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改革將給農民帶來什么?
發布時間:2003-09-08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信用社是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是聯系廣大農民群眾的金融紐帶。服務農業、農村和農民是信用社多年來所秉承的理念。那么,即將展開的信用社改革會給廣大農民帶來哪些福音?
明晰產權:
讓農民真正成為信用社的主人產權關系是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核心和基礎。
長期以來,信用社的產權在表面上是明確的,一般認為是“法人產權”,由廣大農民、鄉鎮個私企業入股組成。但實際上,法人產權是一個模糊不清的概念,導致產權邊界不明確,產權監護人不落實,產權監護人不固定等情況。
“這樣一來,入股農民對產權的使用權、讓渡權、處置權和收益權等都受到各種禁止或限制,不能形成獨立的產權并與信用社建立穩定的利益機制。”中央財經大學金融系主任史建平教授說,“在不少地方,入股農民長期得不到貸款優惠,不能轉讓自已的股份,很少得到分紅派息,也基本不能參與農信社的經營管理。入股農民在信用社產權上的殘缺和模糊導致了不少信用社出現嚴重的內部人和外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侵犯了入股農民的利益,也違背了農信社的宗旨。”
以法人為單位改革信用社產權制度、解決信用社“誰出資、誰管理、誰負責”的問題,這是這次信用社改革試點的重點之一。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信用社的經營狀況又千差萬別,因此,信用社產權改革試點將按照股權結構多元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原則,分別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完善合作制的試點,從而明晰信用社產權關系,完善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使信用社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的市場主體,讓農民真正成為信用社責權利相結合的主人。
理順體制:讓農民的利益得到保護長期以來,信用社管理體制多次變更,一直未成定制。信用社和入股農民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價。
上個世紀50年代初期,信用社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50、60年代先后交給人民公社和貧下中農管理;從1979年至1996年由中國農業銀行領導和管理,1997年后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前又由人民銀行管理。
在實際操作中,人民銀行同時承擔了監管和行業管理職責。這一方面使人民銀行超越了有關法律規定的職責范圍,另一方面在人民銀行的直接管理下,信用社處于一種“保護性陷阱”中,適得其反,影響了信用社的生存和發展能力,最終使廣大農民不能得到信用社有力的金融服務和支持。
這次信用社改革試點明確將管理和監管職責分開,省級政府負責信用社的管理,國家專門機構負責信用社的監管。從當前各方的情況來看,把信用社交由省級政府管理有利于明確管理責任,有利于為信用社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有利于保護廣大農民的利益。
過去多年的實踐還證明,地方政府對金融業的“過度介入”特別是將信用社交由地(市)、縣政府管理,容易導致對信用社業務經營不適當的干預,干擾信用社正常的業務經營。因此,這次改革試點要求省級政府對信用社堅持依法管理,按照政企分開原則,實施宏觀的、間接的管理,不能把對信用社的管理權由省級政府下放到地(市)和縣、鄉政府。
強化服務:
讓農民切實享受金融服務近年來各地信用社積極開辦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將信用社支持重點轉向廣大農戶發展生產、改善生活,加大對農民和農業的信貸投入,在支持“三農”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今年6月末,全國信用社農戶貸款余額5552億元,其中農戶小額信用貸款1141億元,農戶聯保貸款458億元,全國90%以上的信用社開辦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6000多萬農戶得到信用社小額貸款支持。
但是,與廣大農民群眾的需求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相比,信用社在服務方式、融資渠道和服務手段等方面還有很大差距,農民貸款難的問題在不少地區還不同程度地存在。這次信用社改革試點的最終目的,就是要讓信用社為廣大農民提供有力的金融扶持,增加支農投入,幫助農民發展生產增加收入,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
改革方案明確規定,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不上浮,個別風險較大的可小幅上浮,對受災地區的農戶貸款,還可適當下浮。這對于廣大農民來說,無疑是利好消息。
改革方案還明確提出在大力推廣小額信用貸款等各種行之有效的支農服務做法和經驗的同時,進一步加大支農資金投放力度,合理確定貸款投向,支持農民發展生產,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進一步拓寬支農服務領域,創新服務品種,增加服務手段,讓信用社真正成為億萬農民脫貧致富奔小康的好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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