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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意見

    發布時間:2013-01-09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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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以下簡稱農業技術推廣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健全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一)依法完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設置。根據農業生態條件、產業特色、生產規模、區域布局及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需要,依法設立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縣級以上機構要突出動植物良種繁育、作物栽培、土壤改良與肥料施用、植物保護、畜牧(草原)、水產、動物防疫、農業機械化等重點專業的技術推廣工作,科學設置。鄉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按鄉鎮設置,也可按區域設置;可按行業(專業)設置,也可綜合設置。要處理好鄉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其他農業公共服務機構的關系,確保技術、人才和設施設備資源發揮最大效能。對于縣以上主要從事行政管理、執法監督或技術支持性業務,同時承擔本區域內部分行業或專業農業技術推廣職能的機構,其技術推廣工作要依照農業技術推廣法管理。
      (二)明確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職責。根據職能分工,將農業技術推廣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公益性職責細化分解,落實到每個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在履行好公益性職責的同時,要參與制訂本級農業技術推廣計劃并組織實施,按照當地政府和農業部門以及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部署,實施農業技術推廣規劃和項目,組織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協調指導好其他農業技術推廣組織的推廣服務活動,切實發揮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的主導作用。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做好本區域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組織與指導,組織開展跨區域重大農業技術的引進、集成、試驗、示范;鄉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按照上級有關部署,宣傳貫徹農業法律法規及強農惠農富農政策,進村入戶開展技術推廣服務工作,指導并支持村級農業技術服務站點、農民技術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活動。切實把基層農業技術機構的經營性職能分離出去,按市場化方式運作。
      (三)規范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名稱和標識。按照突出職能、易于識別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規范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名稱和標識。按照“行政區劃名稱+行(專)業名稱+通用名稱”的形式,對鄉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名稱予以統一。按鄉鎮設立的機構以“站”或“中心”為通用名稱;跨鄉鎮設立并承擔兩個以上鄉鎮相關行業全部技術推廣工作的機構可稱“區域站”;設置在某一鄉鎮并輻射帶動周邊其他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的機構稱“中心站”。按行業設置的機構以“農業技術推廣(或畜牧獸醫、草原工作、水產技術推廣、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等)”為行(專)業名稱;綜合設置的機構以“農業技術推廣”或相關專業組合為行(專)業名稱。行政區劃名稱統一為鄉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所在鄉鎮名稱,其中區域站、中心站使用駐在地的鄉鎮專名。規范后的鄉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名稱,應逐步達到在同一省份、同一行業范圍內的統一。農業部將統一設計發布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標識,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將標識置于明顯位置。
      (四)理順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管理體制。各省級農業部門要根據地方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特點,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完善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管理體制的意見,加強縣級農業部門對鄉鎮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縣級農業部門管理為主的地區,要進一步鞏固改革成果,穩定管理體制。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鄉鎮政府管理為主的地區,要明確縣級農業部門在農業技術推廣計劃制定、組織實施、工作考核以及人員調配、崗位聘用和晉升等方面的指導職責,落實鄉鎮農業技術推廣工作責任,確保鄉鎮推廣機構及農技人員有效履行職責。繼續深化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現管人與管事的有機統一,發揮縣鄉服務機構的整體功能。
      (五)科學核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協調配合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科學確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確保公益性職能的有效履行。編制確定要根據當地農業產業特點和規模、工作職責任務、服務對象數量與分布、服務半徑與服務手段、交通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其中種植業、畜牧獸醫(草原)、漁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分別以所服務區域農作物播種面積和主要作物種植比例、畜禽養殖量與規模養殖比重(或草原管護面積)、水產養殖面積與水面結構比例等為依據。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以種養方式、種類構成及農機保有量為依據。承擔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服務的人員編制要以服務區域的農產品種類、規模與質量要求為依據。
      (六)合理設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崗位。根據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工作需要和人員編制情況,按照因事設崗、以崗管人、優化組合的原則,設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任職條件,實現農技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控制崗位比例,鄉級推廣機構的崗位應當全部為專業技術崗位。鄉級推廣機構崗位設置要圍繞當地特色主導產業和共性服務需求,突出作物栽培、植物保護、養殖技術、草原管護、動物防疫、農機化服務、農產品質量安全服務、農情信息、生態監測保護等重點崗位,同時兼顧各行業發展需要和個性化服務需求,做到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全面履責。人員編制不足的機構,要加強崗位整合和人員協作,實行一崗多職或雙重系列交叉設崗。加快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設崗位計劃,選拔一批大學生到鄉鎮擔任特崗人員。
      二、加強國家農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
      (七)強化農技推廣人員聘用管理。建立公開招聘、競爭上崗、擇優錄用的人員聘用制度,按核定編制配齊技術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責任義務。根據規定權限和程序,以定編、定崗、不定人的方式,探索實行人員動態管理,逐步建立總體穩定、留優汰劣、人盡其才的人員進、管、出新機制,不斷優化隊伍結構。嚴格農技人員上崗條件,新進人員應當具備全日制普通高校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符合崗位職責要求。省級農業部門要會同人事部門抓緊制定完善新進農技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考核辦法,以及特定地區聘用中專學歷或其他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人員的辦法。現有人員未達到法律規定專業技術水平的,要通過繼續教育,在規定時間內達到要求。
      (八)建立農技推廣人員培訓長效機制。科學制定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農技人員培訓工作,實現農技人員培訓制度化。堅持按需培訓,突出農業先進技術、政策法規、推廣方法以及農業經營管理、農產品市場營銷等方面的知識技能培訓,著力培養業務精、素質高、能力強的復合型農技推廣人才。遵循成人繼續教育規律,創新培訓方式,運用現代培訓手段,采取多種形式,提高培訓實效。依托農業科研、教學、推廣機構,建立一批農技人員培訓基地。加強培訓督導,明確工作責任,保證培訓質量。鼓勵支持在職農技人員攻讀推廣碩士,到農業院校、科研院所進行專業研修深造,提高專業水平和學歷層次。
      (九)完善農技人員職稱評聘制度。加快推進農技人員職稱評定制度改革,分層分類、科學合理制定農技人員職稱評定標準。對在縣、鄉鎮、村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合理把握其學歷資歷、成果獎項、論文論著等條件,重點考評業務工作水平和推廣服務實效,注重業內與群眾認可。在全國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評審中,將推薦比例向縣鄉基層傾斜;對符合條件的鄉鎮農技人員要優先推薦;對縣級以下農技人員職稱外語不做硬性要求。逐步達到縣級都有農技推廣研究員、重點鄉鎮有具有高級職稱的農技人員。
      三、創新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工作運行機制
      (十)全面推行農業技術推廣責任制度。推行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目標管理,將各項推廣職能分解成具體任務,細化量化并落到每個機構、每個崗位、每名農技人員。實行縣級農業技術推廣首席專家負責制,按照縣域農業主導產業及重點專業設置首席專家,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重大農業技術推廣計劃,開展關鍵農業技術的引進、集成、示范和推廣,研究解決農業生產技術難題,指導農業災害應急處置。分類組建縣級技術指導員隊伍,按首席專家的部署落實農業技術推廣計劃,聯系和指導鄉鎮農技人員、核心示范戶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開展關鍵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明確鄉鎮農技人員工作責任,通過包村聯戶等方式,聯系村級農業技術服務站點、農民技術人員、科技示范戶和試驗示范基地,確保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全覆蓋。將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每名農技人員的服務區域和服務內容向社會公開,向服務對象作出服務時限、服務質量等承諾。督促農技人員制定工作計劃,填寫工作臺賬,撰寫工作總結,強化工作考勤和督查,確保職責有效履行。鼓勵各地積極探索其他有效落實農業技術推廣責任制的方式和辦法。
      (十一)健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考評機制。建立工作考評制度,科學制定考評方案,細化實化考核指標,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考評,要注重公益性職責履行、工作目標實現、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實施、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的質量和效果等。對農技人員的考評,要以推廣服務工作實績為基礎,以崗位職責、聘任合同、年度工作目標、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為依據,結合日志記錄、制度執行等情況,做到專業能力與工作表現并重、工作數量與質量并重、標準統一與崗位差異兼顧。對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實行縣級農業部門、鄉鎮政府、服務對象三方考評。對鄉鎮農技人員全面推行所在單位、縣級農業部門、鄉鎮政府、服務對象綜合考評,根據不同管理體制狀況,科學確定考核權重,突出把農民的滿意程度作為考評的重要指標。
      (十二)建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激勵機制。將農技推廣人員的考評結果作為績效工資兌現、職務職稱晉升、崗位調整、合同續聘解聘、技術指導補貼發放、學習培訓和評先評優的主要依據,將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績效考評結果與全體人員尤其是機構負責人的個人績效掛鉤,做到按績取酬、獎勤罰懶。堅持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制度,完善推薦、評審程序和標準,鼓勵各地依法設立農業技術推廣獎,對在農業技術推廣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評獎指標向基層和生產一線傾斜。建立責任追究制,對不依法履行推廣服務職責的農技推廣機構和農技人員,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四、促進多元化農業技術服務組織發展
      (十三)引導農業科研教學單位成為農業技術推廣的重要力量。完善農業科研評價機制,將試驗示范、推廣應用成效以及科研成果的應用價值評估等內容作為相關研究工作的重要評價指標,吸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業企業和基層農技人員作為驗收評價的重要主體。鼓勵各地根據農業生產需要設立農業技術推廣專項,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科研院所、涉農學校參與農業技術推廣。農業科研教學單位要切實把科研、教學人員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工作實績作為工作考核、職稱評定的重要依據。推行推廣教授、推廣型研究員制度,鼓勵科研教學人員深入基層開展農業技術培訓和指導服務,解決農業生產一線的實際問題。大力推行專家大院、科普大集、院(校)地共建、科技特派員等模式,引導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建立農業科技園區和試驗示范基地,集成、熟化、推廣農業技術成果。
      (十四)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及其它社會力量的作用。加快推進多元化農業服務組織發展,完善資金扶持、業務指導、訂購服務、定向委托、公開招標制度,落實稅收、信貸優惠政策,多渠道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為農民提供農資統供、統耕統種統收、病蟲害統防統治、農產品統購統銷等各種形式的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全程服務,提高農民應用先進技術的組織化程度。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參與國家或地方重大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的實施。積極引導和扶持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群眾性科技組織發展,發揮其在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作用。支持農墾系統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適合自身實際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鼓勵農場、牧場、漁場面向社會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
      (十五)加強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隊伍建設。以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科技示范戶、農民技術人員等為依托,采取民辦公助、技物結合、動態管理的方式,積極穩妥推進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建設。強化站點布局、建設標準、人員選配等方面的規劃與指導,拓展服務內容,規范服務行為,推行標準化管理。積極推進村級動物防疫員、農技員、植保員隊伍建設,落實工作責任,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授予技術職稱。加大投入力度,對協助開展公益性農技推廣活動的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可給予一定經費支持,對選配的農民技術人員按規定落實工作補助。切實發揮基層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技術支撐作用,建立基層農技人員與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對接機制,加強技術培訓、指導與考核,協助解決生產技術難題。協調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提供辦公場所和試驗示范基地、資助活動經費、加強信息宣傳等方式,幫助和推動村農業技術服務站點和農民技術人員開展工作。
      五、加強農業技術推廣與應用
      (十六)注重農業技術推廣活動的統籌協調。立足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實際,將重大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作為重點內容列入當地經濟社會、農業農村、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與計劃,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運用行政工作協調、重大項目集聚、市場機制引導等手段,努力打破部門、地域、行業、單位界限,統籌配置農業技術推廣服務資源,推進農業科研教學單位、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等的聯合協作,形成產學研緊密結合、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優勢互補、專項服務與綜合服務良性互動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新機制。在有關規劃部署、任務落實、政策支持、監督考核、總結宣傳中,將各類農業技術推廣主體一同考慮,充分調動各方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積極性。
      (十七)創新農業技術推廣方式方法。堅持主導品種、主推技術推介制度,每年遴選發布一批適于當地推廣應用的主導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大力推行“專家—農技人員—科技示范戶”、農民田間學校等服務模式,組織農業科技人員在關鍵農時季節深入田間地頭開展技術服務,實現對農業大縣、重點鄉村全覆蓋,提高技術入戶率和到位率。依托重大項目工程,大力示范推廣防災增產、節本增效、生態環保、安全優質等重大關鍵技術。加快各種現代農業示范區和農業示范基地建設,強化與國家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地方創新團隊的有機銜接,主動承接其各類項目、計劃的研發成果。充分利用傳統媒介,積極運用信息網絡和現代通訊傳播手段,提高推廣服務效率。
      (十八)規范農業技術推廣行為。認真做好農業技術推廣應用前的試驗示范,確保技術的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堅持農業技術應用的自愿原則,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采用新品種、新技術。堅持公益性推廣與經營性推廣分類管理,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要切實依法履行公共服務職責,推廣農業技術一律實行無償服務;其他各類單位和個人以政府訂購、定向委托、實施項目等形式承擔公益性服務的,不得額外向農民收費;支持農業科研教學單位、企業及其科技人員依法開展有償技術服務,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加強農業技術推廣事故的責任鑒定和損失評估,為懲處違法行為、保護農民權益提供依據。
      (十九)提高農民應用先進技術的能力。加大各類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計劃實施力度,依托重大工程項目,擴大培訓規模,提高補助標準。深入實施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加快培養農村技能服務型和生產經營型人才。按照農時季節需求,運用多種方式,廣泛開展農業先進實用技術普及性培訓。加強政策引導,加大投入力度,加快試點進度,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積極探索解決農民接受非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享受國家助學和免學費政策,鼓勵農民以半農半讀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職業教育。
      六、落實農業技術推廣保障措施
      (二十)建立農業技術推廣經費投入的長效機制。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發揮政府在農業技術推廣投入中的主導作用,保證財政預算內用于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按規定幅度逐年增長。將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經費、基本運轉經費等各項支出依法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給予保證。深入實施中央財政重大農業技術推廣項目,推動大幅度增加農業防災減災穩產增產關鍵技術補貼。鼓勵各地設立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對地區性重大農業技術推廣給予補助。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的投入,推動全社會用于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持續穩定增長。
      (二十一)提高基層農技人員工資待遇。認真貫徹國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推動地方有關部門保障縣鄉農技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績效工資、社會保險繳費、住房公積金等。落實鄉鎮農技人員工資上浮和固定政策,按規定發放有毒有害保健、畜牧獸醫醫療衛生和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等津補貼,切實提高基層農技人員的工資待遇水平。按規定將農技人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支出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為他們扎根基層、服務基層提供保障。
      (二十二)落實基層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工作經費。加強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績效考核,完善中央財政對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經費的補助機制。各地農業部門要抓緊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狀況,以所服務區域的農作物播種面積、畜禽養殖量、草原管護面積、水產養殖面積、農機保有量等為依據,結合產業結構、地域范圍等因素,研究提出縣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法定公益性職責所需工作經費測算參考標準和額度,明確省以下各級財政承擔比例并依法納入預算,用于試驗示范、咨詢服務、檢驗檢測、農民培訓、下鄉交通等日常業務工作支出,保障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持續有效開展。將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實績作為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測算安排地方財政工作經費的重要參照指標,充分發揮資金的引導激勵作用。
      (二十三)改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條件。加快實施鄉鎮農技推廣機構條件建設項目,抓緊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建設用地及其他相關配套政策,為推廣機構建設業務用房,配置檢驗檢測、技術推廣、農民培訓設備及交通工具等。加強項目建設和資金管理,規范工程招投標和設備采購程序,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建設質量和進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加大地方財政投入,擴大投資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對縣以上財政投資形成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固定資產,要抓緊辦理產權手續,建立固定資產臺賬,未經建設審批機關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擅自處置。推動地方財政設立專門資金,用于基層農技推廣服務設施設備的更新完善。
      七、營造貫徹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良好氛圍
      (二十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業部門作為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主管部門,要切實發揮牽頭作用,把貫徹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要加強與編制、人事、發改、財政、科技、教育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落實有關政策,加強對農技推廣工作的扶持。要加強與農業科研機構、相關學校的聯系,強化聯合協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解決農業技術推廣法貫徹實施中出現的新問題。各級農業科研教學單位要積極配合,面向“三農”需要,立足自身實際,創新服務模式,主動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門和農業部直屬墾區,要組織所屬農業技術推廣單位做好農業技術推廣法貫徹實施的各項工作。
      (二十五)廣泛開展學習宣傳活動。各級農業部門、有關單位要組織廣大農業科技人員,深入學習法律條文尤其是各項新規定,把握立法目的和精神實質,做到準確理解法律、自覺遵守法律、嚴格執行法律,夯實貫徹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的主體基礎。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農業技術推廣法的重要意義和規定要求,宣傳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成效,宣傳長期扎根農村、服務農民的農技人員典型,引導社會各界更加關心、理解和支持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營造貫徹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的社會氛圍。
      (二十六)抓緊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各省農業部門要按照法律規定和中央的統一部署,會同林業、水利等部門,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抓緊啟動農業技術推廣法實施辦法的制修訂工作,并納入省級立法計劃。要立足當地農業農村發展實際,抓緊研究相應政策措施,在農業技術推廣法的基本框架下,對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管理體制、上崗條件、經費保障等方面規定進行細化實化,進一步強化農業技術推廣的法制保障。
      (二十七)加強法律實施的監督檢查。各地農業部門要以農業技術推廣法貫徹實施為契機,依靠和運用法律手段加快推進農業技術推廣各項工作,全力維護農業技術推廣單位、農技人員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積極配合各級人大、政府,以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建設、公益性職責履行、保障措施落實等情況為重點,加強對貫徹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情況的督導檢查,對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和糾正,著力打造學法知法、懂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推廣的良好局面。農業部將適時組織對農業系統貫徹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法情況的督導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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