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修改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將從10月1日起實施。
現行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自1996年頒布實施以來從未修改過,已明顯滯后于當今經濟、科技的迅猛發展。此次修法直指科技成果轉化中存在的難點、痛點,三大亮點可圈可點。
其一,下放科技成果轉化處置權。一直以來,研發機構和高等院校等科研單位的科技成果被當作有形的國有資產處置,成果持有人要想轉化必須經過層層審批,手續繁瑣、過程緩慢。修改后的法律明確規定,科研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
其二,科技成果收益留歸科研單位。之前,科技成果轉化以后的收入必須上繳國庫,與科研單位關系不大。修改后的法律明確規定,科研單位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其三,大幅提高科研人員的獎勵比例。對科研人員獎勵和報酬的最低標準,由現行法律不低于轉化收益的20%,提高至50%。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改,不僅清除了科技成果轉化的制度障礙,也保障了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的合理收益,有利于調動他們從事成果轉化的積極性,為成果轉化提供動力。
從長遠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改還將產生更為深廣的影響。一方面,在“以論文論英雄”的評價導向下,許多科研人員傾向于選擇容易發論文的課題。新法的實施,將引導科研人員在選題立項時就考慮后期轉化,使科研活動更加“接地氣”,從根本上破解“兩張皮”的頑疾。另一方面,當前我國科研人員,特別是年輕科研人員的收入整體偏低,這不僅影響他們的工作熱情,也不利于科研后備人才的培養。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比例的大幅提高,為科研人員開辟了增加收入的合法渠道,既體現了“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價值觀念,也有助于吸引更多優秀青少年投身科技事業。
當然,要想讓修改后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盡快發力,還需要出臺實施細則,讓法律好操作、易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