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問題,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涉及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方面的改革文件。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部署試點地區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201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集體資產股份抵押、擔保貸款辦法,保障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利。近年中央1號文件也都對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林權、集體資產股份權能、大型農機具和農業生產設施等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提出明確要求。
一、關于建立農村產權價值評估機制和認定體系
(一)完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的價值評估體系。農地、農房等抵押物價值評估是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重要環節。由于區域地理條件、耕作習慣、物價因素、農作物生產成本、經濟效益等的巨大差異,建立統一的評估標準和市場可比價格體系并非易事。2016年,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印發了《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要求各試點地區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試點地區結合實際建立了政府專家評估、專業評估機構評估、雙方協商評估、金融機構自主評估等機制,并運用成本法、收益法、市場價格法等多種方法開展評估。以四川省為例,西充、井研等地探索建立了農村土地經營權價值分類指導價制度,為土地流轉價值提供參考。截至2017年底,試點地區“兩權”抵押貸款試點余額536億元,同比增長101.5%。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支持各地區結合實際,探索差異化的價值評估體系,提高評估公信力。
(二)探索農村集體資產股份的價值評估機制。2014年,經黨中央、國務院審議通過,農業部、中央農辦、國家林業局聯合印發《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北京市大興區等29個試點縣(市、區)為改革試點單位,其中18個試點縣開展了賦予集體資產股份抵押權、擔保權試點。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等14個試點縣制定了集體資產股份抵押、擔保貸款的具體辦法,探索完善了集體資產股份的價值評估機制,一定程度解決了農民融資難問題。在此基礎上,2017年,農業部、中央農辦確定在100個縣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2018年選擇在3個省、50個地市、150個縣開展試點,在試點中完善集體股份權能,探索股份價值評估機制。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聯合有關部門,逐年擴大試點范圍,及時總結試點地區的經驗做法,深入研究集體資產股份的抵押擔保貸款辦法和價值評估機制。
二、關于明確財政稅收支持,激勵金融機構和其他組織參與農村金融服務
(一)出臺激勵金融機構和其他組織參與農村金融服務的財政政策。中央財政高度重視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和解決“三農”融資難問題。通過設立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信貸供給。2013—2017年,中央財政累計撥付專項資金約700億元,共支持2萬家(次)金融機構,惠及數十萬家(次)小微企業和超過1500萬人(次)就業人員。此外,中央財政還將聯合有意愿的金融機構共同出資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吸引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通過股權投資、再擔保等方式,支持融資擔保行業發展,推動形成資源共享、風險共擔、統籌兼顧、多級聯動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帶動和引導更多資金流向小微企業和“三農”。下一步,中央財政將認真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工作部署,進一步加大財政政策對普惠金融發展的支持力度。
(二)出臺激勵金融機構和其他組織參與農村金融服務的稅收政策。為調動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發展的積極性,有效緩解農民貸款難、融資難問題,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支持政策。一是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二是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級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三是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四是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10萬元以下)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五是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10萬元以下),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六是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五級風險分類中的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及損失類等四類貸款資產按規定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允許稅前扣除。七是對保險公司按規定比例計提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允許在稅前扣除。下一步,財政部將會同相關部門繼續落實好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金融機構更好服務“三農”。
三、關于適當調整有關法律法規對農村產權抵押、流轉的限制性規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改革的要求,確保各項改革于法有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擔保法關于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在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擔保法關于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在兩年的授權期限內,試點地區可暫時調整實施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深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更好地總結試點經驗,為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打好基礎,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上述試點期限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試點期限屆滿后,國務院將就調整實施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提出修改相關法律的意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與此同時,2017年10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草案對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等作了相應規定。2018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繼續審議修正案草案。此外,司法部正對土地管理法(修訂)進行立法審查,擬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等作出規定。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于2018年8月底初次審議民法典各分編和土地管理法。
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法工委等部門,做好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有關法律的研究修改工作,并在進一步立法工作中認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議。
聯系單位及電話:農業農村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 010-59191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