知識產權。
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中國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機構外,未經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中國名牌農產品的評選認定活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中國名牌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由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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