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5-19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關于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國家有關涉農項目的意見
農經發[20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牧)、農機、農墾、漁業廳(委、辦、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林業廳(局):
為貫徹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關于“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的規定,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關于“盡快制定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國家涉農項目的具體辦法”的要求,現就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國家有關涉農項目(以下簡稱涉農項目)具體事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涉農項目的重大意義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探索和偉大創造,是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有效途徑,是推動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提高農業生產和農民進入市場組織化程度的重要載體,是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基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以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速度明顯加快,組織功能逐步完善,涉及產業門類日益增多,農業內部增收潛力不斷挖掘,服務內容不斷拓展,帶動農民增收效果明顯,市場競爭能力日益增強,正在逐步成為發展現代農業和建設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的重要組織載體。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涉農項目,是法律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這類新型市場主體的應有權利。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涉農項目,是貫徹落實法律規定的具體體現,是增強基層科技創新能力,促進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有效途徑,是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認識,牢固樹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業和農民的觀念,加大力度,積極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涉農項目。
二、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涉農項目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涉農項目的總體要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將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扶持農業和農民的重要手段,以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使之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為目標。對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涉農項目,涉農項目管理辦法(指南)中已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的,要繼續給予支持;尚未明確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的,應盡快納入并明確申報條件;今后新增的涉農項目,只要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都應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明確申報條件。
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涉農項目的基本原則:涉農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有條件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涉農項目建設。委托和安排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涉農項目的現行申報渠道、資金來源渠道和管理方式保持不變。
三、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涉農項目的范圍、條件及方式
(一)支持范圍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涉農項目主要包括:支持農業生產、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裝備保障能力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有關財政資金項目和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凡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均應積極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
(二)支持條件
涉農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具備下列基本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相關涉農項目: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并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2.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機構、章程和財務管理等制度;
3.經營狀況和信用記錄良好;
4.符合有關涉農項目管理辦法(指南)規定的各項條件。
(三)支持方式
涉農項目主管部門在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相關涉農項目時,要根據項目性質,合理確定支持方式。具體支持方式為:
1.支持符合項目申報條件的合作社獨立承擔;
2.支持有關部門或單位把合作社納入涉農項目實施單位范圍。
四、有關要求
各地涉農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指導力度,及時總結典型經驗,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推動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涉農項目。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部門要加強與涉農項目主管部門的協作和配合,主動提供服務,及時、客觀準確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工作的指導。積極指導和幫助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按規定程序申報涉農項目。
農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水利部
商務部
國家林業局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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