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物種壁壘”給浙江香菇出口設了一道門檻
發布時間:2004-01-15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根據日本新通過的《種苗修正案》:未經繳納專利費,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種源生產或改良農產品的,個人侵權者會被處以3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企業法人侵權,最高可處以1億日元的罰金。這意味著我省出口到日本的香菇等農產品,有可能要支付給日方一大筆專利費。
食用菌行業受沖擊最大
中國食用菌協會副會長蔣潤浩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說,如果日本正式開始實施《種苗修正案》的話,我國農業中受到最大沖擊的可能就是食用菌行業。據統計,目前我國出口的香菇中,95%銷往日本。一旦所有利用日本種源的產品都要被加收專利費,食用菌生產企業的利潤空間必然受到極大的擠壓。
浙江省食用菌協會秘書長曾長華認為,我省是全國食用菌出口大省,目前香菇生產已成為繼糧、菜、果之后的第四大種植業,鮮香菇產量已達到48萬噸。在每年出口將近20萬噸的香菇中,有80%出口日本,香菇出口已成為部分山區縣農業支柱產業和農民致富的重要途徑。如在慶元,農民收入50%以上來自香菇生產。
蔣潤浩副會長認為,我國是世界上最早認識、食用并馴化栽培食用菌的國家之一。在上世紀70年代,我國還將香菇的栽培方式,從單純的原木栽培拓展到以木屑為主的人工代料栽培,這在世界食用菌發展史上也是極大的突破。但由于長期以來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使我國食用菌的一些野生品種不斷以民間方式流傳到國外,反被其他國家所研究并注冊。
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將食用菌納入到作物品種的審定和認定體系中,也未建立菌種登記制度。制度上的這種缺失,使我國自主研發的食用菌品種也面臨著越來越大的流失。雖然我國成功栽培的食用菌已達30多種,但其中許多自主研發的品種僅僅是通過專家審定會予以確認,缺少廣泛的告知性。這些沒有登記保護的新品種,一旦出口鮮品,就等于種質資源外流。
相比之下,日本比中國更早開始對食用菌進行系統的研究,通過對菌絲生長特性、生物學特性和栽培特性的分析,從外形特征上對品種進行認定、注冊。據悉,日本實行的是保護期為20年的品種注冊保護制度,截至2002年底,他們公布實施保護的食用菌有22類,通過注冊保護的品種有145個。現在日本又開始對我國科技人員通過20多年努力獲得的優良品種———白靈菇,進行相關的開發研究。如果我們再不趕快行動的話,極有可能被他們搶先注冊。
還需從源頭尋求破解之策
據了解,國內一些出口企業為了適應日本市場對農產品品質的苛刻要求,在出口的水果、蔬菜、花卉、食用菌中,有許多種苗是從日本直接引進或由日本品種改良而來的,日本進口商常常會以種植日本農作物品種作為進口的條件,還有不少品種是日本進口商贈送的。如果《種苗修正案》正式實施,對于與日本的種苗有著天然聯系的中國相關農產品加工出口企業,確實是個難題。
浙江省外經貿廳有關人士認為,其實,我國和日本作為“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的成員國,都曾與該組織簽署過《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但中國加入的是1978年版的公約,按此文本中國如果培育出一個新品種,作為育種材料可以被他國不受限制地利用;而日本加入的是1991年版的公約,該文本對改良形成的新品種與原品種的關系則有具體的規定,以保護技術改良品種生產者的知識產權。日本修改《種苗法》,是由于日本覺得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研制出的農作物改良品種,被帶到國外栽培生產,然后再出口到日本,侵害了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相關權利,侵害了日本國給予該國農民的國民優惠利益。
面對日方的新做法,浙江省許多蔬菜出口加工企業表現得較為冷靜。上虞東海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許向東告訴記者,他們每年出口脫水蔬菜1000噸,70%以上出口日本,雖然有些蔬菜種子來自日本,但許多已經超過了20年保護期限,并且極大部分還是與國內培育的種子雜交的,應該說影響不是很大。再說,價廉物美的蔬菜是日本進口商和消費者所需要的。
浙江省最大的農產品出口企業——浙江海通食品集團的陳龍海認為,雖然日本是“海通”產品最主要的出口國家之一,每年公司出口日本食品達1000多萬美元,占集團出口量的80%左右,但這幾年來,“海通”遭遇日本多次貿易壁壘,有了經驗,只要冷靜面對,據理力爭,貿易壁壘并不可怕。他認為,貿易壁壘只是一種手段,國際貿易不會因此而停止。
不過,令人擔心的是,在記者采訪過程中,一些主管部門由于信息不靈,至今對日本新出臺的《種苗修正案》還是知之甚少。專家指出,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這次物種壁壘帶來的影響,當務之急是要盡快重新檢視一下我們參加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相關文本,并積極做好破壁準備。據了解,目前,國家農業部已指定上海農科院食用菌研究所盡快制訂相關的新品種檢測標準,以加快對我國食用菌新品種的保護。
浙江日報 記者:張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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