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5-02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業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升項目管理質量和水平,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農業國際合作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中央財政撥款資助,用于農業部國際合作司(以下簡稱"國際合作司")組織開展的農業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項目規劃、征集、審批、實施、監督檢查、總結評價和驗收等。
第四條 國際合作司負責項目的規劃、審核、監督和管理,農業部財務司(以下簡稱"財務司")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以及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農業部對外經濟合作中心(以下簡稱"外經中心")具體承辦項目征集、評審組織、監督檢查、總結評價、決算編報和驗收等工作。
第五條 國際合作司負責組織項目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熟悉農業國際合作工作有關人員和專家構成。委員會在外經中心設立辦公室,具體負責項目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支持內容
第六條 項目以農業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為實施主體。
第七條 申請項目的農業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所申報領域的相關資質、技術水平、設備條件、管理能力,企業還需要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2.長期專門從事農業外事外經外貿業務,具有從事農業國際合作的機構和專業人員,對開展農業國際合作活動有明確的工作安排和合作計劃;
3.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管理記錄,近五年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4.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第八條 項目優先支持下列工作:
1. 落實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農業部領導出訪后續行動,推動雙邊和多邊機制下開展的農業交流與合作活動;
2. 促進農產品貿易發展和支持企業對外農業投資促進行動,提高我農產品國際競爭力,維護產業安全,加強農產品進出口預警體系建設,優化我農產品出口結構,推動我優勢農業技術、產品、設備"走出去";
3. 搭建多雙邊農業技術及科技交流合作平臺,推動農業科技國際交流合作,促進我產業技術升級,引進先進管理理念;
4. 參與國際農業磋商談判、國際公約履行、國際標準和規則制定等活動,并開展相關基礎性研究;
5. 加強國際合作工作基礎建設,提高系統工作能力,強化系統隊伍建設;
6. 圍繞農業部中心工作或配合國家整體外交確定的其他對外農業交流與合作任務。
第九條 項目資金原則上在以下范圍支出:
1. 參與項目的中外方專家和技術人員及其他經批準來華人員的國際和國內差旅費、食宿費、保險費、交通費、津貼費、項目用工勞務費;
2. 項目使用的各種農業生產資料(含種子、種苗、種畜禽)、檢測試劑、軟件和必要小型儀器設備的購置費、租賃費、維修費、檢驗檢疫費、運費;
3. 項目先期調研、規劃設計、可行性報告編制等相關費用;
4.咨詢費、委托業務費、講課費、翻譯費、資料費。
第三章 項目征集、審批和下達
第十條 項目應在農業國際合作有關規劃的基礎上,每年征集一次,外經中心牽頭組織起草項目申報指南,經國際合作司審核后報財務司。項目申報時間及要求以財務司印發的項目申報指南為準。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含中央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組織指導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申報書(內容包括項目上年度執行進展、任務計劃、項目單位情況人員分工、資金經濟分類明細表和申報意見表等)。項目承擔單位編制申報書,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統一報送國際合作司,農業部所屬單位和科研教學單位、全國性協會直接報送國際合作司,并抄送外經中心。項目申報書均需通過農業對外經濟合作網(www.fecc.moa.gov.cn)農業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報送。
第十二條 外經中心按照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對征集項目信息完整性進行初審。初審結束后,報請專家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外經中心依據財務司下達的年度項目支出預算控制規模,以及國際合作司關于下一年度項目支出預算初步安排意見,通知項目申報單位修改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外經中心對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審查后報國際合作司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及時反饋申報單位。項目實施方案將作為項目立項、管理及驗收的依據。
第十五條 每年4月底前財務司統一下達項目資金,項目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的要求辦理。
第四章 項目執行與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項目執行進度管理,提前安排好各項具體活動,確保各項具體工作按時完成。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項目質量管理,明確部門職責,合理配置資源,確保項目保質、保量完成。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通過農業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向外經中心報送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項目一旦批準,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內容、預算科目、資金用途和項目進度。因項目發生終止、撤銷、變更確需調整的,報外經中心匯總后,集中報國際合作司、財務司審批。
第五章 項目監督檢查、總結評價和驗收
第二十條 根據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和項目執行計劃及進展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組織自查,國際合作司會同外經中心進行重點抽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同時,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做好對項目承擔單位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束后一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需將項目總結報告報國際合作司,抄送外經中心。
第二十二條 外經中心負責形成項目年度總結報告,并報國際合作司。
第二十三條 外經中心負責地方和非預算單位的項目資金決算明細收集和匯總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際合作司會同外經中心適時組織對結束后的重點項目進行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健全項目檔案,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需通過農業對外經濟合作網(www.fecc.moa.gov.cn)農業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將電子文檔等資料入庫。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際合作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外經中心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相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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