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土地經營權釋放的政策紅利
引導農村土地有序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現代農業的重大政策舉措。無論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201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多次聚焦在了土地、城鎮化、生態農業等方面,毫無疑問土地將是2014年最大的農業致富機會,為了讓大家能夠更全面的了解”2014土地改革“釋放的政策紅利,以下是關于土地經營權、土地流轉、生態農業、休閑農業等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內容,希望能助您在農業的致富路上能夠快人一步,少走彎路。
土地經營權釋放的政策紅利:
紅利一:落實集體所有權
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保障了農民平等地擁有最主要的農業生產資料,落實集體所有權,就是要積極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現方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符合初級階段實際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
紅利二:穩定農戶承包權
家庭承包制下農戶獲得的土地權利,是由承包權和經營權組成的。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分離的。只有作為集體組織成員的農民家庭才擁有土地承包權,這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內在要求。穩定農戶土地承包權,就是確保在承包期內,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強迫農民放棄承包的土地,不論承包經營權如何流轉,集體土地承包權都屬于農民家庭,其他任何主體都不能取代農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紅利三:放活土地經營權
在家庭承包制下,土地流轉的客體是土地經營權。改革以來一直強調正確處理土地承包制的穩定和土地流轉的關系。穩定,就是要穩定農戶土地承包權;流轉,就是要放活土地經營權。以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的長久不變和農民家庭土地承包權的穩定,來應對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和集中,以不變應萬變,這樣,有利于使土地承包者和實際經營者都能建立起穩定的預期,將使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更加充滿持久的制度活力。放活土地經營權,必須進一步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實現形式,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調解仲裁體系。
政策催生的百萬億農村土地市場紅利:
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土地制度改革上的魄力,首先體現在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同時,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為農民帶來了最大的福利。
通俗來講:土地流轉前,是農民種自己的地,靠天吃飯;而土地流轉后的農民則變成了,農民種自己的地,賺“別人”的錢!(注別人指:流轉企業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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