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法擬重獎科研人員促進成果轉化
發布時間:2015-03-16
來源: 中國農業新聞網
多年來,一面科研院所里科研成果“鎖在深閨”,一面企業科技缺乏核心科技“嗷嗷待哺”。由于產學研脫節,有人將科技“成果”戲稱為科技“陳果”。
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促進科技轉化法修正案草案,旨在調動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把國家創新驅動的“新引擎”發動起來。
此次修法,修改完善了對科技人員的獎勵制度,為加大獎勵力度留下了空間。草案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按照法定的最低標準給予獎勵和報酬。
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司長王振江分析指出,“這等于是提倡優先約定或者單位規定收益。法定比例是必須執行的。獎勵的高限通過約定或者單位規定,這樣能夠更有效地調動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財政部科教文司司長趙路說:“隨著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相關獎勵、報酬的明確,一批科研人員將通過轉化成果成為‘百萬富翁’。”
“1996年頒布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已實施近20年,修改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十分必要。”科技部部長萬鋼說,現行法律已經很難適應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
近年來,我國對科學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增長,但科技成果轉化率較低,科技與經濟的“兩張皮”的問題始終沒有解決。王振江介紹,修法堅持問題導向。目前,科研的組織實施與市場需求的結合,產學研的結合不緊密。科技成果供求雙方信息交流方面還不暢通,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導作用發揮不夠。
當下科技成果轉化存在體制機制性“中梗阻”。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科技成果的處置審批手續比較繁瑣,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收益按照現行規定都要上交財政。
專家指出,一方面成果轉化審批手續多,所得收益管理得也嚴。另一方面,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考核評價體系以及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機制沒有充分體現科技成果轉化的特點。科研院所和高校考核評價存在著重理論成果、輕成果運用的現象。這都影響了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員及時轉化科研成果的積極性。
為完善科研評價體系,草案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勵和約束機制。要研究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這個規定目的在于改變科研評價中存在的重理論成果、輕成果運用的現象,引導科研人員積極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王振江說。
比較現行法律,草案的修改可謂“大刀闊斧”,條款數量增加了約三分之一,而且大多數條款都有改動。此外,草案還對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做了規定。
專家認為,草案將改革決策法律化。針對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處置和收益分配制度、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制度和報酬制度,加強了科技成果發布、轉化服務,以及促進產學研合作、強化企業主體作用等的法律規定。
草案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校對其自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轉化科技成果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這樣改的目的是要激勵國有科研機構、高校轉化科技成果,調動科研機構、高校在轉化科技成果方面的積極性。這個改動是比較大的。”科技部政策法規監督司副司長周國林說。
趙路指出,“在人口紅利減少,環境、資源壓力增加的雙重壓力下,必須依靠創新驅動。通過改革破除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性障礙,打通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通道,為高校和科研機構及其科技人員轉化成果、創新創業添油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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