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10-09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一、產品名稱:食用菌制品
食用菌制品包括干制食用菌和腌漬食用菌。
干制食用菌:在確保產品質量指標(色、香、味、形、營養等)的前提下,利用外熱源,促使菌體水分蒸發達到便于儲存運輸目的的制品。包括平菇、香菇、草菇、黑木耳、銀耳等。
二、檢驗依據
GB 276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GB 7718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5009.11 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17 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殘留的測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亞硫酸鹽的測定
GB/T 5009.189 銀耳中米酵菌酸的測定
GB/T 6192 黑木耳
GB 7096 食用菌衛生標準
GB 11675 銀耳衛生標準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三、抽樣方法
1.在北京市生產企業成品倉庫內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按照企業獲得生產許可的范圍,干制食用菌和腌漬食用菌各抽取1種。
2.抽樣數量:抽取樣品量至少為1kg,且不少于4個單位包裝。其中3/4為檢驗樣品,1/4其余為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封存在檢驗機構。
3.樣品處置: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簽封。樣品運輸和存放過程注意防潮、防壓。
四、檢驗項目
4.1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4.1.1干制食用菌
4.1.2腌漬食用菌檢驗項目參照醬腌菜檢驗項目執行。
4.2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4.2.1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4.2.2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或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的明示標準或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或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或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或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或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標準或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4.2.3當同一檢驗項目存在多種檢測方法時,應優先采用4.1中“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中所指定的檢測方法。
五、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符合規定的要求,判定為所檢項目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判定為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B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一般不合格。
其中,食品標簽存在以下六種情況中任意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判定產品標簽單項不合格;反之,判定產品標簽單項合格。
1、無食品名稱,或者食品名稱不能反映食品真實屬性且存在欺騙性的;
2、無配料清單(單一配料產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單(配料表)中未按標準要求標注所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等添加劑名稱(檢測值低于0.1倍標準規定最大限值的除外);
3、未標注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4、未標注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無法辨識的;
5、未標注產品執行標準,或者所標示的執行標準與產品實物屬性嚴重不符;
6、未按產品執行標準標注質量等級或者錯誤標注質量等級的。
除上述情況外,標簽其他項目按相關標準規定進行檢查,不作判定。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包括食品添加劑檢測值低于0.1倍標準規定最大限值而未標示添加劑名稱的)給出標簽更正提示。
六、異議處理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6.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它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6.2 需對不合格項目復檢時,采用備用樣檢驗。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檢結果合格,以復檢結果為準。
6.3 不進行復檢的情況:
6.3.1法律、法規規定不進行復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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