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導致重大損失可判死刑
發布時間:2003-05-15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新華網北京5月14日電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將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14日公布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出以上規定。
為依法懲治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犯罪活動,保障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公布了這一司法解釋,自5月15日起施行。
“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災害。司法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115條第1款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解釋還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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