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土地所有權的確立與農民的權益保護
發布時間:2003-08-07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確立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是保護農民權益的根本,土地是農民存在的依據。土地不為農民所有,農民對土地權益就沒有支配的地位,農民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護。
新中國成立前后,我國先后在各個地方進行了土地改革,1950年頒布了《土地改革法》規定將沒收和征收來的土地除收歸國家所有以外,分歸“貧苦農民所有”。該法確立了農民個人土地所有權制度。隨著20世紀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初期的農業合作社、人民公社的發展到1962年基本上在全國范圍內確立了“三級所有制,以隊為基礎”的集體土地所有制度。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的“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還是維持這種集體土地所有制關系。1998年修后的我國《土地管理法》2002年的《土地承包法》中的集體土地制度仍然是維持在這種所有制關系的基礎上確立的。
所有權制度不僅僅是一國經濟的基石,還事關人格的獨立和社會的發展,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我國計劃經濟時代產物。集體所有制對農民實行無產階級改造,把農民變成了真正的無產者。
80年代的“聯產承包責任制”也許是我國政府我們國家領導人英明地意識到土地只有回到農民的手中才能煥發出它的活力,但是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我們不可能從偉大的共產主義的幻想中回到小農經濟的旮旯里去,才以這種創舉來實現他的理念,時至今日恰恰是“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一紙承包合同把九億農民變成了“佃農”,使農民處于一個不利的地位,成了“債務人”農民不再是農民而成了“債民”。從此有了還不清的債,交不清的款。
在所有權的支配下,農民的權益就如同剩余價值一起上交了。很多農民也許就不知道什么叫權益,他們有什么權益,想法很簡單,種的是政府的地,政府叫你交錢你就得交,為什么國家提出減輕農民負擔減了增、增了減、減來減去都減不下來,因為基層政府也認為你種的是我政府的地,要怎么樣我政府說了算。有一個不是笑話的笑話,有一老農,受不了基層官員亂收費亂攤派,找官員論理說:“我們的政府不是人民政府嗎,為什么不察民情、不遵民意,搞亂收費亂攤派。”官員說:“我們是人民政府啊。人民政府為人民當家作主,所以你們快快給我交上來。”老農默然。我們全國有多少“父母官”,有多少有“主人翁精神”的官員,農民何堪。“什么是所有權農民也許不懂,但農民知道這東西是你的還是我的,你的就你的,我的就是我的。”有人說:“農民并不認為他們不擁有土地”,“農民有30年的土地經營權”,用土地所有權、經營權來胡弄農民是多么的可恥。
一、農民的權益是被誰侵害的,農民的權益是怎樣被侵害,農民的權益為什么會被侵害。一件發生在今年的事也許能找到一些答案。
今年初江蘇省沐陽縣龍廟鎮給聯合村村民一封公開信,信中寫到“今年沐陽縣委、縣政府為了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決定在龍廟,扎下兩個鎮進行花卉擴面工作,讓縣級機關干部到當地承包土地種花卉,因為花木每畝地的效益是糧倉的幾十倍,這是一次歷史性的大好機遇,希望村民與縣委縣政府的決策保持一致等等。”轉包的條件是每畝400元,時間十五年,因為村民們在地里種上了小麥,當年補青苗費每畝100元,村民們看了這封信都非常擔心,因為村民心中有本帳,把土地轉包出去后每年每戶只得到千百元錢日子會更不好過,于是絕大多數的村民都不同意把土地轉包,鎮政府的干部沒法得到村民的同意,就叫人驅干毆打在地里干活的農民,有一對夫婦被打得當場昏了過去住進了醫院。叫來十多臺耕作機把村民辛辛苦苦種下的麥苗耙毀,村民眼睜睜看著自己的辛苦將付流水,賴以活命的一片片綠油油的麥苗被耙毀,賴以生存的土地將要失去,聯合幾百戶村民呼天搶地,整個村莊一片哭聲,他們是多么的無助,多么的悲哀。原來這時他們村的800多畝土地已經被鎮政府轉包給了縣機關干部,在村民不同意的情況下鎮干部為了按時完成縣里交給的任務,還叫人仿冒村民的簽字,編造了假的轉包土地的委托書,強行把土地轉包出去。(央視《今日說法》作了報導)。能夠侵害農民權益的正是土地的所有者,這樣的事情并不是一件兩件而且可能是天天都在發生。今年修訂的《農業法》,增加了保護農民權益這一章,共有12條,國家把農民的權益立法護保,這說明我國政府對農民權益的重視,但也說明了農民權益受到侵害的嚴重性,到了非要特別立法來保護,但是立法了農民的權益是否就能得到保護了,在這十二條條文中的侵權主體都是誰呢,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民能怎么辦。土地的所有權不在農民的手中農民對土地沒有支配權,反而是土地所有權支配著農民。
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的生產隊、大隊、村、鄉的管理機構基本上都保留下來,同時也保留下大量的集體干部:隊有隊長、村有村長、鄉有鄉長、有正有副、還有治保主任民兵連長、會計、出納、計劃生育主任、婦女主任等等,在大集體時代這些干部的工資費用都是從集體收入中扣除,農民可以說是不覺不知,包產到戶后,這些干部的開支費用就變成了直接從農民身上收取的統籌、提留、攤派、收費。農民窮沒錢交或不愿交(農民的血汗錢被干部亂花亂用,吃喝、貪污掉的現象很普遍),干部就拿不到工資和應得利益,干部手中有權和職位的便利,他們就會加以利用,謀取一些利益,反而對農民傷害更深,使農民和干部之間產生了利益矛盾。因為農民的收益低,交不上名目繁多農業稅費,政府就叫村干部去向農民收取并給村干部獎勵、提成,有些村干部為了自己的利益,就使用非常手段。抬走農民的豬、羊、拿走農民家中值錢的東西,拆掉農民的房屋,要脅、恐嚇。在農村相對來說干部也還是窮的。正所謂窮吃窮吃得就便狠一些,農村干部對農民比較知情,誰家嫁閨女收了多少聘禮都知道,回頭就找你要錢。有的鄉鎮文明一些,但法子一樣有,你可以一年不交二年不交,如果你有事要找政府開個證明、辦證件、蓋章、辦結婚證入戶口等的時候就拿出一個帳本,這幾年,什么農業稅、生豬稅、特產稅、優撫款、五保費,什么設建費等等給你算個總帳。在我們村還把優伍款(即擁軍優屬的費用)從村小學學生身上收,提高到愛國主義教育的實際行動上來。更奇怪的是農村小學要向學生收取一佰元的農業人口教育付加費,非農戶口的免收。農民的孩子連受教育的權利都不平等的。鄉鎮養著這么一大幫干部他們實在沒有多少事可做,閑著就捉麼著怎樣從他們治下的農民身上撈些好處,這些干部想發財,農民受的罪可就大了。農村窮、農村苦、農村真不是人呆的地方,年青的都往外跑,村里只求下老的小的走不動,農村的發展動力從哪里來……
土地集體所有制,也就是說這個土地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也不是國家的,是這個集體的大家的,也就是這個集體的每個成員的,如果這種說法成立,那么土地作為農民生存的根本,在現行的土地承包制度是30年不變,如果這個集體的成員是土地承包完后出生,那么這30年的權利被誰剝奪了呢,對這些后出生成員公平嗎!
在土地集體所有聯產承包的體制下,如果說集體干部是對集體所有權的管理方式,土地承包后只有農民耕作才產生效益,干部的管理并不產生效益,基層農村有著龐大的干部缺少合理的制度。是一個極不經濟的管理方式,從而導致鄉村財政的破產。
土地集體所有聯產承包責任制,把土地所有權分離出來,又起到了什么作用呢?是對國家的經濟發展有利?還是對農民有利?還是為某個階層設置利益分配。
二、土地所有權集體所有制,不是以民為本的制度,而是政府利用所有權,通過合同的契約關系,支配農民的役民制度。
我們中國幾千年的文明是農業文明。土地是農民存在的依據。農民與土地是血脈相連,沒有土地就沒有農民,土地應該屬于農民的。我們國家正在改革之中,以前所有的工廠企業都是國家或集體所有的,現在私人可以擁有企業,國營業也可以買給私人,私人可以擁有幾億甚至幾十億財產。在改革大潮中,國有資產形成再有分配,所謂的國有資產應該也有農民的一份,可是的全國三分之二人口的農民又得又得到了什么呢,一方面要把農民貢獻出來的果實瓜分始盡;一方面讓農民連賴以生存的土地也不為所有,這是我們現代社會所提倡的平等與公平嗎,這樣又代表了什么。
當年一面“打土豪分田地”大旗下多少農民子弟為之流血犧牲,農民手中的土地可以說是農民用鮮血和生命換來的。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只是農民才會像愛護自己的生命一樣去愛護它。農民是不會輕易放棄土地的,不必擔心農民取得土地所有權后就把土地買掉,去“重吃二扁苦”“重受二扁罪”;而真正會使農民流離失所的是在現今的體制下在某些利益集團的操控下把農民的土地變成他們發展的資源,農民卻得不到應有的補償和妥善的安排。所有權對農民來說并不是能不能買賣土地的問題,而是農民是否有完整獨立人格的問題,在土地被征用時農民連談判的權利都沒有,他們又如果保護自己的利益呢。江西省南昌市效區,今年大搞開發區,農民的土地、房屋都被征用,土地每畝補償8560元,房屋、樓房每平方補償400多元,瓦房每平方補償200多元,有農民覺得今后沒房沒地,得到一點補償金用完后怎么活,如是去找開發辦公室談一談,“辦公室官員告訴他們要談找你們村長來談,土地是集體的不是你個人的,我們不跟你們談”,這位官員說的都是對的,農民的確沒有這個權利、誰叫你是農民,你農民一個有什么權利跟人家談價錢。農民的地位、農民的人格、農民權利,遭到的賤踏,中國幾千年歷史中在那個朝代里出現過。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人對土地所享有的排他的,永久的支配權。確立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是關系到農民與土地之間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說是農民支配土地。還是土地所有權支配著農民。土地存在著資本特性,土地的所有權不在農民手中,農民的權益受到的侵害只會有增無減,這是今天的制度使然,絕不是恩賜式的減輕農民負擔所能解決。確立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農民有了完整獨立的人格,農民的權益才能得到保護。
把土地還給農民只需要我們的政府拿出一點勇氣來,并不需要更多的理論依據,因為土地本來就應該屬于農民的。農村的問題雖然相當復雜,千頭萬緒也必須有一個開端。把土地還給農民,它的好處將是巨大的。首先可以化解目前農村存在的許多問題和矛盾,有利于社會的長期穩定。其次,在市場化的作用下將加快農業現代化的建設。再次有能力的農民將從土地中脫離出來、改變純農業人口的結構,加速城市化建設進程。
把土地所有權還給農民后,農民就有了自主權。讓農村農民自由重組、自治、再以最民主的方法推出他們自己的代表人、或聯絡人。撤消原來的生產組、隊、大隊、鄉、村的政府機構,以鎮建制。精簡農村政府機構,提高效率,加強法治的建設。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土地的買賣實行產權登記制度,撤消組、隊、大隊、鄉、村基層政府組織后,加強基層的司法建設,設置司法前置程序。讓農民有一個即告、即審、即解的機制。解決農民打官司難,不愿打官司,有理無處講,有曲不知何處伸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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