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衷話題:鄉鎮政府機構的去留之爭
發布時間:2003-09-29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長期以來,“三農問題”就是制約和困擾中國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的瓶頸。一種有益的探索是,逐步將鄉鎮政府轉變為縣級政府的派出機構。這被認為是有效杜絕人員膨脹、消赤減債和減輕農民負擔的根本辦法。因此,“三農”問題中,鄉鎮政府機構的去留之爭,成為目前學者們熱衷的話題。日前,在京郊密云召開的小城鎮及衛星城發展研討會上,來自中央黨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清華大學等專家、學者,再次就鄉鎮要不要設政府的話題,各抒己見。
贊成方:減少權力的中間環節,有利于民主建設
☆于建嶸先生認為:在農村實行鄉鎮自治,是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唯一出路。
鄉鎮自治的歷史背景:從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后實行“郡縣制”開始,我國地方的國家權力體系發展,已經歷了兩千多年的歷史。在農村基層分別實行過“鄉亭制”、“鄉官制”、“保甲制”等多種地方自治形式。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國實行鄉鎮自治是有歷史繼承性的。
新中國建立以后,鄉鎮體制建設一直是在“議政合一”的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框架內進行的。鄉人民行使政權的機關是鄉人民代表和鄉人民政府。這其中有一點必須提到的是,鄉黨委在鄉鎮政權中一直處在特殊的核心地位,這也是實行鄉鎮自治時一個棘手的問題。
目前鄉鎮政權的問題:首先,加在農民頭上的經濟負擔或剝奪非常嚴重,以供應越來越多的鄉鎮干部的“口糧”。但即使是這樣,鄉鎮政權仍然嚴重貧血、入不敷出。據報道,目前全國鄉鎮負債高達2000億元;其次,鄉鎮干部的腐敗現象無可回避;還有,就是對農民任意施加非法的暴力限制。
☆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斗,也希望盡快撤消鄉鎮政府,建立鄉公所或其他形式的自治組織,恢復農村自治。
從國外經驗考慮:發達國家的鄉鎮都實行自治,沒有鄉鎮政府。我國撤消鄉鎮政府,將有利于活躍農村經濟,完全順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按照市場經濟 “官退民進”、“小政府大社會”的要求,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正常的市場、健康的社會。否則,政府機構龐大、公共權利橫行、腐敗嚴重,農民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從中國傳統和中國國情考慮:在古代中國就有“皇權不下縣”的傳統,縣以下的農村由家族、鄉紳治理。在改革開放前,人民公社也只有一二十個辦事人員。因而要解決“三農”問題,就必須撤消鄉鎮政府,代之以自治性的鄉公所、農民協會、專業協會,從而保障農民的經營自主權,按市場規律調整農業結構,解除對土地使用、農業生產資料、金融服務等種種不合理的管制,放活農民、減輕農民負擔,根除地方領導的短期行為和形象工程,以造福于農民。
從中國改革考慮:我國的村民自治、村委會主任選舉、上級機關行使職權的阻力,在很大程度上來自于鄉鎮政府;從中央到地方的機構改革,最難落實的也是鄉鎮政府。
反對方:中國設立鄉鎮一級政府,合國情、合國法、助國力
☆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問題研究中心教授、中國“三農”問題專家賀學峰認為,目前取消鄉鎮是一種過于激進的做法,因為這種主張,忽視了中國是后發外生型現代化國家的本質,而且未來中國可能還會出現各種波動,目前鄉鎮的作用無可替代。
變數:中國有8億多農民,在目前轉型期,農民由農村轉移到城市的過程將十分漫長。其中,能順利的從農村中轉移出來的只是其中最有能力的少部分,而大部分仍將長期滯留在農村。在有著眾多人口,而且無論是經濟還是社會文化乃至政治上,日漸邊緣化的農村,出現各種特殊問題的可能性都會有,這些問題處理不好不僅會影響到農村的發展和穩定,而且還會嚴重影響整個中國的現代化進程。“其變數之大,由不得我們輕易撤消鄉鎮”。
境遇:接近9億的中國農民,其中多數無法在二、三產業獲得穩定就業。在沒有真正進入城市之前,農村不可能進入良性發展軌道,也不可能僅僅通過村民自治,將農村問題消化在村莊之內,這就需要有自上而下的行政系統在特定條件下強有力的介入。
雖然,今天的農村不再需要為工業化提供積累,但在市場化進程中,農村本身所處的境遇越來越差,農村社會出現不穩定事件及各種意料不到的事件,其可能性仍然越來越大。國家必須有一個可靠的、能了解掌握和控制農村發生各種事件的行政系統,將農村情況自下而上地及時匯報上去,也必須有一個行政系統自上而下的傳達政策、分配資源。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王逸之副教授認為,在一個法律人的眼里,最重要的一點是,撤消鄉鎮建制是否有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我國現行憲法第59條、第98條、第107條分別對鄉鎮政府的建制和職能作了具體規定。如果取消鄉鎮建制就必須修改憲法,而修憲有一個極其嚴格的司法程序,要有專門的有權機關和人員發動。撤消鄉鎮一級政府機構,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社會的各個階層和領域,在沒有完善的理論基礎和成熟的社會條件下,不可輕舉妄動。
為時過早:就目前而言,鄉鎮一級的政府機構在其運行過程中,確實存在著很多的問題,然而,假如取消目前的鄉鎮建制,那么,數以百萬計的鄉鎮下崗干部如何安置?再者,以我國目前的農民素質,能否勝任鄉鎮自治的要求,也是個未知數。
探討:鄉鎮機構改革之路如何走?
改革者認為:最需建立一個適合農民表達利益的機制鄉鎮的存在,是作為國家最基層的政治權力中心,也是最基層的其他各類公共活動中心和滿足一般需要的交易中心。這個中心的輻射半徑和覆蓋人口不能過大,否則就會降低中心的服務效率,就無法滿足農民的利益訴求。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認為 ,從改革的目標出發,今后鄉鎮機構改革應該要有一個中長期的籌劃。從長遠考慮,要解決的問題是:*把鄉鎮政府之上的各級政府行為改過來,并合理調整行政層次,以減輕鄉鎮政府的負擔。要把“市管縣”改掉,把10萬人左右的鎮改為縣轄市,但這樣的市不再管轄其他鄉鎮。大力發展農村民間組織,如文化活動協會、專業經濟協會、志愿者服務組織等,在條件適當的時候恢復農會。*通過這個辦法減少政府的開支。中國古代和現代發達國家的經驗都證明這是可以行得通的。
☆學者徐勇的基本主張是“縣政、鄉派、村治”。根據徐勇的一貫觀點,村民自治不是村級地方自治,村民自治機構也不是政權機構,而是政權體系外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只是協助政府工作。”鄉不必與政府設立對等對口的機構,人員精簡,轉變職能。其主要職能一是完成政府任務,二是指導村民自治活動,鄉長由縣長委任,不設立副職,可根據需要設鄉長助理職位。鄉屬機構均為辦事機構,在縣政府領導下行使事權。鄉設鄉民代表會議,鄉民代表不是專職的,其主要職能是反映民意,并監督鄉政府工作。
☆專家孫立平先生認為,農民應該有一個自己利益的表達機制,而農會可能將是“焊接”城鄉斷裂的有效“鋼板”。對于中國農民來說,農會早已不是一個新概念、農會的出現和工會的歷史差不多,只不過中國由傳統的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時,工會被保留了下來,而農會則消失了。健康發展的農會可以提高農民的組織程度,增強農民與社會強勢集團的對話能力,使強勢集團濫用權力的行為受到制約。在鄉鎮機構改革新形勢下,期待出現一種新形式的農會,已經成為專家學者甚至政府官員的政治理想。
*版權所有
① 本網所有自采資訊信息(含圖片)獨家授權中國食用菌商務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經授權轉載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例:"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②本網部分內容轉載自其他媒體,并注明轉載出處,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③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他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30日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