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里的土地承包權之爭
發布時間:2003-06-20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去年秋天,貴州省惠水縣和平鎮惠明村農民陶猛在自家地里采摘豌豆到市場出售時,被鎮里一位紀委書記強行扣押,原因是他與杜德華等121戶農民經營的55畝責任地和部分自留地,村委會已轉包給鎮政府辦農場了。對此,他氣憤地說:“我家種了幾十年的自留地,怎么說沒就沒了,誰來保護我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新華網貴州頻道 采寫:龍文彬 何云江 攝影:何云江 制作:曉曉 審發:焦點網談欄目組
1982年前任黨支部書記的唐大順、生產隊長龍成祥等村干部證實,這些插滿水泥樁的耕地是上世紀60年代初村民的開荒地,后收歸生產隊所有。1980年實行包產到戶時,包括這片地在內水草沖有55畝地被劃給農戶做責任地和自留地。因高旺村土改時90%以上的耕地是稻田,加上這部分地是60年代新增加的,村委會當時沒有與村民簽訂承包責任書,但農戶每年仍按土地面積承擔農業稅。”
由于鎮里不讓采摘,村民陶猛看著地里早已成熟的豌豆無可奈何。
背著村民出臺的荒山承包合同
這121戶村民原屬高旺村,去年初因管理體制上的需要被合并到惠明村。高旺村有一片地,地名叫水草沖,他們所反映被侵權的土地就在這里。
高旺村位于縣城郊的漣江大壩,與對門坡上水草沖僅一河之隔。據1982年前任黨支部書記的唐大順、生產隊長龍成祥等人介紹,這片耕地是上世紀60年代初村民的開荒地,1964年農村土地“四固定”時收歸生產隊所有,70年代因規定村民每年要向國家上調生豬,這片地便作為集體玉米飼料地耕種。
唐大順、龍成祥說:“1980年實行包產到戶時,水草沖有55畝地被劃給農戶做責任地和自留地。因高旺村土改時90%以上的耕地是稻田,加上這部分地是60年代新增加的,村委會當時沒有與村民簽訂承包責任書,但農戶每年仍按土地面積承擔農業稅。”
由于到水草沖種地要靠渡船,1982年曾發生一起重大的翻船事故,造成8個村民落水喪生,有一部分村民心有余悸不再過河到對岸做農活了,但大部分村民仍在繼續耕種。1992年,村里集資建成大橋后,高旺村村委會主任王培祥、黨支部書記石元林提出要承包位于河對岸的集體荒山辦農場。
村民陶猛的妻子拿著農業稅憑證說,這塊被種上果樹的土地也是她家的。多年來,她家一直承擔著相應的農業稅。
當年的村干部告訴記者,由于到水草沖種地要靠渡船,1982年曾發生一起8個村民死亡的翻船事故,一部分村民不再敢過河做農活了,但大部分村民仍在繼續耕種。1992年,村里集資建成大橋后,村干部才提出要承包位于河岸這邊的集體荒山辦農場。
村民陳玉興保存著歷年來國家征收公糧、糧食定購糧的通知書,這些上糧任務中包括他家位于水草沖的土地。
據時任黨支部委員、村委會發包小組代表杜航說:“關于承包荒山一事,當時未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召開村民大會討論,只是由村黨支部、村委會和包村的鄉干部研究后,召集7個村民組長組成的發包小組,就簽訂了30年的承包合同。從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標明的規劃圖四至范圍看,事實上承包的不僅是荒山,還包括了村民55畝責任地和自留地。”
杜航說:“由于承包已超出荒山范圍,作為發包小組成員的3組和7組組長未在承包合同上簽字。我當時就提出了異議,但王培祥、石元林等人說先承包下去再說,已撂荒的土地就納入承包,未撂荒的農戶可以繼續耕種,所以我才代表村委會簽字。誰知后來他們竟在農戶責任地上也種上了果樹,才逐步釀成了這場土地權屬糾紛。”
杜德華、陶猛等村民對記者說,當他們得知詳情時,荒山承包合同已經縣公證處公證產生了法律效力。為此,不少農戶多次要求村委會出面解決耕地使用權屬之爭,都因為王、石二人是村里的主要干部,所反映的問題被置之不理,也沒有將情況向鎮政府反饋,致使問題至今未決。
村民狀告鎮政府維護非法轉包
培祥、石無林承包的荒山,由于資金及技術力量跟不上,前5年未取得預計的經濟效益。
1997年7月,他們與縣農業資源區劃辦協議聯合開發果園,由縣區劃辦投資10萬元資金,并負責技術力量。2000年4月,王、石二人退出承包后,把果園全部轉讓給縣區劃辦經營,并將原合同承包期再延長20年。合同轉讓時僅通過村委會同意,作為原發包方的7個村民組的組長均未參與商定。
村民對此強烈不滿,認為承包方違反了原合同規定:沒有及時把1997年至1998年的承包費兌現給各村民組;沒有按原合同約定,將所承包荒山及種植的作物轉讓給第三方時需經發包方的同意,因而提出要求收回責任地,由此又與村委會發生了土地經營權爭議。而王培祥等村干部則認為,村民在1982年“沉船事件”后將土地撂荒,根據有關政策,承包土地撂荒2年以上,村集體可收回承包經營權。
但村民們則堅持土地撂荒是事出有因,“沉船事件”令群眾缺乏安全感,不敢再乘船過河下地。盡管如此,仍然有大部分村民冒險過河耕種,并承擔了農業稅。據此就取消原農戶責任地經營權,既無依據,也不合情理。
于是,部分村民在2000年6月20日向和平鎮政府遞交了要求解決高旺村水草沖責任地的《請示報告》。鎮政府派人到高旺村調查后,2000年7月27日,做出了《關于對‘水草沖責任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認為村民沒有提供土地承包證依據;此前村民未曾以有效形式向鎮政府反映過土地爭議問題,已過訴訟時限,不應受法律保護;高旺村發包小組與王培祥、石元林簽訂的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王、石二人通過村委會將農場轉讓給區劃辦是合法的,等等。
村民對鎮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認為草率否認村民對水草沖責任地的使用權,顯然有悖于實事求是的原則;其次是轉讓合同與原承包合同發生了重大變更,未提交村民會議討論同意;三是鎮政府處理決定內容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肯定王、石二人承包合同及與區劃辦的轉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權限在國家工商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顯然超越了自己的職權范圍,違背了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則。
2000年8月,高旺村以杜德華、黎邦祥等為代表的121戶村民將和平鎮政府告上惠水縣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鎮政府“處理決定”。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自知理虧的和平鎮政府只好以認定事實有誤為由,于當年9月16日自己行文撤銷了“處理決定”。
鎮政府強行承包再度引發風波
在撤銷“處理決定”后,和平鎮政府在兩年多的時間里,并沒有對村民要求解水草沖責任地的《請示報告》做出新的處理意見。
更令人不解的是,在土地權屬尚處于爭議的情況下,作為處理土地權屬糾紛職能部門的和失去土地耕種權后,村民集體簽名多次上訪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這位當年的村干部、老黨員在指認自己的簽名。
平鎮政府,卻在高旺村并到惠明村之后,于2002年10月9日與惠明村委會簽訂了《高旺農場承包協議書》。竟赫然寫明承包方為和平鎮人民政府,承包年限為30年,承包費金額10萬元,其中付給村委會現金4萬元,村委會在農行貸款6萬元由鎮政府承擔。
對此,鎮長李杰向記者解釋說:“鎮政府承包這片地的初衷不是為了經濟利益,目的是想建科技示范園和農技培訓中心,因縣區劃辦退出承包后,少數農戶為糾紛毀壞果園,村委會管不了,所以只好轉交給鎮政府來承包。”
據村民反映,在村委會就承包協議召開的村民大會上,群眾就對還貸問題提出了異議,認為10萬元承包費分配不合理,因為6萬元的貸款是當時承包人王培祥、石元林欠下的銀行債務,從承包費抽取6萬元為其還貸,實際上是損害了集體的利益。村委會表態在會后5天之內答復解決這一問題,但事后根本沒有呈現承諾,就與鎮政府簽訂了承包協議書,仍然寫進了村民所反對的還貸條款,這顯然是強迫民意。
原高旺村村民們認為,村委會與鎮政府簽訂的承包協議嚴重違反《中共中央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精神,侵犯農民的權益。農戶的責任地受黨和國家政策保護,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村委會與鎮政府在未征得村民同意下簽訂的承包協議書是無效的。
為此,村民們大聲疾呼:請不要再傷害農民利益,這樣下去,土地沒了,往后我們靠什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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