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三權分置 形成土地經營權流轉格局
近日,中央審議通過了《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針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規模經營,《意見》提出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進一步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三權分置:形成土地經營權流轉格局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實行農戶承包經營,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戶擁有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取得良好效果。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加速,大量人口和勞動力離開農村,承包農戶不經營自己承包地的情況越來越多,農業部部長韓長賦介紹,在大多數地區,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也已基本成熟。
韓長賦:“土地承包改革之初,是所有權和承包權實現了一次分離,既調動了農戶的積極性,又保證了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不變。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促使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離,實行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有序地流轉土地經營權,這就既放活了土地的經營權,又保障了承包農戶的權利。”
相比過去的農村土地制度,《意見》著眼于通過“三權分置”,形成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格局。土地有序流轉,方能形成適度規模經營;只有通過規模經營、改變過去每家每戶“一畝三分地”的局面,種地的比較效益才能顯著提高。韓長賦強調,制度之變必須平穩推進。
韓長賦:“我們既要推動土地流轉,又要引導它有序流轉;既要發展規模經營,又要引導它適度規模;既要培育新型經營主體,又要繼續扶持經營自己耕地的承包農戶;既要鼓勵工商企業投資農業,又要防止對農戶的就業和增收空間的擠出效應,防止出現土地的非糧化、尤其是非農化。說到底,我們推動土地流轉、發展規模經營,既要解決農業問題,又要解決農民問題。”
規模經營:重點扶持100畝左右規模
對于“規模經營”的“規模”,《意見》作出明確界定,對土地經營規模相當于當地戶均承包土地面積10-15倍、約100畝左右的,給予重點扶持。此外,作為土地承包權的重要保障,《意見》指出,要抓緊抓實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要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記簿,頒發權屬證書,強化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保護。
工商資本進入農業必須有條件約束
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工商企業進入農業的問題,《意見》重申,一方面,鼓勵工商資本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農業,另一方面,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加強監管和風險防范。農業部經管司司長張紅宇表示,為工商資本設置門檻,并不是“為設而設”,而是要保證在不損害各種經營主體利益的同時,更不能危及國家的糧食安全、侵犯農民的利益。
張紅宇:“我們對工商資本進入農業要建立資格審查、項目審定、風險保障金制度,這三個制度對工商資本都有一定的約束條件。所謂的資格審查就是你有沒有從事農業的經驗,你和農民的契約關系怎么建立,有沒有資質,這是一個大的問題。第二,你搞的項目符不符合政策,符不符合農民的意愿。第三,要有風險保障金,如果你的項目失敗了,要退出這塊承包地,用什么來賠償農民?事先得有一筆風險抵押放在這里。”
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6月底,全國家庭承包經營耕地流轉面積3.8億畝,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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