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會《決定》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
發布時間:2013-11-20
來源:中國供銷合作網
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文播發。《決定》于2013年11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共分十六項60條。《決定》對深化農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關于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的諸多提法,與供銷合作社工作關系密切,為系統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決定》要求,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扶持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經營,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允許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向農業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
除了第六部分“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決定》在“發展基層民主”、“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等要點中的一些表述,如“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等,都為供銷合作社和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在基層服務、社會治理等方面發揮獨特作用提供了政策空間。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農村局局長馮海發在《農民日報》刊發的署名文章《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有關農村改革幾個重大問題的理解》一文中指出,《決定》對一些長期以來議論較多但始終沒有觸及的改革有了明確提法,對一些過去雖有涉及但意見并不明確又事關重大的問題有了突破性、開創性的改革意見,在理論和政策上取得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他在文中提到,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這為農村土地流轉提出了明確方向和要求。農業企業與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并列,成為承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載體,是一個政策突破。《決定》中關于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的諸多表述,不僅提出了農村發展合作經濟的基本要求和方向,同時也提出了支持農村發展合作經濟的具體政策措施。他認為,合作經濟將是農業農村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不僅能有效解決農戶小規模分散經營與農產品大市場的矛盾,同時也是發展農村公益事業和完善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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