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7-28
來源:中國食品報
國家食藥監總局對外發布《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主要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規,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網絡的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約束和管理。第三方平臺還要對平臺上所從事的食品經營行為開展檢查。《辦法》明確規定可對網絡食品抽檢采取“神秘買家”的制度。
同時《辦法》明確了各自的義務。對未備案的網站以及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禁止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對于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信息不公開等行為予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而對于“家庭廚房”模式的網絡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稱,只要是從事食品經營、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如果沒有取得許可,應當被視為違法行為,會有相應的法律處罰。
《辦法》出臺后,中國在網絡食品交易監管上將實現兩個“第一”:全球第一個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的國家;第一個專門制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國家。
亮點1
網絡食品抽檢采取“神秘買家”制度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均可通過網絡購樣進行抽檢,即包括國家總局和地方局在內都可以根據監管的需要對網絡食品進行抽檢。國家食藥監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解釋說,“神秘買家”可以以顧客的身份買樣,記錄抽樣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的樣品人員以及付款的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以顧客的身份還原模擬消費者現場購買的場景。抽檢制度中還設計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就是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管部門的,在對樣品查驗、封樣前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以保證抽樣的真實性、公正性。
同時,為了保證抽樣對買家的公正性,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的包裝等進行查驗,對備份樣品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手段來記錄拆封的過程。“網絡食品安全抽檢制度在互聯網的時代下,為了應對在線購物的虛擬性,信息相對的不對稱,‘神秘買家’是一項很有用的監管措施。”陳谞說。
此外,《辦法》同時還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抽檢上的義務和責任。即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銷售。
亮點2
消費者權益受損 第三方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表示,網絡食品第三方平臺這邊連著的是成千上萬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另一邊連著的是成千上萬的食品消費者。第三方平臺對于入網食品經營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確保食品在互聯網銷售當中監管的重要環節。因此《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如違反上述規定,將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如若違反,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如果由于第三方平臺的經營導致的消費者權益受到了損害,消費者可以向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臺要對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崔恩學說。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發生了以下5條后果,將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停業,并將相關情況移送通信主管部門處理。具體包括: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引發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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