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9-09-25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2年第12號令)、《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第264號公告)和《上海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105號令)的要求,特制定上海市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實施辦法。
第一章 認證工作機構
第一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承擔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工作。
第二條 上海市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負責本市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有關業務工作,對口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及其分中心。
第三條 各區(縣)農委(農發局)負責本區(縣)的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宣傳組織及有關業務工作。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配合農委(農發局)開展此項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在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相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發布《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內的農產品。
第五條 獲得上海市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 認證程序
第六條 申請人向區(縣)農委(農發局)或市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申領《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書》和相關資料,或者從上海農業網www.shac.gov.cn下載。
第七條 申請產品認證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書》;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復印件);
(三)產地《環境檢驗報告》和《環境評價報告》;
(四)產地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五)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計劃;
(六)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七)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操作規程;
(八)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
(九)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十)無公害農產品有關培訓情況和計劃;
(十一)申請認證產品的生產過程記錄檔案;
(十二)“公司加農戶”形式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公司和農戶簽訂的購銷合同范本、農戶名單以及管理措施;
(十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區(縣)農委(農發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規范的,通知申請人修改或補充。區(縣)農委(農發局)把申請材料送市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
第九條 市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對材料進行審查,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第十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按《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第264號公告)第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辦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區(縣)農委(農發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加強對獲得認證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并加貼標志的產品,經檢查、檢測、鑒定,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由區、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各地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由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
第十二條 從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機構不得收取費用。檢測機構的檢測、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按國家規定收取費用,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由上海市農產品質量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從2003年9月1日起開始執行。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0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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