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關稅〔2015〕38號
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自2015年5月10日起取消了農業部“農業種子種源進口免稅審批”和國家林業局“進口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審核”事項。為使進口種子種源免稅計劃政策在執行中符合國發〔2015〕27號文件精神,現將調整《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2015年免稅進口計劃的通知》(財關稅〔2015〕9號)執行方式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5年5月10日及以后,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按照調整后的表格,在對動植物苗種進(出)口、林木種子苗木(種用)進口、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審批的同時,標注確認所進口的品種和數量是否符合財關稅〔2015〕9號文件規定的免稅品種和數量范圍,對可轉讓和銷售的免稅品種和數量范圍,在 “最終用途”欄內標注“可轉讓和銷售”。
調整后的表格在公歷年度內有效,具體名稱及格式詳見附件1、2、3。進口單位須在2015年12月31日前嚴格按照免稅品種、數量、最終用途向海關申報進口種子種源。
二、進口單位取得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簽發的上述機打表格并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的,海關可受理申請,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上述進口單位進口的符合免稅范圍的種子種源,已經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進口種子種源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見附件4)向海關提出退稅申請,海關在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后退還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逾期未提出退稅申請的,不予退稅。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