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質量安全將納入縣、鄉級政府績效考核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指出,我國農業生產經營分散,監管力量薄弱,農產品質量安全仍然存在較大隱患。為此,國家將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縣、鄉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范圍,明確考核評價、督查督辦等措施。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在規劃制訂、力量配備、條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縣、鄉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范圍,明確考核評價、督查督辦等措施。要結合當地實際,統籌建立食品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銜接機制,細化部門職責,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各環節工作分工,避免出現監管職責不清、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要督促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產地環境管理、生產過程管控、包裝標識、準入準出等制度。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的失職瀆職、徇私枉法等問題,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進行查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執法等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切實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工作力量,盡快配齊必要的檢驗檢測、執法取證、樣品采集、質量追溯等設施設備。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整合各方資源,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實現各環節檢測的相互銜接與工作協同,防止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特別要加強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納入農業綜合執法范圍,確保監管工作落到實處。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以及承擔相應職責的農業、畜牧、水產技術推廣機構要落實責任,做好農民培訓、質量安全技術推廣、督導巡查、監管措施落實等工作。
《通知》同時要求,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的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者認真執行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生產檔案記錄等制度。加強檢驗檢測和行政執法,推動農產品收購、儲存、運輸企業建立健全農產品進貨查驗、質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強農業投入品使用指導,統籌推進審批、生產、經營管理,提高準入門檻,暢通經營主渠道。加強宣傳和科普教育,普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質量安全意識。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切實擔負起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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