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畜牧、農機、鄉企、獸醫、農墾、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部屬事業單位:
為鼓勵、引導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經營、管理及服務等領域的應用創新,引領農業農村信息化發展,提升農業農村信息化水平,促進現代農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全國現代農業發展規劃(2011-2015年)》、《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發展“十二五”規劃》、《農業部關于開展全國農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見》,我部制定了《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認定辦法(試行)》?,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引導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經營、管理及服務等領域的應用創新,引領農業農村信息化發展,提升農業農村信息化水平,促進現代農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全國現代農業發展規劃(2011-2015年)》(國發[2012]4號)、《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發展“十二五”規劃》(農市發[2011]5號)、《農業部關于開展全國農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通知》(農市發[2007]8號)及《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信息化示范工作的意見》(農市發[2008]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是指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在提高農業生產效率、農業經營水平、農業行政管理能力和為農服務質量等方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市)、縣(市、區),農業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教學、科研機構,有關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
第三條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由農業部組織認定和管理,有效期為4年,每2年組織一次集中申報、評審和認定。
第四條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區域示范基地申報、初審工作,提出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推薦意見,并負責本區域示范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 分類與標準
第五條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按照建設內容和所起作用分為整體推進型、生產應用型、經營應用型、政務應用型、服務創新型、技術創新型六類。
第六條整體推進型基地是以區域農業農村信息化發展水平為對象,有健全的農業農村信息化組織管理體系、技術支撐體系、信息服務體系和政策保障體系,農業農村信息化基礎設施相對完善,農業生產、經營、管理及服務等方面信息化均衡發展且成效顯著,形成了具有一定推廣價值的發展模式,在促進區域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方面作出較大貢獻。
第七條生產應用型基地是以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生產過程為對象,應用3S、物聯網、3G、智能控制等現代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的遠程監測、科學決策管理、自動控制、精準作業、精細飼養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形成了典型的技術應用模式,探索出了有效的商業化運作模式,在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農業勞動生產率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八條經營應用型基地是以農產品加工、交易、倉儲、運輸、溯源等過程為對象,在農產品網上報價、電子交易、倉儲管理、物流配送、產品溯源等方面,利用無線射頻、二維碼、身份認證、電子結算、追蹤定位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推動網上交易、誠信體系、追溯體系、農產品物流體系建立和發展,促進農產品小生產與大市場有效銜接,為現代農產品流通提供強有力支撐。
第九條政務應用型基地是以各級涉農政府部門依法履行行政職責過程為對象,綜合利用現代信息技術與手段,在提升農業農村科學決策水平、行政管理效率、農村社會管理和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并形成了可以推廣的典型發展模式。
第十條服務創新型基地是以向農民、農產品生產和加工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的過程為對象,綜合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通信技術和現代媒體,構建信息服務平臺,提供全面、準確、及時的信息服務;或利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為農業生產經營過程服務,形成了典型的服務創新模式,且受到農民和市場主體廣泛歡迎。
第十一條技術創新型基地是以現代信息技術、產品和裝備的研發、示范、推廣為主要內容,圍繞制約我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發展的共性關鍵問題,開展相關技術創新、集成組裝和成果轉化,取得顯著成效,研發的技術和產品已在農業農村領域得到廣泛應用,為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的融合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部門可申報整體推進型基地;農業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可申報整體推進型、生產應用型、經營應用型、政務應用型、服務創新型基地;教學科研機構可申報技術創新型基地;企業可申報生產應用型、經營應用型、服務創新型和技術創新型基地;農民專業合作社可申報生產應用型、經營應用型和服務創新型基地。
第十三條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部門申報整體推進型基地,農業信息化行政管理體系要健全,落實了農業農村信息化建設領導責任制,成立了農業農村信息化統籌協調機構,設有農業農村信息化專項,且資金規模占本區域農業財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農業生產、經營、管理及服務等方面信息化均衡發展。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申報各類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申報生產應用型基地要在推動農業各行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造傳統農業生產過程、提升農業生產效率方面取得顯著成效,至少在本區域的兩個農業主導或優勢產業中廣泛應用信息技術,且應用比重超過10%,有效支撐了本區域農業主導或優勢產業健康發展,并在應用模式、推廣策略及可持續發展機制建立等方面積累了成熟及可供推廣的經驗。
申報經營應用型基地要在推動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改變傳統農產品加工流通經營方式、促進農民增收、質量安全和農產品產銷銜接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且在本區域范圍培育出一定數量和規模的以信息技術為核心手段開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經銷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批發市場等經營主體,其中,省級農業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至少培育20家,地(市)級至少培育8家,縣級至少培育3家。
申報政務應用型基地應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圍繞信息采集、指揮調度、行業監管、行政審批、政務公開等農業部門的行政職責,構建業務信息系統,覆蓋本級政務業務范圍或所屬政府部門60%以上,有效提升農業行政效率、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原則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報整體推進型基地的,農業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不能重復申報。
申報服務創新型基地,省級農業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要建有省、地、縣、鄉、村五級農業信息服務體系,組建了覆蓋農業全行業的專家隊伍,農業信息資源體系比較完善,農業信息服務管理制度比較健全,且建立了全省統一的“三農”信息服務平臺。12316等農業信息服務熱線和短彩信服務在本區域內無盲區覆蓋,且提供24小時服務、8小時人工服務,年提供有效信息服務百萬人次以上。要建立農業信息服務熱線人工值守制度,省級熱線坐席數10個以上,全省范圍聯動專家要達到每縣5人以上。申報服務創新型基地的地(市)、縣級農業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參照省級申報條件適當降低標準。
第十五條教學科研機構申報技術創新型基地,應具有法人資格,成立時間3年以上,擁有高級技術職稱及以上人員不低于30%,承擔過國家級、省部級農業信息技術和產品的研發項目,相關技術成果在農業農村信息化領域有廣泛應用。
第十六條有關企業申報各類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申報生產應用型基地要在本企業相關農產品生產過程中,應用現代信息技術產品不低于3年,已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并探索出比較成熟的應用模式,具備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條件。
申報經營應用型基地應具備較為完整、設計科學的農產品交易信息系統且投入運行時間不得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有效組織農產品銷售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具備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比較成熟的應用模式,具備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條件。其中,申報經營應用型基地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投入運行時間不得少于5年,要建有電子結算、批發市場信息化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促進農產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關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定時發布農產品交易量、交易價格等信息,在促進農產品流通和產銷銜接方面發揮突出作用;申報經營應用型基地的農業電子商務平臺,申報主體應為負責電子商務網站運營法人單位,平臺投入運行時間不得少于3年,在減少農產品交易環節、增加農民收入、農資或日用品直銷入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額不低于1000萬元,并建立了相對完善的商品配送、貨款支付、質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機制。
申報服務創新型基地要以提供農業信息服務或利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為農業生產經營過程提供服務為主業,并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且運營3年以上,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強。
申報技術創新型基地注冊時間不低于5年,主要從事農業信息技術和產品研發、銷售及推廣,承擔過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擁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化產品,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
第十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生產應用型、經營應用型、服務創新型等基地參照企業申報相關條件。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八條基本程序為材料申報、省級初審、專家評審、認定和授牌。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報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各類主體提出的申請,統一組織專家評審并提出本省初審意見報農業部;對于農口部門分設的?。▍^、市),由農業廳(局)會同畜牧、漁業、農墾、鄉企等單位組織實施。農業部組織有關專家評估并批準認定。中央直屬有關單位可向所在地省級農業廳(局)申報,也可直接向農業部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各類主體提出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珖r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報書(見附件);
?。ǘ┌瓷陥髼l件提供的輔證材料。
第二十條各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初審意見時須向農業部附報以下材料:
(一)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正式上報文件;
?。ǘ┙泴徍说娜珖r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申報書(每個申報主體一份);
(三)按申報條件提供的輔證材料;
?。ㄋ模<医M成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農業部評審專家依據申報條件嚴格審查申報材料,可視情況對申報主體進行現場考察,并出具評審意見;凡符合本辦法申報條件的,由農業部批準認定為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二十二條同等條件下,已獲得農業部農村信息化示范單位或省級單位授予的相關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資格的單位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結合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發展方向和重點,農業部負責指導示范基地農業農村信息化建設,在資金和項目上優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級農業部門應重點支持示范基地發展,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制定相應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建設和培育計劃。
第五章 考核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資格僅用于引領和示范農業農村信息化發展及相關活動。
第二十六條各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示范基地的管理,并定期對具體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評估和考核;農業部對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開展不定期的抽查考核。
第二十七條各示范基地要愛護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稱號,不得利用該稱號從事任何國家法律、法規所不允許的活動,一經發現立即取消稱號,并在5年內不得申報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
第二十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資格:
(一)在申報評審過程中有欺瞞行為的;
(二)不再具備引領示范作用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利用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資格從事與農業農村信息化發展無關活動的。
第二十九條各示范基地有義務按要求提供相關建設進度數據和情況,并向所在?。▍^、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農業部提交年度基地建設與發展情況總結。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填報說明
一、依據《全國農業農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認定辦法(試行)》編制本申報書,并提供輔證材料。
二、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書和輔證材料。
三、申報材料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并加蓋公章(輔證材料須蓋騎縫章)。以地、縣級政府為申報主體的,申報材料須經當地政府負責人審定并加蓋公章,以農民合作社為申報主體的,申報材料須經所在地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審定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申報材料一式三份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報農業部。
五、申報書電子版可從農業部門戶網站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子站通知公告欄下載。網址
http://www.scs.moa.gov.cn/tzg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