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糧國稅”牽動農業興衰
發布時間:2003-08-05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皇糧國稅,古已有之。直到今天,“交公糧”一詞,仍是中國農民的口頭禪。其實,公糧就是農業稅。解放后,農業稅曾長期征收實物(公糧),1985年改為繳納現金,嘗試由實物稅向貨幣稅轉變。可是,農民賣糧交稅,多了一重交易,平添許多麻煩。如果碰到谷賤傷農,出現賣糧難,農民負擔更重。考慮到國情和農業的特殊性,1993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又明確規定,農業稅征收采取兩種方式:既可以貨幣繳納、貨幣結算;也可以實行“實物征收,貨幣結算”,即按規定品種中等質量的公糧數量、計稅價格,折算農業稅金額,農民以糧納稅,依質論價,以完成金額任務為準。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稅作為一個獨立稅種,充分考慮了我國農業發展水平、生產特點以及自然條件、歷史傳統等因素,有自身鮮明的特點。按稅法規定,一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益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農業稅,征稅對象是農業總收益。照理說,就總收益課稅,有點像所得稅,但是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凈所得,而農業稅指的總收益,并不扣除成本費用,從這一點上看,它的課征方法又類似商品稅。
我們知道,工商稅收按月收取,長流不斷。農業稅卻不能照方抓藥,月收月繳。道理很簡單,中國地域遼闊,自然條件不同,種植習慣各異,作物生產周期較長,因此,農業稅只能在作物收獲時節進行,一般分夏秋兩季集中征收。但各地的具體繳稅時間,也不可能齊頭并進,稅務部門要根據當地的自然情況,靈活掌握,及時收繳。
民諺云:白露早,寒露遲,秋分麥子正當時。農業生產受自然因素影響大,豐年稻谷滿倉,荒年顆粒無收,都是時有發生的事。不過,雖然豐歉難測,可從較長時間看,農產品產量、價格還是相對穩定的。也正因如此,農業稅的計稅依據,不是當年的產量,而是常年產量,即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當地的一般經營條件和種植習慣,在正常年景下所能收獲的產量。常年產量一般按主糧(北方為小麥,南方為稻谷)評定,其他非主糧產品,要按一定標準,折算為主糧作為計稅依據。
我們常說,農業不興,無談百業之興,農業不穩,則諸業不穩。體現在稅收負擔上,農業稅保持長期穩定。1958年農業稅條例頒布,全國平均稅率規定為常年產量的15.5%,這一稅率長期保持不變。與其他按比例征取的稅種相比,農業稅有一明顯不同,即實行地方差別比例稅率。在實際操作中,農業稅稅率呈現兩種形式,平均稅率和適用稅率。平均稅率自上而下,依次為全國平均稅率、各省平均稅率,直到縣平均稅率。以國家規定的平均稅率作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自己的情況,確定各自的平均稅率。譬如,黑龍江高居榜首,為19%,北京15%,新疆13%等等。到這里,中央就徹底放權了,各省再順流而下,敲定地、州、縣、市的平均稅率,直至落實到基層。至于納稅人的適用稅率,指的就是每個納稅人的稅率。一般來講,縣級政府根據平均稅率,結合納稅人情況,予以確定。
應該說,單從農業稅的角度來看,農民的負擔并不算重。國家規定15.5%的平均稅率,只是個名義稅率,現實中很少突破,目前全國實際平均負擔率不到3%。農業稅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是一路走低,以2000年為例,農業稅為165.9億元,僅占當年稅收總額的1.3%。但近些年來,為什么農民負擔不輕反重呢?聽一聽老百姓口傳的諺語,個中原因便昭然若揭。“頭稅(農業稅)輕,二稅(提留統籌)重,三稅(集資攤派)是個無底洞”。亂集資、亂攤派和亂收費,才是加重農民負擔的罪魁禍首。農業部對100個縣監測調查顯示,2000年,農民上交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和攤派同比增長竟達21%。
為解決農村稅費混亂問題,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從2000年起,我國推出稅費改革試點,調整農業稅政策。到2002年,試點范圍繼續擴大,涵蓋了2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所謂農村稅費改革,是通過稅收形式,規范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分配關系,它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就是三取消、兩調整和一改革,即取消鄉統籌、教育集資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辦法。其中農業稅政策調整大刀闊斧,涉及計稅面積、常年產量、稅率等。在計稅土地上,一改“一鍋煮”的習慣做法,只對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征稅;對于常年產量,固定在1998年前5年農作物的平均產量,并宣布保持長期穩定,這無異于給農民一顆定心丸。至于稅率,更是使出大手筆,仍實行地區差別比例稅率,但最高不超過7%,遠在全國平均稅率之下。農村稅費改革,的確給試點地區的多數農民松了綁,一些農民夏季一次性繳清全年稅款,便是對稅費改革的肯定。
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們的農業稅政策是否需要調整,還需仔細斟酌。西方許多農產品生產國,政府對農民不征反補,即不僅不向農民收稅,反而給予直接補貼。譬如,2000年,美國對耕地的補貼為每公頃100—150美元;而歐盟諸國,對農業的補貼達到每公頃300—350美元。在我國,情況正好相反,不補反征,也就是說,國家不僅沒有補貼,反而征收農業稅、牧業稅、特產稅。再從農業經營規模上看,我國僅是歐盟國家的四十分之一,美國的四百分之一。經營規模小,但負擔重,與外國農業同臺競技,我國農業自然沒有優勢可言。
綜觀全球,有三類稅收與農業、農產品和農民有關。第一類,把農民作為一般國民的稅收;第二類,對農產品流通的征稅,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等;最后一類,是我國采用的農業稅等,針對農業生產的稅收。前面說過,農業稅不僅在總量上,而且在整個稅收中所占的比例,都比較低。即便取消農業稅,對總稅收的影響無足輕重,但卻能惠及億萬中國農民。由此產生的資金缺口,不妨借鑒加拿大等發達國家的做法,即征收消費稅,取代農業稅。有人算過一筆賬,以2000年為例,我國全社會消費品零售額34152億元,假如按1%征收消費稅,可征300多億元,仍遠遠高出當年165.9億元的農業稅收入。當然,瓜熟才能蒂落,對農業稅進行根本改革,還需左右權衡,周密論證,待時機成熟,才能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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