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有效的土地流轉機制
發布時間:2003-08-20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土地是農業生產中不可替代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是農民的命根子。然而近些年,越來越多的農民外出務工、經商,拋棄了祖輩賴以生存的土地,農村中出現愈來愈嚴重的耕地拋荒現象,若不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將會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致命危害。日前,筆者會同有關部門就涇縣桃花潭鎮土地拋荒問題進行了調查。
土地珍貴緣何拋荒桃花潭鎮位于涇縣西南方,全鎮轄6個行政村、83個村民組,2972戶農民,耕地總面積10764畝,是典型的農業大鎮。調查顯示,今年全鎮棄田拋荒面積558畝(其中常年拋荒376畝,季節性拋荒182畝),占耕地總面積的5.2%,涉及農戶512戶,占總農業戶數的17.2%。
調查得知,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農產品價格偏低,農業比較效益低。長期以來,工農業產品存在價格“剪刀差”。隨著農業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和優良品種的示范推廣,農產品產量不斷增加,出現了結構性階段性過剩。加之我國加入WTO后,農產品市場逐漸放開,國外農產品進口劇增,嚴重影響了國內農產品的價格。據調查,正常年景種植水稻,扣除成本后,每畝純收入僅100多元。由于投入多,產出少,農業比較效益低,嚴重挫傷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這是土地拋荒的根本原因。
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村勞動力短缺。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農業產業結構發生巨大變化,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從事二、三產業。統計資料顯示,2002年底全鎮農村外出人口達2641人,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52%(其中長年外出勞動力2464個,占勞動力總數的49%)。農村青壯年勞動力的大量外流,造成大量農田無人耕種,長期拋荒。
農業基礎設施薄弱,抗災能力不強。該鎮大部分耕地位于丘陵和低洼圩區,現有的提灌站、排澇站和當家塘壩等水利設施大多興建于上世紀70年代初期,年久失修,致使易旱易澇,耕作條件惡化。農業生產遭受自然災害的變數大,農民不愿耕種。
承包政策存在局限,不利于耕地合理流轉。1995年二輪土地承包時,為了維護農民的利益,有關政策實行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這在當時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口、勞動力等因素發生變化,農民承包土地暴露了一定的局限性,不利于土地有效流轉。
所以說,該鎮出現的土地拋荒現象,是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各種深層次問題的綜合反映。
扼制拋荒探索對策加強政府引導,調整產業結構。針對“谷賤傷農”現象,政府有關涉農部門應因地制宜引導農民積極調整產業結構。結合該鎮實際,一是穩糧擴經,逐步削減糧食作物播種面積,提高棉花、油料、蔬菜等經濟作物和飼料作物比重,形成合理的糧、經、飼三元的種植結構;二是發揮區域性資源優勢,在現有蠶桑生產和水產養殖的基礎上,不斷改良品種,擴大規模,把蠶桑生產和水產養殖作為支柱產業來抓,努力將其做大做強,以提升養殖業在農業生產中的比重,培育新的農村經濟增長點,把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增長切實轉移到以質量和效益為中心的軌道上來。
加大農業投入,改善基礎設施。各級政府要根據當前農村土地拋荒的實際情況,拓寬籌資渠道,加大投入,幫助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提高綜合生產能力。就桃花潭鎮農業基礎設施而言,重點是搞好水利基礎實施建設,通過治理加固圩堤、塘壩等措施,保證農業生產遇旱能灌,遇澇能耕。這樣不僅可以增強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減少自然災害帶來的損失,而且能降低生產成本,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從而促進拋荒耕地的開發利用。
積極宣傳政策,實施退耕還林。目前,國家正在實施的“退耕還林”是一項利國利民的系統工程,要認真向農民朋友宣傳其意義,動員他們在耕作條件差、不宜耕種的田塊里培植速生豐產林和經濟實用林。這樣既可改善生態環境,又能解決部分土地拋荒問題,增加收入。
強化合同管理,合理流轉土地。農村土地承包的流轉是新的課題。它涉及到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發包方、承包方與接包方的利益,當地農業服務體系與政策環境等問題。因此,要強化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充分發揮政府在農村土地流轉中的引導和管理作用。要本著依法、自愿、有償、互利的原則,積極探索土地流轉的有效途徑,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逐步向種田能手及有剩余勞動力的純農戶集中,實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以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土地拋荒現象的蔓延。
實行土地托管,加快土地流轉。借鑒無為縣部分鄉鎮試行的村級土地托管所成功經驗,本著“堅持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的原則,積極組建村級土地托管所,把不愿耕種的農戶田地交給托管所并與其簽訂托管合同后,由托管所通過調整,使土地相對集中,向大戶承租或對外推介,統一開發經營。這樣既可保證農田正常耕作,又解決了部分種植大戶生產用地的困難。
總之,土地拋荒形成的問題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我們在工作中不斷摸索,不斷總結,大膽創新,積極探索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轉機制,才有可能切實解決。
何謂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是指農民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中共中央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指出,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要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進行,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建立在農戶自愿的基礎上。土地流轉的轉包費、轉讓費和租金等,應由農戶與受讓方或受租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應歸農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并規定,鄉鎮黨委和政府要切實貫徹執行土地承包政策,監督農村土地的合理利用,為土地流轉及時提供法律、政策服務;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為土地流轉提供信息,做好協調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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