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5-12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浙江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試行)
浙食藥監食〔2010〕12號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餐飲服務許可的監督管理,推動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主管人員認真負起管理責任,倡導誠信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 本制度遵循依法監管、懲戒失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下列人員被列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黑名單”。
(一)在申請餐飲服務許可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人。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
(三)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第五條 懲治期限和措施。
(一)在申請餐飲服務許可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人在餐飲服務監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決定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餐飲服務許可。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自《餐飲服務許可證》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餐飲服務許可。
(三)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在一周內逐級將“黑名單”有關材料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內容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事由、懲治措施、起止期限、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被處罰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地址。
第七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黑名單”,公眾可以上網查詢。
第八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核銷懲治期限滿后的“黑名單”。
第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聘用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十條 本制度所稱申請人是指申請餐飲服務許可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餐飲服務提供者中,對導致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違法行為起決定作用的、負有組織、決策、指揮責任的領導人員。
第十一條 鼓勵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監督“黑名單”制度的執行,發現有違反“黑名單”制度規定的情況,有權向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
附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黑名單”報送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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