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建立農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發布時間:2003-07-01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摘 要:農會作為社會整合組織,以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宗旨,提高了農民政治參與的組織化程度,有利于實現國家與農民的互動和農民與社會強勢集團的對話。中國是小農國家,縣鄉政府處于“非法生存”狀態,城鎮化進程不斷加速,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和農民政治參與途徑缺失五個方面的客觀事實決定了中國必須建立農會。現階段在中國建立農會是可能的。國家應該通過制定《農會法》解決建立農會的合法性問題,為農會的發展排除障礙。
關鍵詞:農會;社會整合組織;農民合法權益;組織化;政治參與
農會在近代中國革命史上留下了光輝的一頁,曾經成為農村唯一的權力機關,隨后又消失在改革的浪潮中。時下,“三農”問題已經被列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成為困擾中國社會穩定和發展的大問題。在求解“三農”問題中,理論界和實務界提出了許多務實的建議,其中,不少學者在為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建立農會而不斷呼喊,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我來自農村,耳聞目睹農村發展的狀況,關注“三農”問題,得到過眾多師長的指教,曾在廣東和安徽等地的農村進行調研,也在有關部門接待過許多來訪的農民,我確信“三農”問題中人是第一位的,其核心是農民問題,是農民權益的問題。正因如此,我認為,要解決“三農”問題,必須保證農民享有平等的參與經濟政治生活的權利,真正平等地參與市場化和現代化進程。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培育農民組織,建立農會就是當前最為有效的辦法,這樣徹底解決了農民的主體問題,是最為根本的方法。
本文是我在長期閱讀和調研的基礎上,對建立農會的相關問題思考的結果。文章無疑是幼稚和膚淺的,我只是希望借此整理一下思路,如果能引起大家對農民權益問題的關注,起拋磚引玉之效,則慶幸不已。
一、農會的定位、任務和作用
人們對中國歷史上的農會的印象主要是革命組織,與之相連的是,“打土豪,分田地”,“一切權力歸農會”,但是,這些并非農會的全部。事實上,中國最初的農會出現在清末民初,是一種社會互助合作組織,以推動農業發展為宗旨。將農會發展為革命組織的是以毛澤東為首的中國共產黨人。1922年10月,彭湃領導的赤山約農會也不是革命組織。該會發表的《農民利益》傳單宣布農會的任務是:“防止田主升租;防止勒索;防止內部競爭;兇年呈請減租;調和爭端;救濟疾??;救濟死亡;救濟孤老;救濟罹災;防止盜賊;禁止煙賭;獎勵求學;改良農業;增進農民知識;共同生產;便利金融;抵抗戰亂?!庇善淙蝿湛梢钥闯?,赤山約農會只是社會經濟自治組織,發揮自衛、自教和自助的作用。直到1923年1月,海豐總農會成立,通過了《海豐總農會臨時簡章》,明確農會的任務是:一、圖農民生活之改造;二、圖農業之發展;三、圖農民之自治;四、圖農民教育之普及。從中也難以看出海豐總農會具有革命組織的性質。因此,中國歷史上的農會并不是單一的,內涵多樣,為避免誤解,本文不以“恢復農會”或“重建農會”而以“建立農會”為題。
農會作為革命組織是在社會激變時期的非常選擇。和平建設時期,特別是社會轉型時期,農會作為社會整合組織,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農村發展。本文倡導建立的農會,是作為社會整合組織的農會,而非作為革命對抗組織的農會。
作為社會整合組織的農會,是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獨立性的,由農民自愿組織、自我管理,進行互助合作、自我教育,旨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農民群眾性政治社團。作為社會整合組織的農會的主要任務是:宣傳黨和國家的法律政策,為國家制定相關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協調農民與外界的糾紛,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引導農民勤勞致富,教育農民遵紀守法,促進農村健康發展。如無特別說明,下文所述的農會,均指作為社會整合組織的農會。
農會主要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國家與農民之間實現互動的媒介,另一方面是農民與社會強勢集團進行協商博弈的工具。從國家來看,農會可以突破基層政府對農民的法律信息封鎖,有助于國家法律政策在農村的貫徹實施,同時,農會可以避免基層政府信息上報的失真,直接真實地反映農民意見和農村狀況,為國家制定和調整農村政策提供有效的依據。從農民來看,農會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作為組織性的力量,在影響國家政策和與社會強勢集團博弈的兩個層面上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權益,避免農民在現代化進程中被邊緣化。
農會不同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會提高了農民政治參與的組織化程度,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則提高了農民經濟參與的組織化程度;農會是非盈利性的政治社團,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則是盈利性的經濟組織。
農會也不同于村民委員會?!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由此看來,村民委員會負責村內公共產品的提供,發揮著準行政機構的作用,而農會的宗旨是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與村內的公共服務關系不大,不具備類似于村民委員會的準行政權力。兩者更大的區別在于成員資格的來源不同。在現有的法律政策條件下,村民的資格是一種身份關系,不能輕易獲得和放棄,與戶籍關系緊密聯系;而農會的成員資格則完全是一種契約關系,參加和退出都是自愿和自由的,幾乎沒有任何門檻。
農會也不同于普通的公益組織。農會帶有明顯的自利性,以維護成員的權益為宗旨;普通的公益組織具有利他性,強調的是社會奉獻和公共服務。
綜上所述,農會作為社會整合組織,以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為宗旨,提高了農民政治參與的組織化程度,有利于實現國家與農民的互動和農民與社會強勢集團的對話,讓農民得以平等地參與市場化和現代化進程,進而有利于農村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二、建立農會的必要性
中國農民和中國農村的客觀狀況、中國現階段的政治經濟制度和中國社會處于轉型時期的特定歷史條件等一系列的客觀事實決定了中國必須建立農會。
(一)中國是一個地少人多的小農國家
“中國以占世界7%的耕地養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這是一個讓中國人民引以為豪的成就,但是,這個地少人多的事實決定了中國是小農國家?!靶∞r國家最主要的問題是農民人口眾多,土地所承載的農民人口壓力過大,土地的生產資料功能退化,生存保障功能上升。中國有14個省區人均耕地面積低于1畝,在這些地方土地已經幾乎失去了生產資料功能,而僅僅具備生存保障功能。”如果再考慮氣候因素,農民的生產條件就更加惡劣,土地甚至連生存保障功能都不具備。土地之于中國農民更大意義上是作為生存保障資料,這就決定了中國不可能產生美國式的大農場,中國農民也不可能成為美國式的大農場主。因為作為生存保障資料的土地最重要的是公平而不是效率,強調效率的農業規模生產會影響土地的公平分配,危及一部分缺地無地而生活缺乏保障的農民的生存,進而必然影響社會穩定。中國農民一年到頭守著自己的一丁點的命根似的土地,能維持基本的生活已經不錯了,更不用說有任何的積累,因此,中國農民的個體力量的十分微弱的。中國的農業勞動者階層“幾乎不擁有任何組織資源,所擁有的文化資源和經濟資源往往也低于上述所有階層(指從農業勞動者階層中分化的其他社會階層,如個體工商戶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等),所以在整個社會結構中的地位比較低?!?#61580;事實上,中國農民絕大部分處于社會的底層和中下層。幾乎一無所有的農民與由權力和資本支撐的高度組織化的社會強勢集團之間力量極不對稱,農民是絕對的弱者,時刻有被非法剝奪的危險。“弱者的口號天然就是團結”,建立農會是農民的必然選擇。農會通過集體行動將公眾成本和公眾收益聯結起來,避免了個體行動成本個人化和收益公眾化的弊端,同時通過提高組織化程度增強了農民的力量。
鄉土社會向來有“無訟”的傳統,這是因為中國農民不信仰法治的緣故嗎?我以為,事實并非如此,中國農民是信仰法治而不可得之,因為訴訟費用之于中國農民太昂貴了,近于奢侈,中國農民根本無法承受。當中有幾個原因,一是司法成本本來就不低,二是中國農民太窮了,三是個體訴訟的行動方式大大提高了費用和風險。我們現在要建設法治國家,法治要惠及廣大農民,農民要沐浴法治之光,那么,農民就必須能夠參與司法訴訟,能夠通過司法救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否則,法治只不過是富人之間的游戲而已。前兩個問題在短期內難以解決,而第三個問題則可以迅速解決。當人數眾多的農民的合法權益遭受社會強勢集團非法侵害時,個體行動的方式存在成本個人化而收益公眾化的弊端,而且個人受到非法打擊報復的風險也比較大,而以集體行動的方式尋求司法救濟,實現成本共擔收益共享,也大大降低了受打擊報復的風險。因此,農民要享受法治的成果,就必須建立農會協調農民的集體行動,以此降低獲得司法救助的費用。
總之,一家一戶的中國農民是弱者,幾乎沒有組織性,建立農會,提高農民政治參與的組織化程度,是增強農民力量使農民得以在社會強勢集團的夾縫中生存的必要舉措。
(二)縣鄉政府處于“非法生存”狀態
李昌平認為,要解決“三農”問題,必須防止兩個“非法生存”:縣鄉政府的非法生存和農民的非法生存?!八^基層政府、部門和村委會的‘非法生存’,即由于他們的財政沒有足夠的合法來源,而不得不處于違法‘尋租’的生存狀態。”縣鄉政府的“非法生存”已經引起了人們的關注,雖然對其背后的原因有不同的解釋。不可否認,縣鄉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已經異化,其管制功能已經超越服務功能,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備受挑戰。他們是有合法暴力支持的社會強勢集團,是造成農民負擔繁重的罪魁禍首,他們已經成為農民利益的剝奪者,成為黨和國家的法律政策在農村實施的最大障礙。
面對擁有合法暴力支持的而作為農民利益剝奪者存在又處于非法生存狀態的縣鄉政府,農民憑什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分析一下縣鄉政府非法生存的原因。是因為他們沒有足夠的合法財政來源嗎?顯然不是?!安皇芗s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歸根究底,問題在于縣鄉政府的權力缺乏有效的約束,特別是人民群眾的有效監督,強大的縣鄉政府面對弱小的農民,怎么能不為惡?怎么能不腐?。吭趺茨懿划惢渴聦嵣?,有學者對農民負擔繁重的原因分析發現,農民負擔水平“既不是鄉村公共開支的函數,也不是中央投資的函數,而是鄉村干部與農民之間力量對比的函數?!?#61582;因此,要減輕農民負擔,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縣鄉政府的非法侵害,就必須增強農民的力量,實現農民與縣鄉政府之間的力量制衡。“農民的力量從來不取決于農民的人數,而是取決于農民的組織程度?!?#61580;建立農會,提高農民政治參與的組織化程度,是增強農民力量,有效監督縣鄉政府行為,防止縣鄉政府非法生存的必然選擇。
為了黨和國家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貫徹實施,為了防止縣鄉政府的非法生存,為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縣鄉政府的非法侵害,中國農民必須建立農會。
(三)城鎮化進程不斷加速
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全面繁榮農村經濟,加快城鎮化進程?!?#61581;這為新世紀中國農村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城鎮化作為促進農村就業,增加農民收入,繁榮農村經濟的重要舉措,無疑是十分正確的。然而,城鎮化必然加劇農村的利益沖突,激化村莊與外界的矛盾,最明顯的莫過于土地問題和環境問題。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好城鎮化中的利益沖突問題,農民在沒有享受到城鎮化成果之前就先遭受巨大的利益剝奪,這樣勢必影響城鎮化戰略的實施,阻礙城鎮化進程,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甚至會摧毀城鎮化來之不易的成果。
按照現行的土地政策,小城鎮建設用地必須先由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有“民土”變為“國土”,政府低價征地而以高于征地費用幾倍、十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價格高價出讓土地使用權,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就這樣被政府占有,農民只能獲得極為有限的征地補償,而且還常常被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等非法挪用,其實,當中就有一個利益剝奪的問題。征地問題,特別是征地補償的問題,已經成為農民上訪反映的最主要的問題之一?,F行土地政策遲早會修改,但是小城鎮建設必然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問題,必定有一個與農民進行討價還價、協商談判的過程。環境問題大抵與土地問題相似。不管把土地問題和環境問題看成是交易還是沖突,都不例外地涉及人數眾多的農民與另一方進行討價還價,協商談判。從農民一方來看,人數眾多的分散的缺乏組織的農民,面對高度組織化的對手,難以采取一致行動,難以用同一聲音對外協商談判,必然不利于維護自己一方的利益;從對方來看,面對人數眾多而分散的對手,逐家逐戶進行分別協商談判,交易成本過于高昂,浪費人力和時間,顯然不是最佳選擇。因此,從這樣的意義來看,建立農會,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對于利益沖突而進行協商談判的雙方都是有利的,有利于城鎮化過程中利益沖突問題的妥善解決。
城鎮化是中國農村發展需要的,一個符合各方利益、各利益主體都滿意的城鎮化更是中國發展需要的。建立農會是處理好城鎮化進程中的農村利益沖突的必要保障。
(四)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受命而立
一家一戶的小農難以與市場連接,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利于提高農民經濟參與的組織化程度,是連接小農與市場的紐帶。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中國農業應對加入WTO后世界市場激烈挑戰的必然選擇。這些都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綜合效益。”我以為,提高農民經濟參與的組織化程度的同時,必須提高農民政治參與的組織化程度,否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無法建立,預期作用難以發揮。
現在中國農業生產的狀況是大量的相關生產領域被不同程度壟斷,農民根本無法進入,經濟活動的范圍極為有限,只能徘徊于低利、無利、負利的一小塊領域。李昌平甚至認為農民連基本的作為市場主體的權利都沒有,“農民有產前、產中、產后三個環節中‘產中’的生產的權利,但無其他的權利。產前、產后是有利可圖的,大多是部門壟斷,加上交易中的各種壁壘,農民是進不去的,進去了也會碰得頭破血流,血本無歸?!?#61580;如果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不能進入金融、保險、銷售、批發、加工和運輸等有利可圖的非農生產領域,而局限于簡單的農業規模生產,所得的增值收益連支付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費用都不夠,更不用說增加農民收入和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因為農業生產本身是負效益的,大量資本逃離農業是事實證明了這一點。全國各地發展農業專業協會的經驗也表明,在農產品產量大面積相對過剩的背景下,農業規模生產的增值收益是極為有限的,前景不容樂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天然要進入那些有利可圖的卻被權力和資本所壟斷的非農生產領域。
要沖破資本的壟斷,提高農民的經濟參與的組織化程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然而,要沖破權力的壟斷,僅僅依靠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難以達到的,必須提高農民政治參與的組織化程度,通過與壟斷者的協商對話和影響國家政策來實現對壟斷者權力的限制,最終得以平等地進入非農生產領域。通常的事實是非農生產領域被權力和資本交織壟斷,單獨的資本壟斷幾乎不存在。只有沖破權力和資本對非農生產領域的壟斷,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得以進入這些有利可圖的生產領域,所得的收益返還投入農業,中國的農業才能有真正的發展,才能敢于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激烈挑戰。
綜上所述,我認為,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發展農會,是促進中國農村和中國農業發展的雙翼,只有兩翼都強壯起來,中國農民才能勇敢自信的走向市場,迎接經濟全球化的嚴峻挑戰。
(五)農民政治參與途徑缺失
中國鄉村社會存在著嚴重的公共生活危機,主要表現為缺乏一個組織能夠實事求是地整合農民的利益,代表農民的利益,為農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農民的政治表達和政治參與受到重重限制;鄉村公共生活處于無序癱瘓狀態。
中國鄉村社會公共生活危機的最突出表現是村民委員會的“去自治化”。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由此來看,村委會可以成為整合農民利益的組織,代表農民的利益,實現農民組織化的政治參與,與社會強勢集團進行協商談判,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然而,眾多的事實已經表明,村委會沒有成為這樣的組織,也難以成為這樣的組織。有學者把中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困境歸根于“二元悖論”,即“黨的領導實踐形式與村民自治實踐形式的矛盾和沖突,使基層民主政治出現了強調黨的領導就會弱化村民自治,而強調村民自治就會弱化黨的領導的復雜局面。”我認為,“二元悖論”的背后是現行的村民自治制度存在不可彌補的漏洞,它為縣鄉政府控制村委會提供了合法途徑,鄉鎮政府可以合法地通過村支部控制或架空村委會,村委會自然地成為鄉鎮政府的派出機構,成為鄉鎮政府非法侵害農民利益的工具。我在調查中發現,某些地方為協調兩委關系而推行的“兩委合一”無非是鄉鎮政府千方百計干預村委會選舉,人為地設法影響選舉,最終實現全部村委會干部有村支部成員擔任的結果,用村支部取代村委會而已。我在安徽調研時發現,由于村民不滿鄉鎮政府干預村委會選舉而拒絕投票,抵制選舉,村委會班子因此無法產生,工作癱瘓,名存實亡。總之,村民自治的實施狀況并不理想,基本上沒有發揮到預期的作用,引發的問題大大多于解決的問題。
村民自治中村民委員會無法解決中國農民公共政治參與的問題,也無法成為農民利益的整合組織,而通過直接選舉縣鄉人大代表來實現農民的公共政治參與的空間就更狹小,因此,我們必須通過制度創新建立一種新的農民組織,去填補鄉村社會農民公共政治參與途徑的空缺,解決中國鄉村社會的公共生活危機。農會,無疑是最佳的選擇。
解決中國農村社會的公共生活危機,重建鄉村社會有條不紊的秩序,需要農會,需要農會為農民的公共政治參與創造一條暢通的通道。
綜上五方面所述,一句話,建立農會是中國農村發展的大勢所趨。
三、建立農會的可能性
農會是中國農村發展必要的,上文已經作了論述,但是,我發現有很多人對建立農會的可能性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懷疑。我確信現階段在中國農村建立農會是可能的,以下是我對建立農會的可能性簡單膚淺的論述。
(一)中國有農會存在的歷史。農會在中國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物,早在清末民初,農會已經出現在中國的土地上,在中國農村生根發芽,留下了光輝燦爛的歷史。雖然現在倡導建立的農會有別于當時的農會,但是,與最初的非革命性的農會在任務和宗旨上是十分相似的,非常接近。清末民初的中國能夠建立農會,二十一世紀的中國,國家的經濟政治發展水平和農民的文化素質、經濟能力都遠非當年能比,為什么不能建立農會?何況現在中國建立農會已經有大量的歷史經驗可供參考,何患建立農會之不能?
(二)憲法中明文規定公民有結社的自由,這為建立農會提供了憲法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61580;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社團蓬勃發展,社團數量迅速增加。截止1999年底,全國社會團體136841個,其中全省及跨省活動社團1849個,涉外社團77個。當中最有影響力的莫過于“工青婦”,工人有工會,青年有共青團,婦女有婦聯,唯獨占中國人口最大多數的農民沒有屬于自己的社團。中國農民的結社自由和權利僅僅停留在紙面狀態。但是,憲法畢竟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指引作用,憲法終將引導中國農民把結社的自由從書面變為現實。
(三)村莊共同利益是農民結社建立農會的基礎。從宏觀上看,中國農民有著極為相似的處境。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以來,農業勞動者階層逐漸成為利益受損階層。缺乏組織資源、經濟資源和文化資源的中國農民不得不忍受權力和資本的雙重剝奪,他們連基本的平等參與社會競爭的權利都沒有,他們已經逐漸被社會邊緣化,排斥在現代化進程之外。當中有著共同的體制原因,共同的不合理的規則造成了農民難上加難的困境。正是這樣,中國農民十分容易的組織起來。從微觀上看,由于地緣和血緣關系緊密,再加上農村土地村社集體所有的制度,一定社區內農民在具體利益上具有很大的一致性。他們面對共同的稅費負擔問題,共同的土地征用問題,共同的環境污染問題,共同的村組財務問題……一定社區內的農民因為同一問題而引起“聯名上訪”和“集體上訪”的現象非常普遍,群體性突發事件也時有發生。共同利益成為共同行動的最大動因。2002年,我在安徽碭山調研時觀察到,在村中不時有用石灰粉刷的大字標語,其中最多的是“上訪超過五人就是違法”,由此可見,集體上訪在當地是如何普遍。因為農民之間存在著較大的足夠的共同利益,我們不用擔心中國農民不能組織起來,不用擔心農會因沒有農民參加而建立不起來。
(四)村莊體制外精英的崛起為農會的建立提供了領導準備。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自我利益的覺醒,村莊體制外精英從中國農村的土地上崛起。他們的年齡一般在30歲到50歲之間,文化程度在村中相對較高,當中的大多數都出外當過兵或打過工,有部分是黨員或已離任的村干部。他們熟悉黨和國家的法律政策,有很強的法律意識,對縣鄉政府的運作比較了解,對鄉村公共生活比較關注,愿意為村民辦事,敢于批評縣鄉政府的非法行政行為。但是,由于體制的原因,他們不為縣鄉政府歡迎而只能游離于體制之外。他們都曾經因村里的問題上訪過,反映過基層政府的問題,有的甚至被打擊報復。他們已經成為中國農民自我利益覺醒的標志和代表。村莊體制外精英需要農會這個展現能力的舞臺,同時,他們也將成為農會的出色的領導者,為農會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五)各地出現的類似于農會的農民組織從事實上證明了在中國建立農會是可能的。于建嶸在《岳村政治》中描述了湖南出現的“減負組”、“減負委員會”和“減負監督組”等農民組織;我在安徽調研時就發現農民建立的“法律講習班”和“農民維權協會”等形式的比較松散的農民組織。雖然,這些農民組織的合法性存在問題,但是,他們的存在更多的是維護了國家法律的尊嚴,他們在減輕農民負擔、宣傳政策法律和維護農民權益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解決了許多長期積累的矛盾,為農村的穩定作出了巨大的貢獻。這些組織事實上已經具備了農會的雛形,他們的良性發展有力地反駁了人們對農會的各種各樣的猜測和懷疑。
四、關于建立農會的建議
現階段,中國要建立農會可以說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只要國家制定《農會法》引導和規范農會的行為,解決農會存在的合法性問題,讓農會的發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農會就不存在任何障礙。
建立農會不需要國家的資助,也不需要國家的推廣,只需要國家有一份相信農民、解放農民的信念和勇氣!
今天,中國農民正在遭受權力和資本的雙重剝奪,成為現代化進程的利益受損者,他們時刻不斷地進行著消極抵抗。然而,這些消極抵抗的弊端的極為巨大的,但常常不為人們注意?!叭粘5姆纯剐问绞且环N沒有正式組織、沒有正式領導者、不需要證明、沒有期限、沒有名目和旗號的社會運動。然而農民這些卑微的反抗行動不可小覷,大量微不足道的小行動的聚集就像成百上千的珊瑚蟲日積月累造就的珊瑚礁,最終可能導致國家航船的擱淺或傾覆,僅此而言,理解這些無聲的匿名的農民行為的顛覆性是十分重要的?!?#61580;建立農會,提高農民政治參與的組織化程度,使農民的消極抵抗方式轉變為協商談判和法律訴訟等規范有序的博弈方式,實現農民與社會強勢集團之間的良性互動,避免社會惡性沖突的發生。建立農會是中國政治走出“歷史周期律”的希望所在。
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農會是中國農民的又一個偉大創造,建立農會是中國農村發展的大勢所趨,建立農會也是中國共產黨與時俱進建設政治文明的歷史選擇。
可以預見,不久的將來,農會將如雨后春筍般地在中國大地上茁壯成長,開花結果。
但愿,從明天開始,中國農民真正擁有平等地參與經濟政治生活的權利,平等地參與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國農村成為中國農民美麗富足、幸福安詳的家園、樂園,遠離紛爭,遠離沖突,遠離暴力。
主要參考文獻:
于建嶸:《岳村政治——轉型期中國鄉村政治結構的變遷》,商務印書館,2001年。
于建嶸:《我為什么主張重建農民協會》(打印稿)
黨國英:《恢復農會的意義》(打印稿)
溫鐵軍:《農村城鎮化進程中的陷阱》,《戰略與管理》,1998年第6期。
溫鐵軍:《21世紀的中國仍然是小農經濟?》(打印稿)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編:《中國農村發展研究報告2》,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
陸學藝主編:《中國社會階層研究報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
王浦劬主編:《政治學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
朱湘玉:《中國近代農民問題與農村社會》,山東大學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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