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分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草案)》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以153票贊成、1票反對、5票棄權表決通過。該決定自2015年12月28日起實施,試點地區在用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方面將有章可循。
根據該決定,在北京市大興區等試點區域,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于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在天津市薊縣等試點區域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于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上述調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試行。
決定同時要求,必須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完善配套制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按程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注意防范各種風險,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并就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出報告。
在分組審議階段,委員們普遍認為,為了落實農村土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資產,為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經驗和模式,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十分必要。
分組審議中,常委會委員提出關于明確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價值評估和抵押的相關程序,建立完善的抵押物處置機制,健全失地農民的保障機制等建議。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上述問題屬于改革過程中的具體實施問題,可以在具體試點方案中予以明確,建議國務院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深入研究這些意見和建議,對具體試點方案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