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核發行政許可取消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通知明確要求,自2018年7月28日起,地方各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停止受理申請和核發《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各地不再將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作為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的必要條件,進一步便民利民、激發農機維修市場活力。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嚴格依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認真履行農業機械維修相關監督管理職責,積極轉變農機維修管理方式,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實施方案,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堅持“放管服”結合,加強高技能農機維修人才培養和區域農機維修能力建設,促進農業機械維修行業健康發展。
通知強調,各地農機部門要加強相關標準的宣傳貫徹。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應當有必要的維修場地、維修設施、設備和檢測儀器,有技術人員,有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縣級以上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引導農機維修經營者按照標準完善設備設施、人員等經營條件,確保維修質量。農業農村部將根據農業機械化發展需要,適時組織制定修訂農機維修相關標準規范。
通知指出,要推動行業自律。各地要研究發布農業機械維修服務示范合同文本,規范服務內容。引導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推行服務承諾制,公開信息。農業機械維修企業應提供維修服務明細單作為消費者維權依據。支持成立各類農業機械維修行業自律組織,鼓勵相關行業協會牽頭組織農機維修企業申報承擔有關公益項目和公共服務。
在依法監督檢查方面,通知要求,縣級以上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依照法律規章,健全農業機械維修監督檢查制度。要健全監管體制,對農業機械維修者的維修質量、維修設備和儀器等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情況,應督促限期整改并按權限實施處罰。
另外,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農機維修投訴監督機構,暢通投訴渠道。同時,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細化完善農機維修企業信息共享機制。對于維修質量引發服務對象集中投訴的,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查實后應發布消費警示,并與相關部門和機構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