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6-21
來源:吾谷網
一、增值稅低稅率優惠
增值稅的基本稅率是17%,而農業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3%,對一般納稅人征增值稅時,一律按13%計算(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計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
二、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后銷售的仍然屬于注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于免稅的范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農產品范圍可參見: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052號
三、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10)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0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相關稅收優惠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081號
五、“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優惠政策
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
六、農產品流通稅收優惠
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07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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