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小農集約經營
發布時間:2003-07-03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摘要:中國的國情決定著,即使農村土地制度變革到完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程度,從總體上看,中國農業也只能走“小農集約經營”的現代化之路;農地“規模經營”終究是希望田野上的“星星之火”,它不應該也不可能形成“燎原”之勢!
關鍵詞:農業,小農集約經營,小農家庭經營,規模經營
筆者近來連續發表了幾篇討論農村土地制度的文章,總體上是希望政府盡可能賦予農民相對完整的土地財產權,最好是改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為“國家所有”,并在此基礎上實行永佃權制度(《新型土地租佃制度芻議》,《經濟前沿》2003年第4期)。于是,有人認為我是變相主張土地私有化,贊成“土地兼并”;是“沒有新意的‘規模經營’之說”。這里實在有些誤會,事實上,我的想法正與此相反。
規模經營是理想還是幻想
目前,在學術界關于農村土地制度的討論方面似乎存在一種思維定式,那就是:小農妨礙效率發揮 賦予農民完整的土地產權 農村土地自由流轉、集中 實行農村土地規模經營 發揮“規模效益”、參與國際市場競爭。而在我看來,賦予農民完整的土地產權是必要的,但絕不能把土地制度改革的宗旨和目的定位于“規模效益”,至少在目前和今后相當長時期內,中國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只能是“星星之火”而不能“燎原”,寄希望于“規模經營”來發揮農地使用效率,是書本中的理想,現實中的幻想。
首先,我以為現在很有必要從理論上來重新審視一下“農地規模經營必然產生規模效益”這條“鐵律”。我們之所以如此堅信這條“鐵律”,是因為我們曾經在西方經濟學的教科書中得知,“規模”能夠衍生“報酬”;但是,大家應該注意到,這個結論是西方經濟學家們在很久以前以第二產業為背景和一系列假設下得到的,其中最重要的假設就是“經濟人”假設,因此,西方經濟學教科書中實際上隱含著這樣的意思——“經濟人”追求“報酬”會使市場“自動”產生規模擴張的動力,“規模”絕不是人為堆積生產要素,也不能視為某種制度設計的結果,它是產業本身自然成長而表現出的“規律”。如果把規模報酬理論套用到第一產業,那就要另當別論了,農產品的需求彈性低是大家公認的事實,自恩格爾之后,各種實證研究已經證明,農產品的需求收入彈性會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下降。農產品的這種市場特性決定了農業缺乏規模擴張的市場動力,農業不會像其他產業那樣具有不斷擴張生產規模的趨勢。
其次,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前提條件是把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出來。即使我國未來經濟發展一帆風順,農村的人地矛盾緊張局面也不會有多大改觀,因為,人口學家們已經證明,2030年以前,我國人口低速增長的趨勢不會改變(這還要取決于計劃生育政策的繼續切實執行),按我國現在的人口自然增長率推算,到2030年全國人口總數大約是16億左右,根據我國既定發展戰略,我們預期那時我國城鎮化率達到50%,如此看來,就是到了那個我們告別“小康”走向“發達”的理想時代,農村的人口存量仍然有8億左右,和今天的農村人口數量不相上下;另一方面,隨著經濟發展可耕地減少的趨勢難以遏止,僅1978-1993年間全國可耕地就減少了34.3%,而同期農業勞動力數量卻增加了16.9%。面對如此局面,你怎么可能把農村土地“規模”、“集中”起來,“集中”起來后,“人”往哪里去?只要你解決不了這個問題,無論多么好聽的說教都會在嚴峻的現實面前顯得蒼白無力!
最后,我還要特別指出,制度畢竟是外生變量,它對經濟發展只能起到推動作用,而不可能起決定作用;不要以為,制度一改,一切問題都能解決。實際上,我們今天之所以吵嚷著要搞新“土改”,是因為如果不“土改”,2030年的那個50%城鎮化率理想目標恐怕也難以實現,更難及其他。即使你是實行土地私有化,如果其他社會保障措施跟不上——在未來相當長時期內政府是無力徹底解決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的,農民也不會輕易放棄土地,一個現實的例子就是,那些新一代進城打工農民,其中的絕大多數除了具有中國特色農民身份外,根本不熟悉農務,但你如果要問他(她)是否愿意放棄其在農村的承包地時,他(她)們都會毫不猶豫地向你說“不”。所以,單純地希望通過土地制度變革來實現農地“規模經營”,恐怕只能算作書本中的“學問”吧。
小農長期存在的合理性
除了中國的客觀條件決定了在農業部門普遍實行“規模經營”的不現實外,從農業生產過程來看,“小農家庭經營”未必就是不高效的,如果站在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問題,家庭經營反而有其內在優勢,而且,“小農家庭經營”也未必就成為農業實現產業化的必然障礙;基于這個認識,我認為,在中國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即使土地制度已經改革到足以使農村土地充分順暢流轉的情況下,“小農家庭經營”的長期存在也具有其無可置疑的合理性。
關于土地經營規模和土地使用效率究竟是成正比還是成反比,即“大農”是否就比“小農”高效的問題,我很贊成蘇州大學夏永祥同志的觀點,實際上,成正比還是成反比關鍵看你采用什么指標去測度。如果以土地產出率作為衡量標準,則土地經營規模和土地產出率不成正比,甚至“小農”的產出率高于“大農”的產出率,大量的實證研究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世界銀行對肯尼亞的農場進行了研究,結果表明,農地規模在0.5公頃以下的農場每公頃單產是規模在8公頃以上農場的19倍;普羅斯特曼和里丁格對117個國家的統計數據進行分析,結果發現每公頃單產最高的14個國家中有11個國家是以小規模農場為主;所以,可以肯定,由于“小農”的精耕細作,“小農”往往有可能比“大農”取得更高的產出率。而且,大家應該看到,這不僅是個效率問題,對于一個世界上的頭號人口大國來說,保證土地的產出率——即保證吃飯問題,比獲取任何貨幣意義上的經濟效益都更具有戰略意義,我就從來未敢相信已經卸任的朱總理的那句豪言壯語——兩三年內農民不種田中國人也有飯吃(關于糧食安全問題我將于近期另文專述)。當然,夏永祥同志的研究也證明,土地經營規模和農業資本效率、勞動生產率確實是成正比的,但是,我國農村的現實正是資本短缺、勞動力剩余,就業問題是今后相當長時期內的頭等大事,所以在我國農業生產中以勞動力來替代資本應該是一種理性的選擇,這正好從反面證明,要想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不能依靠土地規模經營,“小農家庭經營”在我國的長期存在是具有現實意義的!
我們再換一種思維方式來考察農業的生產過程,你會發現,如果以制度經濟學的觀點來看問題,“小農”的長期存在不僅是實踐中的必然結果,而且它也是符合制度經濟學的理論邏輯的。這是因為,其一,農業生產過程要受到勞動對象生命節律的調節,有著嚴格的地域性和季節性,這就要求農業在經營方式上要具有較強的靈活性,而“小農家庭經營”因其組織規模小能夠很好地滿足這一要求。其二,農業生產既要受到不穩定的自然環境因素的影響,也會受到“大市場”的擠壓,具有很強的比較“劣”勢,復雜的自然、經濟環境給農業生產帶來了明顯的不確定性,克服這種不確定性需要靈活的信息決策機制,而集中決策難免存在時滯,家庭經營因其小規模而具有較強的應變能力。其三,即使“大農”能夠發揮它的規模優勢,但因其組織規模大,必然要付出比“小農”大得多的管理、監督成本;反過來說,即使是在忽略家庭親緣關系給生產組織過程帶來的正效益的情況下,“小農”經營仍然比“大農”經營更節約交易成本。
我國加入WTO以后,農業如何實現產業化的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所以,說到這里,可能還會有人擔心,“小農家庭經營”會不會成為農業產業化的障礙呢?大家想一想,什么是產業?從構成產業的各個生產主體來看,產業實際上就是一大批生產同類產品的生產者構成的集合,因此,形成產業的關鍵不在于集合中“元素”的大小,而在于這些“元素”能否有效地聚合起來。如果能通過一種組織方式,把一個地區分散的小規模經營的農戶整合為生產同類產品的集合,在市場上采取共同行動,那不就是一個產業嗎?由此看來,在實行“小農家庭經營”的農村地區,實現農業產業化不是不可能的,而是缺乏與此相適應的組織資源,日本、臺灣的“小農+農協”模式不僅使他們的農業實現了產業化,而且還使他們的農業實現了現代化,這不就是最好的佐證嗎?當然,在“小農家庭經營”的基礎上,以農戶聯合的方式來實現農業產業化,確實需要付出一定組織、制度成本,但是,為了大局的穩定和國家的未來,作出這個犧牲不僅是值得的,而且也是我們面對復雜弈局穩中求勝的唯一應對招數!
實行小農集約經營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已經能夠得出結論,無論土地制度如何變革,“小農家庭經營”都會在中國絕大多數農村地區長期存在,“規模經營”只能是“星星之火”。那么,是不是“小農”就不需要講究效益了呢?當然不是,只要我們走市場經濟道路,效益就始終不能忽視。當我們的農業不能從“規模”上取得“報酬”的時候,為了實現較好的農業效益,我們很自然的想法就是要改善農業經營上的投入方式——變粗放經營為集約經營,也就是說,中國農業總體上要走“小農集約經營”的現代化之路!
綜觀國際經驗,農業經營方式無非就是走兩條道路:一條道路是建立在專業化、商品化、市場化、機械化基礎上的規模型的大農(場)經濟;另一條道路是建立在生物化、技術化、保護型、勞動密集型基礎上的家庭制小農經濟。 我們只能選擇后者,而且我們希望按照生物化、技術化、保護型、勞動密集型的要求實現集約化,我要指出的是,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我們還需要稍稍改變一下傳統的“集約”觀念,我們的“集約”應該是一種全方位的“資源集約”,它不僅僅局限于傳統的資金、技術、勞動力等要素的集約,而且還應該包括組織資源、信息資源等現代市場經濟不可缺少的集約要素,并且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有取有舍,以最大限度地發揮資源集約的效率。為此,我認為必須處理好下面幾個問題。
其一,要充分重視土地替代。基于前面的分析,我們已經看到,中國農村人多地少、人地關系緊張的矛盾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難以得到有效解決,因此就沒有條件普遍擴大農戶土地經營規模,只能在“小農家庭經營”的前提下,以生物技術、適當的資金投入、組織資源和政府保護措施來進行土地替代,在區域化種植、集約化養殖、農產品加工和銷售領域發展專業化經營;并在這種替代過程中,有意識地推廣技術不太復雜、資金投入不多、經濟效益明顯但耗費勞動工時的經營項目,以期達到盡可能擴大第一產業內部勞動力吸納量、提高農民收入的目的。
其二,要更新“集約”觀念,充分重視組織資源的集約。我們不可能將今天的“小農”囿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今天的“小農”們不得不面對市場,為了提高“小農”的市場談判地位,在土地規模經營之路走不通時,理性的選擇只能是——全中國“小農”們聯合起來,以“組織規模”替代“要素規模”!目前的這類“組織”最主要的是采取“公司+農戶”的形式,據農業部1997年的調查,全國有這類農業經濟組織11824個, 帶動1995 萬農戶, 僅占全國19419萬農戶的10.27%,可見我國農民組織化程度還是很低的。就已有的實踐來看,暴露出的主要問題有,“訂單農業傷農現象”、“農戶與企業信用關系脆弱”、“地方政府拉郎配捏合農戶與龍頭企業”等,這些問題同時也成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障礙。我以為,之所以出現這些問題,本質上還是由于“公司”和“小農”地位不對等所致,在“公司+農戶”的結合中,農戶的弱勢地位沒有改變;要想嗜“利”成性的“公司”不欺負“小農”,必須采用“公司+農民協會+農戶”的組織模式,即只有先把農民組織起來,再和“公司”結合,才有可能徹底解決問題!
其三,要把技術集約當作“小農集約經營”的重中之重。農村的現實是耕地少、剩余勞動力多、資金缺乏,三大要素都給我們出了難題,所以,提高農業經濟效益和農民收入的希望就只能寄托在技術投入上。根據黃季焜的測算,1985年以來我國政府對農業科研投資強度呈下降趨勢,且進入1990年代以來的降輻較大;1996年,我國政府對農業科研投資強度不及發達國家平均數的十分之一,也不到30個最低收入國家平均數的三分之一。可見,發展集約經營農業的當務之急是要增加國家對農業的科技投入,這也是農業保護的重要方面。不僅如此,建立和完善農業科技推廣、服務體系也要作為農業集約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現在,有一種很危險的傾向值得重視,那就是,在一些地方鄉鎮機構改革中,把基層農技站當作改革對象“精簡”了,把本已少得可憐的農技工作者當作“富余人員”“分流”了。要知道,就是在發達國家,農業科技推廣和服務也是由“吃財政飯”的“事業單位”來干的,因為他們的政府很明白,把這種活托付給“市場”是靠不住的。我真擔心,如果我國政府不趕快調整戰略,就是“摸著了石頭”,我們能不能“過”得了農業現代化這條波瀾壯闊的“河”呢?
其四,要注意農業集約化經營與可持續發展的協調。人類學家Marris曾經指出,“人類社會的發展本質只是生產的集約化程度進一步加強而已”,可持續發展也是人類發展到一定階段對自身生存環境的重新審視和發展路徑的理性反思,因此,從理論上講,實現農業集約化經營與可持續發展的協調是可能的。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和我國的已有實踐,農業集約經營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是,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惡化,所以,從現在起,我們就要重視這個問題。要進一步完善資源保護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繼續推進農業綜合開發和生態環境建設,邊發展、邊規劃、邊治理;充分重視科技進步在資源保護和環境保護中的作用,說到底,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本就是“科技”惹的禍,解鈴還需系鈴人!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我主張中國農業總體上走“小農集約經營”的現代化之路,并不反對在中國農村的希望田野上燃起“大農”經營的“星星之火”,只是覺得,這“星星之火”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在中國大地上“燎原”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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