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出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易商協會: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精神,扎實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重要意義。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當前實現農村農戶經營制度基本穩定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有效結合的重要載體。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支持,對于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實現“四化同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農業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和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歷史地位,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利率、期限、額度、流程、風險控制等方面創新,合理調配信貸資源,扎實做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各項金融服務工作,支持和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和現代農業加快發展。
二、切實加大對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支持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經營管理比較規范、主要從事農業生產、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收益相對穩定的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應采取靈活方式確定承貸主體,按照“宜場則場、宜戶則戶、宜企則企、宜社則社”的原則,簡化審貸流程,確保其合理信貸需求得到有效滿足。重點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購買農業生產資料、購置農機具、受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農田整理、農田水利、大棚等基礎設施建設維修等農業生產用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
三、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融資成本。對于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從服務現代農業發展的大局出發,根據市場化原則,綜合調配信貸資源,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對于地方政府出臺了財政貼息和風險補償政策以及通過抵質押或引入保險、擔保機制等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利率原則上應低于本機構同類同檔次貸款利率平均水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利率之外不應附加收費,不得搭售理財產品或附加其他變相提高融資成本的條件,切實降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成本。
四、適當延長貸款期限,滿足農業生產周期實際需求。對日常生產經營和農業機械購買需求,提供1年期以內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1至3年期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支持;對于受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農田整理、農田水利、農業科技、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農業項目貸款支持;對于從事林木、果業、茶葉及林下經濟等生長周期較長作物種植的,貸款期限最長可為10年,具體期限由金融機構與借款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在貸款利率和期限確定的前提下,可適當延長本息的償付周期,提高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率。對于林果種植等生產周期較長的貸款,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允許貸款到期后適當展期。
五、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滿足農業現代化經營資金需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還款來源、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確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的最高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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