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3-22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蘇國稅發〔2011〕182號
蘇地稅發〔2011〕90號
蘇農社〔2011〕5號
各市、縣(市)國稅局、地稅局、農工辦(委),南京市、鎮江市及所轄縣(市)農委: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態勢良好,為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發展發揮了重要促進作用。為進一步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又好又快發展,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現就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稅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稅收申報程序
1、簡化稅收申報手續。對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者帳證不全難以查賬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按規定實行核定征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由于目前稅務征管信息系統中沒有“農民專業合作社”這一申報欄目,允許合作社在稅收申報時,附合作社財務紙質報表,不需另做企業報表。
2、延長申報時限。針對稅務系統按月申報與合作社產品生產季節性、周期性不相適應的問題,從農民合作社生產銷售的季節性、臨時性實際情況出發,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采取季度申報。
二、明確稅收優惠范圍
3、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認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民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對于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和非本社農民生產的農產品的界定,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國稅發〔1994〕13號)第二條第(五)項:對市場內的經營者和其經營的農產品,如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的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一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政策執行,對合作社銷售的、農產品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非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三、明確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稅收政策
4、農民個人實際出資(入股)的農民合作組織,其建造的“打工樓”出租收入,按照蘇政辦發〔2006〕136號文件規定的綜合稅率5%征收相關稅收。
5、集體資產向社區股份合作社移交有關稅費問題。根據《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移交財產,依法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有關登記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免費辦理權利人名稱變革登記。”對集體經濟組織向社區股份合作社移交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免收相關稅費。
四、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服務指導
6、各級稅務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對本區域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稅法宣傳和辦稅輔導,解答有關涉稅政策咨詢,宣傳辦稅流程,告知辦理稅務登記、稅收減免等事項所需資料和減免程序,方便其辦理相關手續。
五、其他
7、取消不合理的涉農基金(費)項目。對地方政府開征的收費、基金項目不符合規定的,各級稅務部門不得代征;對代征的收費、基金項目,各級稅務部門要主動對社會公開,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8、落實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優惠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用于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農民專業合作社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批準可享受減免稅優惠。
9、農民從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的贏余返還,為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所得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10、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各級稅務部門、農經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創新思路,通力合作,建立健全國稅、地稅和農經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及時了解稅收政策落實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合力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健康發展。農經部門要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會計核算指導,提高合作組織財會水平,促進合作組織提質增效,為依法納稅、規范納稅夯實基礎。稅務部門要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因地制宜,靈活把握,凡是國家基本稅收政策沒有明令禁止的,要積極支持、依法支持;凡是有利于合作組織發展的,要科學支持、有效支持,為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作出貢獻。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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