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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動力機制

    發布時間:2003-06-19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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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農產品結構調整”、“農業生產區域布局結構調整”、“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就業結構調整”四者之間存在“依次推進”的關系。“農產品結構調整”是推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農村就業結構調整”的動力。推動“農產品結構調整”的主體應是“技術一信息型農業大戶”和“技術一信息型龍頭企業”及所帶動的廣大農民。政府適時進行的“農業生產區域布局結構的調整”只可起引導作用。政府更應該做好的工作是大力推進農業科研體制和農業技術推廣體制的改革,迅速孵化出一批“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和“技術—信息型龍頭企業”。 一、問題的提出 關于我國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近年來學者們已作了大量的研究。但我認為尚存在著一些值得重視而當前的研究中卻涉及不夠甚至尚未涉及到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當前的研究集中在從一般層面論述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中“存在的問題”、“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結構調整的方向和出路”,而從可操作層面對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如何具體展開的過程的研究比較缺乏。這樣的研究狀況,對于政府決策尤其是對于基層政府怎樣創造性地推進一個縣、一個鄉(鎮)的農業、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缺少指導作用。 具體地說,學者們基本認同我國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所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是“農產品結構”、“農業生產區域布局結構”、“農村產業結構”、“農村就業結構”等四個方面所存在的問題。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主要是通過對這四個方面結構的不合理狀況進行調整來實現。學者們對這四個方面所存在的結構不合理問題、導致不合理狀況產生的原因、以及結構調整的方向或根本出路等內容,作了大量研究。但是,如果僅僅用這樣的研究去指導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實踐,尤其是去指導基層(如地區、縣域經濟)的結構調整實踐,那么問題就出現了:在實踐中是必須同時對這四個方面進行結構調整呢?還是應先從其中某方面結構的調整入手,然后再順勢推動另外幾方面結構的調整呢?要回答這樣的問題,則必須首先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中上述“四種具體結構之間的相互關系”有所研究。與之相聯系,還必須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過程(動力機制、變遷路徑)有所研究。只有基于這樣的研究,我們才能解釋:我國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將是一種怎樣的過程。調整的最初推動力是哪些要素。整個結構調整過程中的動力機制會怎樣持續。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將沿著怎樣的路徑發生變遷。關于這些內容,恰恰是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的官員們非常需要給予理論支撐的問題。但在學者們當前的研究中,尚缺乏對上述四種具體結構之間相互關系作出清晰理論分析的探索;缺乏對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動力如何持續、結構變遷的路徑問題的研究。 二、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應從哪里入手 (一)四種結構之間的相互關系 “農業產品結構”、“農業生產區域結構”、“農村產業結構”和“農村就業結構”是我國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中亟待進行調整的四種結構。這四個方面的結構調整,所強調調整的內容雖不相同,但它們之間卻是有著內在聯系的。換句話說,這四個方面中,某一個方面的調整,存在著必須以另一個或另幾個方面的先行調整作為前提條件的相互關系。從理論角度看,如果不存在這樣的相互關系,說明這四個方面的結構調整可以分別地、同期地進行。如果存在,則說明它們不應該也不可能同時進行調整。那么,這四個方面的結構調整之間的相互約束關系究竟是怎樣的呢? 1.農業生產區域布局結構調整的前提條件。農業生產區域布局結構的變遷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某一級政府對一些農產品的種植或養殖在該轄區內不同區域中的分布情況作出的調整。另一種是農戶(尤其是組織起來之后的農業組織、農業企業)根據物質和社會資源方面的比較優勢,在市場作用的引導下通過競爭逐漸形成的農業生產區域布局結構。很顯然,當前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現狀下,后一種條件尚不存在。農業生產區域布局的變遷,尚不可能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形成。因此,由政府來對農業生產區域布局進行結構調整,是改變當前我國農產品生產布局極不經濟、極不科學的現狀的必要選擇。 對我國當前農業生產區域布局結構進行調整是可以不以其它三方面結構的先行調整作前提條件的。相反,隨著我國政府根據對11種優質農產品生產區域結構的劃分,在各方面支持政策和措施的作用下,有可能對我國農產品生產(種植和養殖)結構、農村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調整帶來極大的推進作用。值得指出的是,政府對農業生產區域布局結構的調整,只是一種導向。各級政府都不應要求甚至強迫農民種、養什么。即使經過這次農業生產區域布局調整之后的農產品結構實際上是科學的,也應該將“決定種、養什么”的抉擇權真正交給農民。由農民們根據市場的需要來作出決定。 2.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前提條件。農村產業結構的變動指農村一、二、三產業之間產值比重的變遷情況。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農村產業結構的變遷也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二、三產業的發展過程并不完全依賴當地第一產業的發展。如改革開放以后沿海地區許多地方產業結構的變動過程;又如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中早期絕大多數鄉鎮企業興起帶來當地二、三產業結構變化的情況。另一種情況則是二、三產業的發展主要是圍繞著當地第一產業的深化而發展起來。如圍繞著種植或養殖某種農產品而發展起來的該農產品的加工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從目前的情況看,以第一種方式發展當前廣大農村的二、三產業是非常困難的。因此,我國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只可能走第二種發展方式的路子。 3.農村就業結構調整的前提條件。農村就業結構主要考察農村勞動力在農業中就業和在非農業中就業的分布情況。很顯然,農村就業結構的狀況與上面分析的農村產業結構的狀況之間有著某種程度的內在聯系。即在很大程度上講,農村就業結構的變遷是農村產業結構變遷的函數。這里的分析說明,在農村產業結構的狀況未得以明顯改變的條件下,農村就業結構的狀況不可能得到較大改變。尤其在我國當前大中城市對農村富余勞動力的吸納受到城市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口雙重排擠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盡管我們當前強調我國農村就業結構必須調整,但這種調整應是以我國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有效推進為前提條件的。 4.農產品結構調整的前提條件。農產品結構,有人也稱之為農業生產結構或農業種植和養殖結構。農產品結構調整,指對種植或養殖的品種、品質及其產出數量進行的調整,也就是整個農產品構成情況的變動。我國農產品結構單一、品質不高,不僅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即使在國內市場上,同類產品中也缺乏具有競爭力的產品,結構雷同導致供大于求,價格下滑,越種越虧。這就是我國農產品結構必須作出調整的原因。那么,農產品結構調整與前面三個方面的結構調整之間是什么關系呢?或者說,前面三種結構中有沒有哪個是農產品結構調整的前提條件呢?我們知道,農產品種植和養殖屬于農村中的第一產業。它是農村第二、第三產業得以發展的基礎。它更是農村就業結構調整的基礎。 農業生產區域布局結構的調整可能會對我國農產品結構的調整構成重大影響。但這種聯系并非是線性的。因為,我國政府對農業生產區域布局進行的調整盡管具有戰略意義,但只是通過政策導向的方法引導農民,而不應是行政要求。因而這就必然會存在著一個廣大農民是否會選擇政府規劃在一定區域中的農產品品種進行生產的問題。在廣大農戶作出選擇的過程中,哪些因素在起作用呢?是市場需求和價值規律!或者通俗地說,是賺錢效應。農產品結構的調整是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就業結構調整的前提條件。另外,農產品結構調整并不一定以農業生產區域布局結構的調整作為前提條件。相反,只有農產品結構在規劃的區域中真正實現了調整,政府規劃的農業生產區域布局才可以說實現了結構調整。通過對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中四個方面內容之間相互關系的考察,表明“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是“農村就業結構調整”的前提條件。而“農產品結構的調整”又是“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前提條件。至于“農業生產區域布局結構的調整”,只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才可能對引導“農產品結構調整”起推進作用,否則,它也只能是“農產品結構調整”的結果。 (二)從“農產品結構調整”入手推動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過程研究 國家農業部近期公布了的2003~2007年11種優質農產品在國內的區域布局規劃,是我國為實現農產品結構戰略性調整所作出的戰略部署。按照這個規劃進行農產品結構調整,意在使特定的優質農產品能在最適宜的自然條件中生長,從而有可能獲得較高的產量。 中央政府從宏觀上對11種優質農產品在國內生產作出的區域布局規劃,將有利于引導我國農村中農產品結構調整的方向。通過引導農產品結構的調整、推動圍繞著特定優質農產品的加工工業的發展;推動圍繞著該農產品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提供服務的第三產業的興起和發展;也推動著為第二產業提供相關服務的第三產業的興起和發展。 我國農村產業結構變遷的過程,必然伴隨著既有的農村勞動力從第一產業向第二、第三產業大幅度流動的過程,也必然是農村新增就業人口在農村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中就業的比重越來越大于其在第一產業中就業比重的過程。關于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動力機制和基本路徑,歸結為下面的模型: 上面的這個模型,突出強調的是“農產品結構調整”、“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村就業結構調整”三者之間是一種“依次推進”的關系,而不是一種“并行共進”的關系。這是在當前研究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許多文章中,未作明確陳述的問題。該模型中,“優質農產品生產區域布局規劃”對于“農產品結構調整”應被認為僅僅只具有潛在的促進作用,而不應將它直接看作是“農產品結構調整”的現實的推動力。這是因為,“優質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若要成為現實的農業生產格局,還必須有一系列措施的落實予以保證。保證什么呢?要保證“涉農企業”和廣大農戶(尤其是涉農企業)在理性選擇的基礎上確實自愿地將規劃在特定區域中生產的優質農產品的生產作為他們首要的選擇。我認為,強調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政府對我國優質農產品生產區域的布局進行規劃,并不會自動帶來我國農產品結構的調整。調整能否真正實現,關鍵在于各種“涉農企業”和廣大農戶是否選擇種植或養殖區域規劃中的優質農產品。 那么,當前廣大農戶和“涉農企業”通常會根據哪些因素選擇種植什么或養殖什么呢?對于廣大的普通農戶來說,他們往往是根據上一年中自己或者別的農戶的生產收益狀況來決定本年中種植或養殖什么。換句話說,農戶一般都是依據包含在“上一年”生產收益狀況中的“經驗信息”決定本年中生產什么。這是我們當前所面對的現實情況之一。 “涉農企業”怎樣決定生產(或組織生產)什么呢?就當前情況看,它們一般會根據產品的單位成本會有多高、銷售單位價格能定到多少、以往(尤其是上一年)的供求情況和可能的市場缺口、銷售出多大數量就有利潤、如果多大數量的產品未在什么價位售出就會虧本等等。換句話說,“涉農企業”們也主要是根據“經營經驗”來決定生產(或組織生產)什么。這也是我們當前所面對的現實情況。 以上分析說明,首先,“農產品結構調整”、“農村產業結構調整”、“農村就業結構調整”三者之間有著內在的動力推進關系。因此,只要能有效地啟動“農產品結構調整”,后兩個方面的結構調整會由從前者的結構調整中內生的動力來推進。其次,政府“對優質農產品生產區域布局的規劃”,雖會有利于“農產品結構的調整”,但其中的推進關系不一定是必然的。它取決于“涉農企業”和廣大農戶的行動選擇。再次,“涉農企業”和廣大農戶當前的“生產決策模式”與政府“對優質農產品區域布局的規劃”之間怎樣才能相互適應,是當前農產品結構能否得到真正調整的關鍵問題。 三、怎樣啟動我國農產品結構的調整 實施農產品結構調整的主體是誰?學者們一致認為,主體應是農民自己,而不應是政府。但鑒于當前分散經營的農戶不可能通過各自的農業生產過程實現我國農產品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以怎樣的組織形式使當前分散的農戶有可能真正發揮推動我國農產品結構戰略性調整的主體作用,就成為近兩年來學者們和政府官員們極為關注的問題。 (一)對當前幾種熱點“模式”的反思 當前人們在談到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問題時,培育“龍頭企業”,發展“訂單農業”、形成“公司+農戶”、“公司+基地+農戶”或“公司+協會+農戶”等模式以及“產業化經營”等均成為熱點的話題。這些“模式”真的能夠持續推進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嗎?我覺得這是需要反思和值得研究的問題。 “訂單農業”、“公司+農戶”、“公司+基地+農戶”或“公司+協會+農戶”等模式產生的背景是:上世紀末和本世紀初的幾年中,一方面由于廣大農戶生產的農產品出現了銷售非常困難的局面,農戶的年人均收入在幾年中連年走低。另一方面,農民們不知道生產什么才賣得出去因而也就不敢輕易地決定生產什么。在這種背景下,有人“下訂單”要農民種這種那.又是簽合同,又是訂契約,加上媒體的宣傳,于是就有了“訂單農業”、“公司+農戶”、“公司+基地+農戶”或“公司+協會+農戶”等模式的出現。但就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當前的情況看,這些模式中的“公司”與“基地”、“協會”和“農戶”之間的關系通常是松散的、暫時的。也就是說,一旦“公司”遇到經營風險,“公司”立即會采取將自己的損失降低到最低水平的行動。農民經常是較大的受損失者。在十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就有代表專門就當前農村中“公司”與“農戶”之間的契約關系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以及應進行規范的問題作發言。我認為,從根子上講,當前發生在“公司”與“農戶”之間的矛盾,不是依靠法律可以完好解決的問題。因為法律雖然可以針對一個個的個案判定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但是,它既無法降低“公司”面對市場時的經營風險,也無法降低“農戶”因生產技能較低導致產品難以被公司驗收的風險。無論是“公司”或者是“農戶”,只要有過了一次這樣的經歷,不僅會損失慘重(尤其是農戶),而且,可能再也不愿選擇這種模式。 那么,問題的根子究竟在哪里呢?我認為,一方面在于農戶們生產出來的農產品從品種到品質是否真正是當時市場需要的商品。如果是,一家公司可能因自身的原因不能要了,但另外的公司必定會要。另一方面在于,當前許多公司給農戶的“訂單”主要是為本企業產品的生產采購原料。這種性質的“訂單”對農戶的農產品種植或養殖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沒有根本意義。相反,一旦企業經營遇到問題,按該企業“訂單”生產的農戶們必定是最先受損失的人。上述這些“模式”對于在一定的局部區域中暫時地增加農民的收入雖起過一些作用。但對于推動廣大農戶實現農產品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這些模式都不可能具有持續的動力作用。 另外,“產業化經營”也是近年來人們討論“三農”問題和農業、農村經濟結構調整時非常熱門的話題。 “產業化經營”與上面說的“訂單農業”、“公司+農戶”、“公司+基地+農戶”或“公司+協會+農戶”等模式既有一定的聯系,但有著非常明顯的區別。兩者的聯系是,在“訂單農業”、“公司+農戶”、“公司+基地+農戶”或“公司+協會+農戶”等模式下,也有可能形成“產業化經營”,但是否能夠真正形成,兩者之間沒有內在的必然聯系。兩者間的區別是,近年來在一些農村中涌現的“產業化經營”模式中,起“中堅、核心”作用的通常是在當地農業生產中已小有規模的農業“大戶”(而不是為自己生產采購原料的“公司”)。這些農業“大戶”們將外面的市場信息帶回到本地、或由他們組織、或因其他農戶的模仿,客觀上帶動了本地許多農戶學著他們生產同樣的農產品,并銷往同樣的地方。從而漸漸形成了生產、銷售相銜接的產業化經營雛形。這種“產業化經營”對于帶動一個村甚至幾個村的農戶們形成專業化、規模性的生產和銷售,對增加農戶收入,確實起到了明顯的作用。 從當前這樣的“產業化”經營方式中,我們看到了什么問題呢?又能夠得到什么啟示呢?它在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過程中究竟能起什么樣的作用呢? 這種“產業化”經營方式成功的方面表現在:由農業“大戶”的成功經歷作“致富示范”,農民根據“大戶”帶回的“市場信息”進行(或組織進行)生產,農民易于模仿。易形成一定的生產規模。另外,生產出的農產品銷往哪里、銷給誰、銷的什么價,農民們心里都有個大概的“底”。因而,農戶間沒有特別突出的利益沖突。 這種“產業化”經營方式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般性的問題是,目前的一些農業“大戶”獲得市場信息的手段都比較落后,對供求關系在未來時期內可能發生的潛在變動難以把握。由于“大戶”們自身素質的局限,因而拓展新市場的視野也不可能很寬。另外更關鍵的問題是,這種農業“大戶”利用科技手段提升農產品品質或降低產品成本、以替代原來的農產品形成“壟斷市場”的能力較差。一旦市場上對正在生產的農產品需求出現“飽和”情況,“大戶”和“普通農戶”之間的產業鏈馬上就會斷裂,因此,目前這種“產業化”經營方式的可持續性能力較差。 當前這種“產業化”經營對于在局部地區中、短期內農戶的生產、銷售和提高收入仍有重要的作用,其優勢可以保持。但可持續能力較差的弱點,應設法促進其逐漸完善。 (二)“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普通農戶”的新產業化經營方式 在當前的產業化經營方式中,如果我們將其中的幾個“要素”作一下更換,會出現什么狀況呢? 1.“農業大戶”要素。一是如果某個“農業大戶”本身就是當地的農業技術人員,那么,他在選擇某種農產品的具體品種和確保該農產品的品質方面,有能力做得很好,這樣就能夠從品質上保證該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如果該“大戶”不僅是農業技術人員,而且曾有過經商的經歷,那么,他必然具備不斷獲得特定農產品的近、中期本地、外地的市場信息的能力。這就為他下一步準備生產什么(包括組織其他農戶們生產什么)奠定了基礎。二是如果某個“農業大戶”與當地的“農業科技人員”形成較為緊密的利益關系。那么,他們也能在選擇某種農產品的具體品種和確保該農產品的品質方面做得很好。 上述這樣的“農業大戶”,可將其稱之為“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與當前一些“公司”不同,這些“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都是在當地生、當地長,與廣大的普通農戶之間有鄉情,有基本的信任,因而利益方面也比較容易“磨合”,關系相對較好處理。另外,這樣的“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也有適應政府農業經濟政策的重大調整、根據國內市場甚至國際市場的需求信息來選擇生產什么農產品的能力。因此,它們應該成為推動我國當前農產品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要主體。 2.“普通農戶”要素。如果某個“普通農戶”不是因為看到“隔壁的某大戶”“今年種某某發了財”而簡單加以模仿,而是與某個“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形成由他們作技術指導,并以雙方協商的價格給他們“供貨”的關系。那么,該“農戶”生產的農產品的品質和銷售就都不會有大的問題了。 在部分農戶的“賺錢效應”的推動下,如果更多“普通農戶”也愿意以上述方式加入與“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之間有“供貨”關系的隊伍。那么,“規模化”和“產業化”經營的雛形就必然會在該地出現。在“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主持下的“股份化”、“協議分工”可能會成為必要的選擇。而一些基本的“規則”和“制度”的訂立,更將使這些原本分散的“農戶”聚集在“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的周圍形成真正的“基地”或“合作社”。當然,如果某個“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只愿意自己干或只愿意聯合幾個農戶干,而不愿意組織更多農戶,這時候,必定會有其他的“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應運而生。在這種“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普通農戶”的產業化經營過程中,“賺錢效應”本身就可能促使其他的“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出現,一旦到“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之間形成競爭的時候,“耕地”和“農村勞動力”就可能真正再度成為“稀缺資源”。 以上分析意在說明,與當前的一些模式相比,“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普通農戶”的新產業化經營模式,是更能持續、有效推動我國農產品結構實現戰略性調整的方式,它不僅能使農民收入水平提高,并且能有利于促進我國農產品素質的不斷提高。 (三)政府應抓緊做的工作 推進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實現戰略性調整,政府要做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但如果從科學性的角度將政府應做的工作區分為“必須先做”和“可以后做”兩種不同類型的話,那么,在應該先做的工作中,農業科研和農技推廣體制的改革則是刻不容緩的事情。其中更為迫切的是農技推廣體制的改革。這是因為,當前農業技術推廣的體制不進行深刻的改革,廣大農業技術推廣人員不可能進發出將農業技術作為重要資源投入到農業生產中去的積極性。而沒有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積極參與,“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就不可能產生,也就不可能有“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普通農戶”的新產業化經營方式的形成。 農業技術推廣的體制的改革一定要形成“使縣、鄉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進發出極大的積極性”,使他們“恨不得馬上就去承租一大片土地”,或者“立即去聯絡幾個‘大戶’,準備大展宏圖”的機制。一定要讓基層廣大農技推廣人員有像20世紀80年代初廣大農戶獲得家庭承包經營土地權時的那種興奮和躊躇滿志。為什么如此說呢?因為當前的農技推廣體制嚴重束縛了或者渙散了農業技術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中央政府和省一級政府應抓緊推動針對農業科研和農業技術推廣體制改革的調研和科學論證,盡快形成試行方案。縣、鄉一級政府則應下放較多的利益給農業科技人員,積極動員和鼓勵基層農業科技人員大膽進行創新。只要有利于農業技術與農戶的生產活動相結合,任何經營模式都可以探索。讓農業技術人員與農戶在實踐中去磨合利益。縣、鄉一級政府在新世紀的農村工作中,要逐步習慣只當“裁判員”、“服務員”,逐步將工作的重心放到如何“孵化”更多的“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和培育更多的“科技—信息型龍頭企業”上來。如果在全國范圍內有了許多在競爭中謀求發展的“科技—信息型農業大戶”和“科技—信息型龍頭企業”,并且有了他們自己的“協會”,可以肯定地說,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不再需要通過政府去作過多的具體要求。 四、結論 1.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實現戰略性調整,應從農產品結構的調整入手。通過農產品結構的調整,來推動農村產業結構和農村就業結構的調整。 2.“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普通農戶”和“技術—信息型龍頭企業+普通農戶”等產業化經營模式,才是能推動我國農產品結構實現戰略性調整的有效方式。 3.中央政府應抓緊進行“農業科研體制和農技推廣體制的改革”。縣、鄉基層政府應促進“技術—信息型農業大戶+普通農戶”和“技術—信息型龍頭企業+普通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模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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