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實施新辦法 簡化項目報送和審查內容
國家發改委26日頒布了修訂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圍繞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的改革目標,進一步明確了核準制的本質要求,簡化了項目申請報告的報送內容和項目核準機關的審查內容,將企業投資自主權“還權到位”。
《辦法》進一步規范了審批行為,明確了各級項目核準機關的分工,突出強調項目核準機關僅對項目的“外部性條件”進行審查,進一步細化了審查的具體內容,并明確規定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核準審查條件,不得拖延辦理時限。《辦法》要求項目核準機關明確各項環節和辦事規則(包括受理申請、要件審查、委托評估、征求行業審查意見、內部會簽、限時辦結、信息公開等),并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準工作效率。
《辦法》要求,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投資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政府依據相關法規對企業提交的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根據《辦法》,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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