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生產方面
1.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允許加工企業購進免稅初級農產品按一定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并從2018年5月1日起,銷售農產品的增值稅稅率從11%降至10%;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2.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依法免征或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對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5.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6.為減輕農民負擔,國家取消、停征或減免涉及“三農”領域的一系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如,2013年以來,中央層面明確取消、停征和減免了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國內植物檢疫費、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費、新獸藥審批費、《進口獸藥許可證》審批費、拖拉機號牌費、拖拉機登記證費、拖拉機駕駛證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漁業船舶國籍登記證書費、漁業船舶注銷登記收費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7.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使用國有農用地從事農業生產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免收不動產登記費等。
二、創業就業方面
8.對持《就業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可在一定期限內限額依次扣減其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9.對招用持《就業創業證》人員的企業,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在一定期限內限額依次扣減其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10.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符合條件的,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其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所支付的工資可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11.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
三、小微企業方面
12.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13.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額減半計算,并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4.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另外,為降低創業創新成本、增強小微企業發展動力,促進擴大就業,2018年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繼續加大減稅力度,如: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從2018年5月1日起,將對納稅人設立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征收的印花稅減半,對按件征收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