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業補貼政策的有效實施,明確要求在穩定加大農業補貼力度的同時,逐步完善農業補貼政策,改進農業補貼辦法,提高農業補貼政策效能。遵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近年來中央1號文件關于完善農業補貼政策、改革農業補貼制度的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統一決策部署,財政部、農業部針對農業補貼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突出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在充分征求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調整完善農業補貼政策的建議,經國務院同意,決定從2015年調整完善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等三項補貼政策(以下簡稱農業“三項補貼”)。為積極穩妥推進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工作,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在全國范圍內調整20%的農資綜合補貼資金用于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一)必要性。自2004年起,國家先后實施了農業“三項補貼”,對于促進糧食生產和農民增收、推動農業農村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農業農村發展形勢發生深刻變化,農業“三項補貼”政策效應遞減,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調整完善。
一是轉變農業發展方式迫切需要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我國農業生產成本較高,種糧比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農業發展方式粗放,經營規模小。受制于小規模經營,無論是先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金融服務的提供、與市場的有效對接,還是農業標準化生產的推進、農產品質量的提高、生產效益的增加、市場競爭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難。因此,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強化糧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國家糧食安全、農業生態安全保障體系,迫切需要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加大對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的支持力度,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二是提高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在多數地方,農業“三項補貼”已經演變成為農民的收入補貼,一些農民即使不種糧或者不種地,也能得到補貼。而真正從事糧食生產的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卻很難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補貼支持。農業“三項補貼”政策對調動種糧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的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增強農業“三項補貼”的指向性、精準性和實效性,加大對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支持力度,提高農業“三項補貼”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調整完善農業“三項補貼”政策。
(二)基本內容。根據當前化肥和柴油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下降的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要從中央財政提前下達的農資綜合補貼中調整20%的資金,加上種糧大戶補貼試點資金和農業“三項補貼”增量資金,統籌用于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支持對象為主要糧食作物的適度規模生產經營者,重點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傾斜,體現“誰多種糧食,就優先支持誰”。
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既可以支持以土地有序流轉形成的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也可以支持土地股份合作和聯合或土地托管方式、龍頭企業與農民或合作社簽訂訂單實現規模經營的方式、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提供專業的生產服務實現區域規模經營等其他形式的糧食適度規模經營。
各地要堅持因地制宜、簡便易行、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采取積極有效的支持方式,促進糧食適度規模經營。重點支持建立完善農業信貸擔保體系。通過農業信貸擔保的方式為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和風險補償,著力解決新型經營主體在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尤其是糧食主產省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推動形成全國性的農業信用擔保體系,逐步建成覆蓋糧食主產區及主要農業大縣的農業信貸擔保網絡,強化銀擔合作機制,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也可以采取貸款貼息、現金直補、重大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等方式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對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主體貸款利息給予適當補助(不超過貸款利息的50%)。現金直補要與主要糧食作物的種植面積或技術推廣服務面積掛鉤,單戶補貼要設置合理的補貼規模上限,防止“壘大戶”。對重大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可以采取“先服務后補助”、提供物化補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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