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2-25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月4日農業部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韓長賦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植物疫情管理,規范疫情報告與發布工作,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植物疫情,是指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生情況。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應當遵循依法、科學、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 農業植物疫情報告
第五條 縣級以上植物檢疫機構負責監測、調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植物疫情,并向社會公布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聯系方式。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地)、縣級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報告省級植物檢疫機構,省級植物檢疫機構經核實后,應當在12小時內報告農業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農業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報告農業部:
(一) 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現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
(二) 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區域內新發現或暴發流行;
(三) 經確認已經撲滅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區域內再次發生。
前款有害生物發生對農業生產構成重大威脅的,農業部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國務院。
第七條 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農業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匯總報告上一個月本行政區域內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生及處置情況,農業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于每月10日前將各省匯總情況報告農業部。
第八條 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農業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報告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農業植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置情況,農業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20日前將各省匯總情況報告農業部。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植物檢疫機構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報告農業植物疫情時,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對于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疫情發生地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十條 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有害生物的名稱、寄主、發現時間、地點、分布、危害、可能的傳播途徑以及應急處置措施。
其他農業植物疫情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有害生物名稱、疫情涉及的縣級行政區、發生面積、危害程度以及疫情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 農業植物疫情被撲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植物檢疫機構按照農業植物疫情報告程序申請解除。
第三章 農業植物疫情通報與發布
第十二條 農業部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從境外新傳入或境內新發現的潛在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
第十三條 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及其首次發生和疫情解除情況,由農業部發布。
第十四條 下列農業植物疫情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并報農業部備案: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的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及其發生、疫情解除情況;
(二)農業部已發布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生及處置情況。
第十五條 農業植物疫情發生地的市(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在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疫情后,及時向社會通告相關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具體情況,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防控工作。
第十六條 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農業植物疫情。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據《植物檢疫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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