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
《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業經2013年12月18日農業部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1年2月26日發布、2007年11月8日修訂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主要農作物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以及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1至2種農作物。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農業部設立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5名。
第六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按作物種類設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由11-23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組成。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可以直接向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或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第十條 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品種實行國家級或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單獨申請國家級審定或省級審定,也可以同時申請國家級審定和省級審定,還可以同時向幾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審定。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第十一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二)與現有品種(已審定通過或本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已受理的其他品種)有明顯區別;
(三)遺傳性狀穩定;
(四)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五)具有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定》的名稱;
(六)已完成同一生態類型區2年以上、多點的品種比較試驗。其中,申請國家級品種審定的,稻、小麥、玉米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20個點,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10個點,或具備省級品種審定試驗結果報告;申請省級品種審定的,稻、小麥、玉米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10個點,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以及省級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比較試驗每年不少于5個點。
申請者在申請品種審定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向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包括作物種類和品種名稱(書面保證所申請品種名稱與農業植物新品種權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中使用的名稱一致);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國籍;品種選育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育種者)等內容;
(二)品種選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關系、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特性描述、標準圖片,建議的試驗區域和栽培要點;品種主要缺陷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品種比較試驗報告,包括試驗目的、試驗品種、試驗設計、承擔單位、抗性鑒定、品質分析、產量結果及各試驗點數據、匯總結果等;
(四)品種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五)轉基因檢測報告;
(六)轉基因棉花品種還應當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三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書6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者。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者在30日內提供試驗種子。對于提供試驗種子的,由辦公室安排品種試驗。逾期不提供試驗種子的,視為撤回申請。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60日內陳述意見或者對申請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者修正的,視為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十四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申請者提供的試驗種子中留取標準樣品,交農業部指定機構保存。
第四章 品種試驗
第十五條 品種試驗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域試驗;
(二)生產試驗;
(三)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測試(以下簡稱DUS測試)。
已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具備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同一生態類型區10個以上生產試驗點兩年的試驗數據的,申請國家級審定時可以免予進行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
具體試驗辦法由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并發布。
第十六條 國家級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由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組織實施,省級品種區域試驗、生產試驗由省級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DUS測試由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測試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進行鑒定,并進行DNA指紋檢測、轉基因檢測。
每一個品種的區域試驗,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試驗重復不少于3次;同一生態類型區試驗點,國家級不少于10個,省級不少于5個。
第十八條 DUS測試與區域試驗同步,按相應作物測試指南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 生產試驗應當在區域試驗完成后,在同一生態類型區,按照當地主要生產方式,在接近大田生產條件下對品種的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進一步驗證。
每一個品種的生產試驗點數量不少于區域試驗點,一個試驗點的種植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試驗時間不少于一個生產周期。
第二十條 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對照品種應當是同一生態類型區同期生產上推廣應用的已審定品種,具備良好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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