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05-04-26
來源:中國食用菌商務網
全國第一部專為此而立的地方規章在廈獲通過
導報訊 【記者 黃智敏 詹文】 昨日上午,廈門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廈門市生鮮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據了解,直接針對“生鮮食品”制定的地方規章,在全國還是第一部。
所謂生鮮食品,是指種植、采摘、養殖、捕撈形成的,未經加工或經初級加工,可供人類食用的生鮮農產品。日常吃到的蔬菜、瓜果、食用菌、禽蛋、家畜、水產品等,都屬于生鮮食品的范疇。生鮮食品安全,就是對生鮮食品中的農藥、獸藥、抗生素、生長激素、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量進行控制,使生鮮食品符合安全標準,保證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全市禁售鉀胺磷等農藥
《辦法》對生鮮食品的生產環節做出了具體規定,從源頭上控制食品污染的產生。《辦法》規定,在本市范圍內,禁止銷售和使用鉀胺磷、氧化樂果、對硫磷、甲基1605、快靈農藥,以及依法禁止銷售和使用的其他農藥。禁止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孔雀石綠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物質作為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禁止將人用藥品作為獸藥使用或者違反規定使用獸藥。禁止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辦法》規定,在生鮮食品的生產及其初級加工過程中,禁止使用色素,在浸泡過程中,禁止使用甲醛、甲醛次鹽酸氫鈉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經過初級加工并且有包裝的生鮮食品,應當在其包裝物上附具標簽,以中文表明產品標準代號、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基地、加工單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
原則上不從外地購進生鮮食品
《辦法》規定,具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生鮮食品方可銷售。生鮮食品生產者應當出具、出示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不能出具檢驗合格證名的,必須進入生鮮食品批發市場交易。批發市場對進場交易的每一批生鮮食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方可銷售。認定為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或者有機食品的,可以實行抽檢或免檢。貝類水產品按規定需經凈化的,應當經凈化并符合規定標準后才能上市銷售。
有關部門在執法中發現,周邊以及外地農藥殘留、超標、甚至是有毒有害的生鮮食品經常流入廈門,蔬菜、水產品、肉品等都時有發現。為了有效控制這一現象,《辦法》規定,原則上不得直接從非本市購進生鮮食品,大賣場、生鮮超市等需從非本市購進生鮮食品的,應當查驗其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并實行抽檢,沒有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上市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也不得銷售。
農民自產自銷也要保證安全
農民自產自銷的生鮮食品,在廈門市場上占有很大的份額,且大多沒有進入批發市場。為此,《辦法》規定,本市農民生產的生鮮食品需要銷售的,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市法制局局長張仁松說,有意見認為,要求農民出具檢驗合格證明,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增加農民負擔。對此,《辦法》規定,對本市農民的生鮮食品的檢測,由政府給予扶持。具體辦法由食品監督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和實施。
對違法行為要從嚴處罰
在討論中,副市長詹滄洲、黃菱,市計委主任鄭柵潔等提出,對于違反規定,生產、銷售不合格生鮮食品的行為,要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不但應采取罰款等措施,情節嚴重的應予以停業整頓。市長張昌平對這一意見表示贊同,他說,政府規章如果處罰措施不嚴,反而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要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制定嚴格的處罰措施并從嚴執行。
張昌平說,該《辦法》頒布之后,各相關主管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責,進一步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確保市政府的規定全部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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