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4-12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食品添加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申請使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以下簡稱綠色生資標志)、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產品。
第二章 標志許可
第三條 申請使用綠色生資標志的食品添加劑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取得省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二)企業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三)產品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規定的品種及使用范圍;
(四)產品符合《綠色食品 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392-2000)要求;
(五)產品符合《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或《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衛生規范》。
第四條 申請人應向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提交《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使用申請書》和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企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四)微生物制品提交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菌種的安全鑒定報告;
(五)復合食品添加劑提交產品配方等相關資料;
(六)縣級以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
(七)產品執行標準;
(八)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監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九)產品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十)產品應用效果試驗報告;
(十一)產品包裝標簽及產品使用說明書;
(十二)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十三)系列產品中,綠色生資與非綠色生資生產全過程(從原料到成品)區分管理制度;
(十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條 同類產品中,產品的品種、名稱、商標等不同的,按不同產品分別申報。
第六條 審核程序如下:
(一)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初審內容包括:
1、材料審查
(1)申報產品是否符合第三條規定的條件;
(2)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范;
(3)同類產品中的不同產品是否按第五條的規定分別申報;
(4)產品成分是否明確、完全;有效成分及雜質等含量是否符合綠色生資的要求;
(5)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制度是否完備。
材料不齊備的,企業應于10個工作日內補齊。
2、現場檢查
初審符合要求的,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組織審核員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用標企業及產品的原料來源、投入品使用和質量管理體系等進行現場檢查。初審和現場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整改或暫停審核決定。
(二)初審和現場檢查合格的,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
(三)中心收到初審材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
1、企業需補充材料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按審核通知單要求將申報材料補齊;
2、需加檢的產品,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負責抽樣,送檢;
3、必要時,中心可派人赴企業檢查,復審時限可相應延長。
(四)復審合格的,中心組織綠色生資專家評審委員會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用標產品的評審。復審不合格的,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五)中心依據綠色生資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結論。
第七條 審核合格的,申請用標企業與中心簽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第八條 按照《合同》約定,申請用標企業須向中心繳納綠色生資標志許可審核費和管理費。
第九條 完成上述事項后,由中心頒發《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使用證》(以下簡稱《使用證》),并對獲得綠色生資標志使用許可的產品(以下簡稱獲證產品)予以公告。
第三章 標志使用
第十條 綠色生資食品添加劑產品的類別編號為“05”,編號形式如下:
LSSZ —— 05 —— XX XX XX XXXX
綠色生資 產品 核準 核準 省份 當年序列號
類別 年份 月份(國別)
第十一條 獲證產品的包裝標簽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并按《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證明商標設計使用規范》要求,正確使用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在中心指導下,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定期對獲得綠色生資標志使用許可的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實施年度檢查、產品質量抽檢和標志使用監察等工作。
企業年檢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對獲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內容包括:
(一)生產過程及生產車間、產品質量檢驗室、庫房等相關場所;
(二)生產廠區的環境及環保狀況;
(三)查閱有關檔案材料及票據,包括不同批次產品的原料配比及投料單、原料和產品的出入庫憑證;
(四)規范用標情況;
(五)產品銷售、使用效果及安全信息反饋情況。
第十三條 綠色生資產品質量監督抽檢計劃由中心制定,并下達有關質量監測機構和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產品抽樣工作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協助監測機構完成。
第十四條 監測機構將檢驗報告分別提交中心、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和有關獲證企業。
第十五條 獲證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被吊銷,綠色生資標志許可也隨之失效。
第十六條 當獲證企業發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中所列問題時,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作出整改決定。整改期限為一個月,整改合格的,準予繼續使用綠色生資標志;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報請中心取消相關產品綠色生資標志使用權。
第十七條 當獲證企業發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中所列問題時,由中心做出取消綠色生資標志使用權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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