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農再貸款政策制度性缺陷及對策“一對一”
發布時間:2003-09-15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中國人民銀行湖北十堰市中心支行 曹尚明 李德新
自2001年來,信用村鎮建設、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支農再貸款已經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客觀地講,人民銀行支農再貸款政策的實施,改過去微乎其微的無償投入為規模性的有償貸款支持,為解決農村經濟中投入少、貸款難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加快了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民脫貧致富的步伐,取得了顯著成效,也是符合我國農業發展客觀要求的重要舉措。
缺陷一
管理原則與農業發展的客觀規律有矛盾。支農再貸款實行“限額控制、規定用途、專戶管理、到期收回、周轉使用”的管理原則,實質就是嚴格的計劃管理。其矛盾性有三:一是支農再貸款是由人行總、分、支行逐級下達再貸款限額,并以此控制再貸款總量。然而各地區的農業生產差異是客觀存在的,農業生產的總量和發展方向又受市場需求的調節,資金需求變化迅速。人為地控制資金需求,導致區域性支農資金或者是大量閑置,或者需求不足,或者挪作他用。二是支農再貸款實行“剛性”的期限管理,即到期按時足額收回再貸款本息。傳統的農業生產基本符合當年耕種當年收獲的生產規律,然而隨著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后的種、養殖業,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來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一般的農業生產周期都在一年以上,甚至三至五年時間,當年發放支農貸款當年收回是不現實的。三是支農再貸款實行“年初下達,年末收回”的管理方式,以農村信用聯社為單位申請借用,通過分解下劃基層信用社,然后才能滿足農戶資金需求。實際操作工作中,程序過多,手續繁瑣,等資金到位已錯過農業耕作時節,支農作用大打折扣。
對策:及時調整支農再貸款政策,完善管理辦法。具體“方子”包括:一是改革支農再貸款的管理模式。將嚴格的計劃管理改為間接的市場調節,實行“比例控制、規定用途、間接管理、到期收回、周轉使用”。在新原則中,共變化了兩處:“比例控制”,根據農村信用社“三農”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發放支農再貸款,實行區別對待,鼓勵農村信用社多放多用,不搞總量控制;“間接管理”就是人民銀行管理農村信用聯社,聯社管理信用社,信用社管理“三農”貸款,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不搞一統到底,過多干預基層經營。至于是否專款專用,可以通過專項檢查核實。
缺陷二
使用用途的限制與農業發展的規模經濟化要求的矛盾。支農再貸款的對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農村信用社或聯社,集中用于發放農戶貸款,重點支持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資金需求,以及農民從事農副產品出口加工業、儲運業和住房與子女助學貸款等需求。而在新型農業產業化建設中起帶頭作用的農業企業法人、農業合作組織卻不屬于支農再貸款的支持對象,同時當農民生產經營發展壯大,由自然人向法人升級后,也不再是支農再貸款扶持對象。“龍頭”沒有活水來,作為“龍尾”的農民,受益變少,全面實現小康生活也就隨之困難了。
對策:擴大支農再貸款的使用范圍。充分考慮農業企業法人、經濟組織的資金要求和在產業結構調整中的作用,允許向農業企業法人、經濟組織發放支農再貸款。允許向改變身份的個體民營經濟發放支農貸款。
缺陷三
風險轉嫁與風險防范矛盾。支農再貸款的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到期按時足額收回再貸款本息,發生逾期時,人行直接從農村信用社準備金帳戶扣收。這樣所有的貸款風險最后全部轉嫁給農村信用社。
對策:客觀評價貸款風險。按照相關慣例及法規,合理核定支農再貸款的損失比例,客觀承認支農再貸款的損失額度,緩解農村信用社經營風險的壓力。如果屬于農業自然災害或客觀原因造成的貸款損失不應由農村信用社承擔,對支農再貸款的合理延期應予以支持等。
缺陷四
政策性支農與效益性經營的矛盾。政策性支農要加大對農業的投入,加大農民脫貧致富的扶持力度,把國家的優惠政策體現出來。但實際運行中,農村信用社使用再貸款資金發放農戶貸款時,必須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不得上浮,也不能用于同業拆借或非農戶貸款。而“三農”貸款存在著管理難度大,效益低,風險高的特點,在政策條件下,農村信用社要么少用、要么不用,甚至提前歸還支農再貸款。
對策:給予農村信用社靈活的自主權。商業銀行機構收縮以后,扶持農村經濟發展的重任就落到農村信用社肩上,支農再貸款的首要任務是支持農村信用社解困和發展,只有徹底解決農村信用社的經營困難,才能讓農村信用社成為“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更好發揮“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主力軍”的作用。農村信用社要在總結經驗基礎上,進一步改進支農的工作作風和方法,全面深入持久地開展“信用工程”創建活動,正確使用好支農再貸款政策,提高管理水平,實現信用社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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